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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合同有条件,房子过了户还能改?

小于在2008年大学毕业,父母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去世了,给他留下了一幢70多平方米的房子。毕业之后,小于一直忙着找工作,但是找了很久,也没有找到满意的工作。一天,小于正在为工作发愁,他的同学小高来他家串门。小于知道小高的父亲是某家企业的高层,于是就请小高帮他谋求一份好的工作。并且表示,只要小高能给他找到一份好工作,可以答应小高的任何条件。小高就表示希望以40万元的价格收购小于的房子。小于同意了小高开出的条件。就这样,小高给了小于40万元,两人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小于和小高一起去房产交易所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自己的房子转让给了小高。但在办理过户时,双方都没有说明过户的原因和情况。

过了没有多久,小于房子的所在地进行拆迁,动迁组找到了小高,给了他一幢40平方米的安置房,并且折价收购了这幢房子。小于虽然知道了这件事,但是房子已经过户,他心想只要自己工作的事情能够安排好,一切就都值得,因此也没有过问此事。然而小于等了几个月之后,自己的工作问题还没有落实,眼见父母遗留给自己的存款已经不多,小于一着急就随便找了一份工作。工作解决之后,小于找到了小高,表示自己工作的事情已经解决,要求小高和自己一起去动迁组,将动迁组安排给小高的安置房变更到自己的名下。但是小高不同意,动迁组也表示,只有小于和小高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才可以变更房子的产权。小于无奈之下只好到房产交易所,表示愿意以20万的价格重新买回房屋的产权。然而小高仍然拒绝了小于的要求。委托小高办理的工作没有解决,房子的产权又拿不回来,小于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了解之后认为,小于和小高的房屋买卖合同当中,有一个明显的附加条件,即小高帮助小于解决工作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个合同有着附加条件。由于小高没有履行这个附加条件,所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够成立。因为小于和小高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并没有明确说明此项合同带有附加条件,所以房产交易所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这一合同的过户登记应当予以撤销,同时小于应将小高给予他的40万元购房款归还给小高。

案例分析

在本案当中,小于和小高所签订的,是一份附带条件的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达成,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失。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附条件来决定合同的效力。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达成时生效。附带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达成时失效。小于和小高的合同,是一份生效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当小高达成了合同的附加条件,即为小于安排好工作时,这个房屋买卖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而在本案当中,小高并没有完成合同中约定的附加条件,所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撤销。合同撤销之后,小于重新拥有了该房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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