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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房子没过户,不等于没权利

李涛2009年在北京郊区买了一套房,后来因为换工作,公司在市中心,每天上下班都要两个多小时的时间,这让他觉得很不方便。思来想去,李涛决定将原来的房子卖掉,在单位附近重新购买一套房子。决定之后,李涛就托朋友帮他留意一下,看谁需要买房。

过了不久,朋友介绍了一位姓刘的小姐来看房。刘小姐看完房子之后十分满意,于是就和李涛口头达成了协议:房价为65万元,刘小姐先交付5万元的头期款,其余的60万元在十二个月内付清;刘小姐付清一半房价之后,李涛交付房子的钥匙。双方约定之后,刘小姐表示自己过几天带钱来签合同。过了几天,刘小姐果然依约前来,并交付了房子的头期款5万元。于是双方依约签订了卖房合同,并都在合同上签了字。刘小姐就这样搬进了李涛的房子,李涛则自己在公司附近租住了一间房。到了2010年,刘小姐按照当初的约定,将65万元的购房款都给了李涛,并要求李涛尽快将房子的产权转让给自己。然而这时,李涛因为公司附近的房价太贵,公司的工作又不是很满意,于是就想辞职。这样一想,李涛又想将原来的房屋收回。李涛就找到了刘小姐,表示因为房屋的产权还没有过户,所以自己还是这间房子的主人,现在他考虑清楚决定不卖房子了,原来的购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刘小姐一听大为恼火,自己明明已经付清了房款,而且已经入住了一年的时间,并没有任何违约的行为,现在李涛单方面解约,需要赔付自己的损失。李涛自然不愿意,双方就此陷入僵持的局面。刘小姐既然不愿意搬,李涛也没有办法,他向法院起诉刘小姐,要求法院裁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让刘小姐将房屋退还给自己。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李涛认为,房屋至今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自己仍然是房主,因此自己有权利收回自己的房屋。但刘小姐则声称,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完全是因为李涛的恶意拖延,李涛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尽快按照合同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法庭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当初签订购房合同,都是出于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整个合同关系存续的过程中,刘小姐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因此不存在过错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涛的诉讼请求,并且要求他尽快帮助刘小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分析

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因为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使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判定合同无效,必须符合以下要件的情形之一: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到国家利益的;第二,一方恶意串通他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当中的强制性规定的;第六,合同的签订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失的;第七,当事人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或是无效代理签订的。

而在本案当中,李涛和刘小姐的购房合同,显然不符合以上的任何一个要件。同时,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刘小姐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也应当享受同等的权利。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李涛显然在履行合同义务上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弥补刘小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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