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家住北京市郊区,家中拥有一套住房。2000年7月,因为房屋动迁,张某与负责动迁的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换房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将自己名下一套面积为72.68平方米的房产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改为门市房,同时房屋的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作为交换,开发商给予张某一套面积为128.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的产权归张某所有,房产证由开发商代为办理。
本来旧房换新房,而且面积也变大了,张某及其家人都很高兴。就在合同签订之后不久,张某就搬进了开发商为其准备的商品房中,房子的居住环境也让张某和家人十分满意。但是让张某感到不踏实的是,自己搬进新家过了很长一段时间,房子的产权证明却迟迟没有办下来。张某为此几次找到开发商,要求他们为自己尽快办理房产证,但由于房产公司内部进行资金重组及调整,原公司办理的业务也就一拖再拖。其间张某也想到过自己去办理房产证,然而由于当初双方签订的是换房合同,开发商没有给予张某售房证明,相关的手续也没有到位,房产证始终没有办法办理。在多次交涉没有得到答复之后,张某最终在2008年将这家重组之后的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明。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虽然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有效的诉讼时效,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屋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开发商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不受到法律诉讼时效的约束。因此法院判决该房产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之后的15日内出具办理房产证的相关手续,为张某办理房产证提供有效的帮助。
案例分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行使权利,超过时间后,人民法院将不再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律有规定的特殊案件除外。
在民事案件当中,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以及缔约过失之债。而知识产权、物权和人身权则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在本案当中,当事人张某自2000年一直到2008年,一直在就自身房屋产权证的问题与房产公司交涉,其时间长达8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诉讼时间。但是由于本案所涉及的案情属于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当事人有权利要求房产公司为其解决问题。
而在现实的纠纷当中,对于当事人来说,及时维权是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的重要方式。由于普通的公民对于诉讼时效没有明确的概念,导致超过诉讼时效,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所以,懂得及时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益,是公民不可不知的一项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