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华是个农村孩子,家里条件并不好。母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父亲依靠做农活将他拉扯长大。在父亲的支持下于华上了大学并顺利毕业,毕业之后进入某城市的一家公司工作,户口也从农村迁到了城市。2008年,于华的父亲因为心肌梗塞突发去世,农村的房子就一直空在那里,没有人居住。过了一段时间,于华收到了村委会的一封信,信上表示,因为于华的父亲已经去世,按照规定,村里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是将房子卖给村里符合条件的村民。然而于华认为,这块土地以及房屋,都是父母遗留给自己的私人财产,应当由自己继承,村委会没有权利进行处分。双方就此事争执了许久,但一直没有结论。于华于是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宅基地。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宅基地并非私人财产,因此于华没有权利继承,最终驳回了于华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宅基地是指农村当中已建房屋、曾经建过房屋或者决定将来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因为住宅需要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会进行经营和管理。由此可知,宅基地作为集体所有的财产,是不可以作为私人的遗产继承的。占有宅基地的农户或者是个人只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继承、处分等权利。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作为私人财产,则可以被继承。如果房屋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的组织成员,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过村委会批准之后,可以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继承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可以将该房屋卖给村里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村民通过申请并买下房屋之后,则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继承人如果不愿意出售房屋,也不得私自翻建、改建和扩建房屋,需等到房屋不再符合居住条件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由此可见,在本案当中,于华没有继承宅基地的权利。那么,他能否申请宅基地,继续保留自家的房屋呢?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宅基地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因子女结婚等其他原因需要分户,急需宅基地的;第二,外来人口加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村落户,没有宅基地的;第三,因实施乡镇规划,或是出于集体需要,需要搬迁的。在本案当中,于华已经进入城市工作,户口已经迁出该村,已经不再是该村的集体成员,所以他也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因此,于华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屋,同时将其出售给村里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他将随着房屋的灭失而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