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张先生去某浴室洗澡,为了安全起见,将自己随身携带的一个手提包寄存在寄存处,并且支付了5毛钱的寄存费,管理寄存物品的管理员给了他一把带有编号牌的钥匙,以便于他之后来取东西。然而等到他洗完澡从浴室里出来,去寄存处拿自己的手提包时,才发现自己的手提包已经被别人取走了。经过寄存处的管理人员对张先生的钥匙和取走张先生提包的钥匙进行核对,发现两个钥匙上挂的编号牌虽然十分相似,但如果仔细辨别,就可以看出取走物品的钥匙有明显的伪造痕迹。张先生声称他的手提包当中装有1万元的现金,以及他的身份证等物品,要求浴室进行赔偿。但是浴室的负责人认为,张先生的手提包里有什么物品,只有他自己知道,而浴室有专门的贵重物品寄存箱,如果张先生提前说明是贵重物品,他们就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由于张先生在寄存物品时并没有声明是贵重物品,所以责任不应该由他们承担,而应该由张先生自己承担。双方就赔偿问题纠缠不休,张先生就把这家浴室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先生在寄存自己的物品时,没有告知浴室的工作人员这些是贵重物品,没有尽到声明的义务,使得浴室的管理人员无法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最后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而浴室的工作人员在他人取物时,没有仔细核对钥匙牌,造成了张先生的损失,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法院认为,在本案当中,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通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浴室一次性赔偿张先生125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在寄存物品时,寄存人和保管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寄存人在寄存物品时,如果物品价值十分贵重,应当事先提醒保管人注意,以便保证物品的安全。保管人在知晓物品的价值性之后,应当采取有效、安全的保护措施和方法来保证物品的安全。如果寄存人未做任何提醒,使得保管人无法采取针对性措施,最终导致物品损毁或是灭失的,保管人只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如果寄存人作出提醒,而保管人未对物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物品损失的,保管人应当双倍赔偿寄存人的损失。
在本案当中,张先生在寄存物品时,并未就物品的贵重性对浴室的工作人员作出提示,而浴室的工作人员在物品的管理上也出现了失误,导致了张先生物品的丢失。寄存人和保管人双方各有错误,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消费者,我们在商场或是其他一些公共场所寄存包裹或是贵重物品时,一定要注意做好安全措施,及时对管理人员作出提醒,以保障自身的财产安全。
课程四 劳动、房产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