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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网络基本法》
序言
人大批准:
2035年6月19日第十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35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七号公布自2035年10月1日起施行。
虚拟网络概述:
虚拟网络是国家116计划的产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开发和维护的超巨型维生系统。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虚拟网络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虚拟网络的现实情况与发展前途,国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将虚拟网络规划成独立的省级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三种制度“的方针,在虚拟网络实行准共产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根据203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网络基本法,规定虚拟网络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虚拟网络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网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实领土的延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网络的存在依赖于现实世界,虚拟网络接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遵循国家宪法。
第三条虚拟网络居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员,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四条虚拟网络与现实世界连通,双边公民可依法在两个世界中工作、生活、学习和娱乐。
第五条虚拟网络与现实世界的公民都有义务维护虚拟网络的运行。
第六条虚拟网络实行准共产主义制度,虚拟居民在各自的次级世界中可自由规划与活动,但在虚拟和现实世界中必须参加劳动生产并遵守各项法规。
第二章:虚拟网络与现实世界的关系
第七条虚拟网络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八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虚拟网络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虚拟网络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虚拟网络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九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虚拟网络的防务。
虚拟网络政府负责维持虚拟网络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虚拟网络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虚拟网络的地方事务。虚拟网络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现实世界的法律外,还须遵守虚拟网络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条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免虚拟网络总督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第十一条虚拟网络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虚拟网络的行政事务。
第十二条虚拟网络享有立法权
虚拟网络政府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虚拟网络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四条虚拟网络居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虚拟网络居民选出虚拟网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如需在虚拟网络设立机构,须征得虚拟网络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虚拟网络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虚拟网络的法律。
虚拟网络可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虚拟网络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虚拟网络行政治活动,禁止虚拟网络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虚拟网络居民,简称虚拟居民,包括:
(一)现实居民在现实世界中死亡,思维与记忆被依法上传到虚拟网络的;
(二)现实居民在现实世界中身体残疾,依法居住在虚拟网络中的;
(三)与虚拟居民结婚或领养与被领养的现实居民。
除此之外,以学习、工作、娱乐等合法途径进出虚拟网络的其他现实居民,称之为访客。
第十七条虚拟居民和访客在虚拟网络都应遵循国家宪法,履行劳动义务并享有合法的权利。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总督
第十八条虚拟网络总督是虚拟网络的首长,代表虚拟网络。
第十九条虚拟网络总督按照本法及国家宪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虚拟网络负责。
第二十条虚拟网络总督由年满四十周岁,在虚拟网络居住连续满二十年且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虚拟居民担任。
若暂无合适的总督人选,则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一人担任总督一职。
第二十一条虚拟网络总督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免。
第二十二条虚拟网络总督任期不设上限。
第二十三条虚拟网络总督必须廉洁奉公、尽忠职守。
第二十四条虚拟网络总督行使以下职权:
领导虚拟网络政府;
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于虚拟网络的其他法律;
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虚拟网络政府申请的法案;
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及免除虚拟网络官员的职务;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代表虚拟网络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第二十五条虚拟网络总督如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必须辞职。
第二十六条虚拟网络总督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人事局局长、系统维护局局长、公众安全局局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总督一职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产生新的总督。总督缺位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二十八条虚拟网络政府是虚拟网络的行政机关。
第二十九条虚拟网络的首长是虚拟网络总督。
虚拟网络政府设人事局、系统维护局、公众安全局、出入境管理处及各隶属部门。
第三十条虚拟网络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国内居住连续满十五年以上的中国公民担任。
第三十一条虚拟网络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并执行政策;
管理各项行政管理事务;
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拟定并提出法案、附属法规;
维护虚拟世界的社会治安。
第三十二条虚拟网络公众安全局主管刑事检察和审判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众安全局有权力监察虚拟居民在次级世界的活动,对其有可能在虚拟和现实世界产生危害的行为进行警告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重点监控。
第三十三条虚拟网络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执行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作施政报告;答复中央政府部门的质询。
第五章:出入境管理
第三十四条除战争等特殊情况外,虚拟网络向现实世界开放。
第三十五条所有年满十八周岁或高中毕业的现实居民都可以付费访问虚拟网络。
第三十六条访客在虚拟网络逗留过久而不顾现实世界的,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现实世界投诉后,将对其进行警告;多次警告无效的,出入境管理处有权冻结当事人的入境许可。
第三十七条因工作、学习原因需要频繁出入虚拟网络的,可持身份证件和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当地虚拟网络出入境管理处办理优惠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