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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市场行为法(4)

2.承诺的方式

(1)通知。一般情况下,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承诺明确告知要约人。对于承诺的方式,如果要约有明确规定的,则应当按照要约的规定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的,则通常应当采用与要约相同的方式作出承诺。

(2)行为。如果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则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即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诺。这种方式主要包括:一是作为,即以积极的行为来作出意思表示;二是不作为,即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但一般不作为不能成为承诺的表示形式。

3.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生效是指承诺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承诺的生效主要有这些规定:

(1)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其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效力。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承诺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时,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

【想一想】

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时,承诺可否撤回?为什么?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视为承诺未发出。

5.承诺的迟到

承诺的迟到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想一想】

卖方拟出售给A某产品,于某年3月报价给A,并在报纸上写明了交货的时间和数量。A将该报价单转至印度尼西亚客户B,B确认接受,且在报价单上签字。B的确认能构成承诺吗?

(1)因受要约人的原因导致承诺迟到的。即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因客观原因导致承诺迟到。即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实务操作训练:

买卖合同签订实务操作

要求:

1.由各虚拟团队选择订约方,然后两个团队中的人员分别以两人为一组,一个为买方代表律师,另一个为卖方代表律师;

2.教师提供合同订立操作资料,共两份(一份为买方资料,一份为卖方资料);

3.学生在课余时间查找买卖合同的示范格式、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等资料,做好合同签订准备;

4.根据资料双方蹉商订立一份买卖合同;

5.每一组上交一份买卖合同。

任务2合同订立效果分析

任务案例一:

上海徐汇区的小张于2004年5月4日收到南京栖霞区的小李的要约后,就立即按照他们以往交易的习惯做法,准备好小李所需的货物,等待三天后小李来自行提货。三天后,小李果然来取货付钱了。

请问:小张与小李所订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

项目1—任务2知识点(一)

一、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或者在承诺不需要通知,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应当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法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要约人为自然人时合同成立地为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要约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合同成立地为其主营业地或经营居住地;以行为承诺的,则承诺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成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想一想】

为什么要明确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3)采用合同书形式和确认书形式成立合同的,则以双方签字盖章地和签订确认书之地为合同成立地。

任务案例二:

判断下列合同的效力,并说明理由:

(1)天一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传文广告公司买卖黄金的合同。

(2)小赵被迫与小红订立的房屋租赁协议。

(3)甲、乙、丙三方订立的产供销走私手表协议。

任务案例三:

甲与乙订立附条件合同时,能将下列哪些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①当太阳从西边出来时合同生效;②当下一次五一假期到来时合同生效;③当乙企业的技术攻关成功时合同解除;④当乙企业研制出新型海洛因时合同生效;⑤当甲企业今年获得银行贷款时合同解除。

任务案例三:

甲乙两人于2006年5月订立合同,合同中约定今年高考时合同生效。

请问:这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还是附期限的合同?为什么?

项目1—任务2知识点(二)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

有效合同必须具备以下生效要件: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其要求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订约意图。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首先要求合同的目的不违法,即当事人订约的意图是法律所允许的;其次要求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而规定合同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因为有些合同行为虽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有了这条规定就可使其归于无效。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1.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是否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在附条件的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这种事实在合同成立时还没有发生,即须为将来的事实。

(2)这种事实必须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

(3)这种事实应该是可能发生的。

(4)这种事实何时发生是无法预知的,即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确定其何时发生。

(5)这种事实必须是合法的,标的违法或者严重不当的事实不能设定为条件。

(6)这种事实是由当事人选定的,而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将附条件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即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合同解除条件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作条件不成就,则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不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也不解除。

2.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和终止的条件的合同。作为所附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是明确可知的。

(3)作为期限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期限的设定可以是某一特定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某一肯定会到来的事实。

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解除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即约定期限到来时生效的合同;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即约定期限到来时解除的合同。

任务案例四:

小明16周岁那年的5月12日,他擅自将自己家里的一台有些小毛病、原价8000多元的尼康单反相机以4000元左右价格的卖给了张亮。由于小明长得比较“老气”,因此张亮在购买这台相机时以为小明是成年人,小明也处处显示自己的老练和成熟。合同约定成交后第三天张亮付钱,小明交相机。但第二天,小明父母就知道了此事并联系了张亮,但没有明确表示是否要解除这合同。过了15天,张亮见小明还不肯交付相机,于是通知小明及其父母自己不要相机了。但到了5月30日,小明父母突然通知张亮要求其带钱取相机,张亮拒绝了。

请问:张亮的拒绝行为是否是违约行为?为什么?

任务案例五:

某公司在其内管制度中规定总经理对外并购过程中只能订立价额为500万元以下的资产转让合同,如果超过了这一数额,则需公司董事会批准,不过此事仅公司内部高层知晓。一次,该公司总经理在一并购项目的谈判中,一企业提出了非常有竞争力的合作条件,同时由于竞争激烈,时间紧迫,于是该公司总经理即与其签订了一份总额为800万元的资产转让合同。公司董事会得知后,以该合同未经董事会批准而不承认其效力。

请问: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项目1—任务2知识点(三)

(三)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其有效与否尚处于不确定状态,还须权利人通过意思表示加以确认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但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这种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小知识】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特点是:①其资格是法定的;②其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③其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这是当某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限规定时,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该权限所订立的合同,在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情况下,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予以确认。但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时,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其是越权的情形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4.无财产处分权的人处分该财产过程中而与相对方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则为有效;反之,则无效。

任务案例六:

丁小姐到商场购物,见一大筐中有许多衬衫,筐上标价每件50元,丁小姐见价格便宜,便从筐中挑了一件买回家。到家整理发票时发现那件衬衫的价格成了150元,丁小姐立即持发票及衬衫返回商场询问。工作人员调查后发现原来是其他顾客将价值150元的衬衫随手放到了大筐中,然后被丁小姐买走。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任务案例七:

秦某和赵某是好朋友。有一次,秦某出国三个月后回来,刚下飞机,赵某就请秦某吃饭,为其接风。在饭桌上,秦某拿出来一台从国外带回来的最新款数码摄像机,赵某看了爱不释手。结束的时候,赵某对秦某说:“这个给我玩吧!”秦某说:“好,拿去。”过了几天,秦某找到赵某,问他机器玩得怎么样。赵某说机器非常好。秦某就问:“你什么时候付我钱?”赵某说:“你不是送给我了吗?”秦某说:“这东西要1000美元,怎么可能送给你。”于是两人因此发生争执。

请问:两人是对什么发生了重大误解?

任务案例八:

老李与老王是好朋友,二人都非常喜欢音乐。老王会弹钢琴,而且弹得很不错,而老李则会拉二胡。老李有一台家传的三角钢琴,一直想送给老王。但他知道老王是不会接受的,因为这礼太贵重了。后来,老李生了重病,病愈后老李坚持要将钢琴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老王,老王只得接受并付了钱,双方还立了字据,但双方约定在老李过世前钢琴一直放在老李家,如果老李去世了,则琴由老王拉走。几个月后,老李旧病复发去世。老王依约去取琴,但老李的儿子认为这一钢琴现在的市场价格大约要在5万元以上,而合同价格仅为2000元,因此他认为这一合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

请问:该合同能否撤销?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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