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案例五:
小刘与乙公司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争议,经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判决由乙公司支付其拖欠及少付的5个月工资为12800元,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金为5000元(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0元/月计算)。但小刘不服,认为经济补偿金应为15000元(以自己月平均工资3000元/月计算),于是小刘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当地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他的诉讼?为什么?
项目3—任务2知识点
一、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想一想】
在我国,市县劳动局都需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吗?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其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其主要有:①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③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④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仲裁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曾任审判员的;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④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四)仲裁庭
(1)合议制仲裁庭。即劳动争议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2)独任制仲裁庭。即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五)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
(1)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第三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代表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4)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六)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申请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不收费,其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申请与受理的具体规定有:
(1)申请期限。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限适用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小知识】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开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应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①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2)开庭通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开庭审理。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①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②证据规则。其主要有:一是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二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三是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③自行和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④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裁决。其具体规定为:
①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仲裁裁决的作出。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③特殊事项的仲裁裁决。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但劳动者对上述事项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庭对上述事项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④仲裁裁决的生效与诉讼。当事人上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争议的诉讼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采取了仲裁前置的原则,非经劳动争议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