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程序性条件。主要有:一是裁减人员为20人以下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下的,除事先应当将理由通知工会外,企业可以自主进行,不需要履行特定程序;二是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再将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员。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是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是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干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限制性规定
1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其一般由法律规定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加以发放。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①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
②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
④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其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普通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①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改变性质、改变名称的,劳动者在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应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②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③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以劳动者的月工资为基础,该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④计算封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其具体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的义务。其主要有:①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义务;②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义务;③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④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的义务。
(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任务案例七:
2006年7月某市政公司与公司工会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所有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800元。该合同经过在有关部门登记、审查、备案后,于2006年8月16日生效。同年12月,公司录用了水暖工余某为临时工,工资为650元。后来余某得知了集体合同一事,要求公司加工资,但公司认为其是临时工,不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遂不加。
请问:余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请说明理由。
任务案例八:
2007年年底甲市的天一有限公司将所有合同到期且公司需要留下的员工转成劳务派遣形式,但承诺每个愿意的员工能获加10%的工资,其中劳务派遣公司其选择了乙县的良文公司,同时天一公司提出由于派遣公司在乙地,因此以后被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就按乙县标准交纳。
请问:天一公司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任务案例九:
小王是某国有药厂的技术骨干,后药厂与韩国一企业成立了某合资公司,小王被药厂派到该公司工作。小王到该公司后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人事经理未理睬。拿到第一个月工资后,小王又向人事经理提及此事并要求转档案关系。经理告知小王,其劳动关系在原单位,是作为中方人员劳务输出合同方式来公司并由公司支付其工资的,因此小王不具备与合资公司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请问:人事经理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
小明是甲公司聘用的电工,合同期为三年,后小明为了补贴家用,又与乙企业订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是由于其业余时间干了非全日制工之后,休息时间太少,于是其经常出现上班睡觉、出差错等现象,其领导多次警告他,但其还是没有多少改进,于是甲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未提前通知也未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甲公司有没有权这样做?为什么?
项目2—任务2知识点(三)
三、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
(一)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其具体可分为:一是专项集体合同,一般由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方面订立;二是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这类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1)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5)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则接受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参加劳动,而实际用工单位则与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对劳动者进行实际使用管理,但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并支付工资及负责各种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义务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其义务主要有:
(1)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和支付报酬的义务。其具体规定为:
①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③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④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⑤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2)告知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其中包括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安排、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及劳动权益维护和相关事务办理等内容。
(3)提供建立和管理人事档案服务的义务。
(4)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用工单位的责任、义务和费用
其具体规定如下。
(1)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其主要有: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⑤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⑥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⑦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⑧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⑨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用工单位的费用。
用工单位的开支项目具体有: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劳动派遣服务费和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协商认可的费用。
3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普通劳动者一样的权利;在义务方面,被派遣劳动者应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其日常管理,完成工作任务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三)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主要有: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任务案例十一:
A公司的员工洪某已在本公司工作了10年,还有两年其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但就在这一年洪某得了重病,病愈后也无法从事原来的工作,于是A公司人事经理与洪某商量,提出由公司支付3个月工资给洪某后公司与洪某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停发其工资,洪某无法只得同意。事后,洪某得知《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经济补偿金,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据查洪某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
请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洪某能得多少补偿?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二:
温州一家私营制鞋公司在招录一批农民工时,要求打工者上缴身份证并提供服装费押金300元,这些证费在员工被辞退或自己辞职工退给职工。另外,每年到年终的时候,年终奖只发一半,另一半要第二年员工仍旧到工厂上班时才发给,如果第二年不来上班则拿不到这一半奖金。
请问:温州这家制鞋公司的做法有没有问题?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