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失业保险
这是对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给予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具体有:①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停止领取: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⑤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1年以上不足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足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政府确定。
3医疗、疾病保险
这是劳动者非因工引起的患病、负伤并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包括医疗保险和病假待遇两项内容。
(1)医疗保险。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则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都有各自划定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同时,统筹基金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一般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未到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自付。
(2)病假待遇。职工生病医疗期的长短与职工工龄长短有关,其规定有:①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②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上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工伤保险
这是职工因工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工伤范围。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能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①、②项情形的,享受工伤待遇;有③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待遇。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为主要依据。因此职工发生工伤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能力障碍分为10个等级(最重1级、最轻10级),生活自理能力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具有赔偿性质,待遇标准较高,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5生育保险
这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而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其主要有:
①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法定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则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流产产假以怀孕时间长短区别,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为15~30天;4个月以上者为42天。
②生育津贴。在法定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按月领取生育津贴,其标准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③生育医疗待遇。即女职工因怀孕、分娩、流产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以及采取避孕措施控制生育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生育保险金的支付。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其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否则,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社会福利
这是基于业缘关系,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亲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其具体可分为社会福利和集体福利。
社会福利是由国家和社会团体兴办公益性事业来体现,如各居民小区内设的健身设施;集体福利是由企业按工资总额和利润的一定比例来提取,用于医药费、集体福利设施、困难补助、福利性补贴等支出。
项目2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分析训练
任务1劳动合同订立分析
任务案例一:
某灯箱广告有限公司系由两自然人甲和乙投资设立,业务范围为灯箱广告设计、制作和安装。平时,甲和乙负责拉订单和设计灯箱,灯箱的制作和安装则委托甲的表弟丙采购原材料制作并按要求安装,按件计价,每月结一次。一日,丙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梯上摔下,造成重伤。丙与甲、乙之间就丙的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了争议。
请问:丙的受伤是否构成工伤?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经济效益十分好,员工待遇很高。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准备从应届大学生中招聘一批人员作为公司的储备干部。后公司总共招了40人,其中18人为女生,公司在与其中的女生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女生承诺三年内不生育,才与她们签订合同,女生们为了获得这份工作,只得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了承诺三年不生育的条款。
请问:甲公司能否这样做?为什么?
任务案例三:
2008年5月李四被甲公司聘为技术员,由于李四与甲公司总经理是哥们,关系很好,因此李四的薪水定得较高。但过了5个月,该总经理被甲公司的上级母公司给撤换了,新来的总经理发现李四的工资有些高,就将其削减了30%。李四得知后非常不满意,于是就与新任总经理交涉。新任总经理告诉他,因为他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总经理这样做已经很客气了。
请问:李四对此还可以怎么办?
项目2—任务1知识点(一)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私人雇主等)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劳动关系产生的根据。
我国目前调整劳动合同的法律除了《劳动法》外,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其调整的对象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了各种劳动合同关系,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动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想一想】
请谈一谈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
即劳动合同在内容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程序上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程序,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公平原则
即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公平合理,应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平等自愿原则
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是否订立合同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
4协商一致原则
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5诚实信用原则
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劳动合同的形式
根据《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具体规定如下:
(1)自建立劳动关系时起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任务案例四:
张三被乙公司于某年3月聘为高级技术员,工资5000元/月,但乙公司未与其签订合同,由于工资都按月发放,因此张三对签不签合同也没在意。一年后张三升任技术经理,月薪为8000元/月。但其担任这一职务三个月后,乙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辞退了张三。
请问:张三被辞退时其可获得哪些补偿?
任务案例五:
李小阳于今年3月被甲公司录用,成为其员工,被派往甲公司的A分公司工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2个月。但2个月后,A分公司的负责人对李小阳不太满意,于是甲公司又将其调至B分公司,但要求再试用1个月。李小阳对此表示十分感激,公司又给他一次机会,其愿意再试用1个月。
请问:甲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任务案例六:
小张是一家外资企业(甲公司)的高级技术员,公司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又与其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要求其在离职后的二年内不得到与本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中从事同类工作,并约定了违约金5万元。两年后,合同到期后,小张离开了该公司,过了三个月他到了一家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外资公司(乙公司)中去当了高级技术员。于是甲公司要求小张支付违约金,小张不服,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经查甲公司在小张离职后未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请问:甲公司的要求符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任务案例七:
赵天是A公司的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公司的科研攻关能力,A公司决定让赵天到某大学读硕士研究生,费用25万元由公司承担,但要求赵天与公司签订培养协议,约定赵天毕业后必须在A公司服务5年,否则应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毕业后赵天在A公司工作了3年,但经此后其跳槽去了B公司。A公司遂要求其支付2万元违约金。
请问:赵天需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任务案例八:
明石公司是一家小型民营企业,其主要员工为外来农民工。由于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所用员工必须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而明石公司由于属于微利企业,根本就无法负担社保费用这块成本,于是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与员工商量:其愿意每月给员工加100元工资,但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中书面要求企业不必为其上社保。外来农民工也愿意,于是双方就这样签订了劳动合同。
请问:劳动合同对社保费用的规定是否适当?为什么?
项目2—任务1知识点(二)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