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③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或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如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引起监护关系变动,则原来的监护关系消灭)。
2.代理权终止的效果
代理权归于消灭后,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否则为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向被代理人或者他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作出报告和移交。委托代理人持有代理证书的应交回代理证书,但委托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任务案例十七:
农民甲去外地经商,将其青骡一头留给岳父乙使用。甲在经商地事业得意,已无返乡务农之意。而乙则由于年事已高,无力再照顾青骡,就将青骡牵至集市出卖。由丙以公道价格买得,钱骡两清。丙及围观者均以为乙系出卖自有之骡。
请问:乙卖骡的行为是否是无权代理行为?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八:
A市影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张贴招聘工作人员启事,无业人员刘某去报了名。A公司见刘某会说、机灵,并听他说能拉赞助,便答应先留下试用,帮公司联系业务。刘某先同A公司业务人员王某一起持A公司介绍信到B、C电影学校联系演出,后由刘某一人去联系并签订了合同,收取B、C电影学校押金1.5万元。时隔不久,刘某将押金私用后下落不明,致使演出不能成行。于是,B、C电影学校向A公司要求退还押金,A公司以刘某非A公司职员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请问:A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九:
甲市A粮油议价经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沈某托去乙市办事的B(个体)贸易商行(以下简称B商行)经理刘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转交给A公司驻乙市办事处的孙某。刘某到达乙市数日后,便持A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空白合同文本与C工厂签订了供给100吨豆粕的买卖合同。随后,C工厂按合同的约定,将10万元定金款汇入B商行账户。后因刘某组织货源不成,致使合同无法履行。C工厂要求刘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B商行因倒闭,C工厂便找到A公司,经理沈某以该合同非该公司授权所为拒绝承担责任。
请问:A公司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十:
2001年3月10日,时代服装商行(以下简称时代商行)将盖有商行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合同纸交给夏强,委托他代购当年流行的男女服装。3月25日,夏强代理时代商行与八达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向八达公司购买男女青年服装、儿童服装和男女西装(共14个品种,1800件,总价款2.4万元)的购销合同;4月中旬、5月中旬两次分批交货。4月15日,夏强代理时代商行从八达公司提走了第一批服装,价值1.2万元,但未付款。时代商行将服装投放市场后,仅少数品种销路尚可,多数品种不受顾客欢迎。于是时代商行以未曾委托夏强购买这类花色、款式过时的服装为由,要求八达公司退货,并终止合同关系。八达公司拒绝了此项要求,坚持执行原合同,并向其索取第一批货款。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成,八达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该合同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项目5—任务1知识点(六)
五、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是欠缺代理权。所谓欠缺代理权,包括三种情况: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将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该他人。
(2)行为人就该项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代理权。对于代理权问题有争议时,行为人有义务证明其有代理权,但在本人或者相对人主张代理权已终止时,主张代理权终止的人负举证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即使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1)本人追认。所谓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于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法律行为。其应符合三个条件:①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②被追认的行为,须是无权代理人的行为;③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适用表见代理规则,须具备以下要件:①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②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③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表见代理的构成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的过失为要件,但在实践中,表见代理的发生往往与被代理人的过失有关。在我国,可以成为表见代理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四种:
①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即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第三人信赖此表示,认为该他人为有权代理人,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
②交付证明文件与他人。即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这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人,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这里所说的证明文件,包括一切在使用中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的文书和物件(但不包括代理证书),例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
③代理授权不明。即被代理人在代理授权时未指明代理权限。或者其指明的代理权限未在代理证书上载明,致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行为时,第三人因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其为有权代理,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即被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防止原代理人继续为代理行为所必要的措施(如收回代理证书、公告声明代理关系终止、通知他所知道的相对人等),致第三人因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继续信赖原代理授权,从而与原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以上四种场合,如果第三人为恶意,则不适用表见代理,除所为的民事行为不产生效力外,还应就被代理人由此所受的损害,与无权代理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权代理行为,即为无效民事行为,行为自始无效,当事人应按照无效的民事行为的规定处理,具体责任方式有:
(1)返还已为的给付。如无权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向相对人所为的给付,相对人应向无权代理人负责返还。
(2)赔偿损失。如在本人和相对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无权代理人负责赔偿相对人和本人的损失。
(3)追缴恶意串通当事人的财产。如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本人利益时,应追缴恶意串通的双方由此取得的财产,用以填补本人的损失或收归国家、集体所有。
任务2国际代理行为分析
任务案例一:
德国人甲将自己一台半新电视机交给自己居住地的一家寄售商店,委托该店将电视机出售。乙看中了电视机,从商店买走了它。商店通知甲来取货款,并收取了一定比例的费用。
请问:根据德国法,甲与寄售商店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任务案例二:
德国某一煤矿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委托甲购进鼓风机等设备,委托乙帮其推销煤炭,同时又委托丙、丁为其打制工具箱。
请问:根据德国法,甲与乙是否是该煤矿的共同代理人?为什么?丙、丁是否是共同代理人?为什么?
项目5—任务2知识点(一)
一、国际代理概述
(一)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
1.代理的概念
大陆法系的代理制度是建立在区别论的基础之上的。所谓区别论,其最主要的特征是把委托(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与授权(即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的概念严格区别开来。委任指本人(Principal委托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
【想一想】
试比较大陆法系中代理的概念与我国民法中规定的代理概念。
(Agent)之间的内部关系(internal relationship),代理则指交易的本人和代理人同第三人(athird person)的外部关系(external relationship)。
建立在区别论基础上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代理概念可简单地概括为:一人为他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的种类
(1)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其划分的标准有两点:一是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时是以谁的名义,即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以他自己的名义;二是代理所订的合同的后果归属,即是由被代理人直接享有和承担,还是先由代理人自己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
直接代理与我国民法通则所规范的代理的含义是一致的。间接代理在我国则被称为行纪。
(2)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这是以代理权是否由一名或数名代理人来行使为标准来划分的。代理权由一名代理人享有和行使的代理为单独代理;代理权由两名以上代理共同享有并行使的代理为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有以下特征:
①共同代理中的代理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这些代理人可以是数人同时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代理人,也可以是依法律规定而使其同时成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但是如果代理人只有一人,而被代理人有数人时,则不是共同代理。
②共同代理中的代理权是由数个代理人共同行使的。这是共同代理最重要的特征。所谓共同行使,是指代理权平等地归属于数个代理人,由数个代理人共同享有,只有经过全体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如果其中一人未经其他代理人的同意而行使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无效。
③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个代理人或数个代理人如果未经与其他代理人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④共同代理人中一人或数人经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后单独或共同实施的代理行为,视为全体代理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因实施该代理行为而给被代理人或第三人造成了损失,应由全体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小知识】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诉讼代理人想要获得“代当事人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诉讼行为的代理权限的,必须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列举指明,进行特别授权。
(3)一般代理与特殊代理。以委托代理权的范围为标准,大陆法系国家把委托代理权分为特别委托代理权、种类委托代理权和一般委托代理权。特别委托代理权是指从事某一特定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权,种类委托代理权是指从事某一类的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权,而一般委托代理权则是指被代理人所享有的从事所有法律所允许进行的代理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权。由此也形成了特别委托代理、种类委托代理和一般委托代理,其中前两种代理又合称为特殊代理。
在我国,以代理权限范围为标准来划分委托代理没有大陆法系国家那么细,一般可分为两类: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所包括的范围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一致,即指代理人享有一般意义上的代理权,代理权没有范围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任何法律允许的民事活动。特别代理的代理权限包括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别委托代理与种类委托代理。
(4)委托代理与从属代理。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将代理权划分为主要委托代理权与从属委托代理权。依主要委托代理权产生的代理即为委托代理。依从属委托代理权产生的代理即为从属代理。
主要委托代理权是指由委托代理权的赋予人所直接赋予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权。从属委托代理权则是指委托代理权的赋予人在赋予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权时所同时赋予的,而由代理人所享有的指定他人(从属委托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的权利。这种分类法与我国将代理分为本代理与复代理是一致的。
(5)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此种分类法与我国民法将代理分为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的分类方法区别不大。
任务案例三:
美国的甲先生需要购置一台价值2000美元的割草机,正好邻居家乙先生14岁的女儿(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到购物中心去,于是甲先生请其代购一台割草机。但采购回来后甲先生不喜欢这一款式,于是就向出售该机器的商店要求退货,理由是14岁的孩子不具备订立这么大额款项买卖合同的能力。
请问:根据美国代理法,甲先生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任务案例四:
美国德克萨斯州的被告卖一批橙子给纽约的嘉德公司,售货单上明确说明他们是代表木兰公司出售的。嘉德公司没有收到货物,于是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请问:根据美国代理法,被告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