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案例九:
1998年3月某百货连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制衣厂(以下简称乙厂)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厂授予甲公司在A地区(包括两个地级市和四个县级市)范围享有独家销售乙厂生产的“爱丽丝”名牌服装,乙厂以出厂价向甲公司供货,货款结算采用一批压一批的做法,即第一批货款,在乙厂向甲公司交付第二批货时结算,同时约定当甲公司一年的销售额不得低于60万元,若当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时,乙厂每年按销售额的2%给予甲公司返利。此外,乙厂还承诺承担甲公司10%的广告宣传费用。由于“爱丽丝”品牌服装深受年轻女性的喜爱,因此销售十分看好,乙厂为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利润,于是又与A地区的丙百货连锁公司签订了购销协议,协议约定乙厂向丙百货公司供货,销售价格由乙厂决定,丙公司配置专门的经营场所和人员为乙厂经营该品牌服装,货款则在每个月的月初三天内,丙公司按销售额的15%扣除自己的佣金所得之外,将上个月的款项交付乙厂。
请问:乙厂与甲、丙两公司签订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任务案例十:
甲公司董事长A与乙公司董事长B是好朋友,有一次A在与丙公司做生意时发现丙公司所需的产品正是乙公司生产销售的品种,于是其就给双方牵线,促使乙公司与丙公司达成了买卖交易。
请问:甲公司董事长A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项目5—任务1知识点(三)
(四)代理与行纪、信托、居间的区别
1.代理与行纪的区别
行纪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物品买卖或者其他商业交易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行纪与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的区别有:
(1)行纪人和代理人所处的地位不同。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实施中介行为的,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能也无必要告知第三人,委托人也不是行纪人与第三人所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行纪人有义务将履行合同的效果与利益全部转移给委托人,故大陆法系国家称行纪人为“间接代理人”;代理则是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代理行为,委托人是代理商代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大陆法系国家称此代理商为“直接代理人”。
(2)中介的权限不同。行纪人的中介权限大于代理权,其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选择合同当事人;而代理中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是由委托人决定的,其实施代理行为时不得超出该授权范围。
【想一想】
请举例说明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经销、寄售、代销等经营方式与代理的联系与区别。
(3)中介的范围不同。现实生活中,行纪人实施行纪行为时的中介范围受到限制,一般仅限于贸易行为;代理的中介范围很广,代理人可以代理委托人从事一切民事、商事活动,既包括事实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
2.代理与信托的区别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理的行为。
信托行为与代理行为的区别在于:
(1)对致设立的法律事实不同。信托既可以因契约而设立,也可以因遗嘱而设立,还可以因其他法律事实而设立;代理则是因契约、监护、法定机构指定而设立。
(2)名义使用不同。在信托情形下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事务;在代理情形下代理人则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处理有关事务。
(3)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在信托情形下,对受托人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应当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在代理情形下对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则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4)导致终止的法律事实不同。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人与受托人原则上均不得通过单方面撤销或解除信托契约的方式而终止信托,除非契约有可以撤销或解除的约定,同时,作为信托人或受托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终止,也不能成为当然导致信托终止的原因,除非契约中有约定;而在代理存续期间,被代理人、代理人均可以通过单方面解除委托契约的方式终止代理,并且这种解除并不以在该契约中须存在相应的约定为前提,同时,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均能当然导致代理终止。
3.代理与居间的区别
居间是指居间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由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行为。
代理与居间的区别主要在于:居间人在为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时,只能报告情况,提供建议,而不能独立为意思表示,且居间人的言语和行动对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而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能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且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能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产生、变更、消灭。
任务案例十一:
请分析下列行为分别为什么代理:
(1)A公司的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集体劳动合同。
(2)小张委托小李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3)法院为10周岁的孤儿小王参加诉讼时指定了一名诉讼代理人。
(4)小赵代表他的女儿出席了三鹿集团关于“毒奶粉”赔偿案的调解。
任务案例十二:
甲有一批新鲜荔枝要出售,于是其委托乙代为销售,并将荔枝拉至乙的仓库,自己则按计划到欧洲出差去了。乙在联系买家的过程中,发现仓库里的部分荔枝已经开始变质,如不及时处理掉,这批荔枝很有可能大部分烂掉,但乙一时又无法与甲联系上。于是乙紧急委托其好友丙(水果批发商)处理这批荔枝,于是丙就以低于市场批发价格10%的价格,将这批荔枝批发给了有关客商。甲回国发现自己上好的荔枝只卖了一个中等价,很不满意,就以乙违反代理合同为由,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
请问:乙是否应赔偿损失?为什么?
项目5—任务1知识点(四)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最常见的、适用最广泛的一种代理形式。
委托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为不要式行为,但在法律规定必须用书面形式时,口头形式为无效。此外,推定行为和默示,不得成为委托代理的授权形式。
【小知识】
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关系、合伙关系、职务关系等,也能产生委托代理授权。
委托代理授权基于两份文件:代理证书(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前者是代理人对外实施代理行为的凭证,即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时,代理权才发生;后者是确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社会团体也可以成为其成员的法定代理人。例如,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会可以代理会员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参加有关劳动争议的诉讼等。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为那些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又不能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理其事务的公民指定代理人。例如,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等。
在不能由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应由依法对他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单位为其指定代理人。例如,在按照非诉讼程序处理的涉及公民的民事权益的案件中,负责处理案件的机关和公民所在单位都可以为他指定代理人。
指定监护人应属法定代理人。对应受监护而未确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因特殊事务的需要,可由有监护指定权的单位为其指定代理人。如果指定时未确定其为监护人,为指定代理人;如确定其为监护人,则为法定代理人。
三、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本人的代理人,该他人(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复代理有如下特征:
(1)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权限的人,在选任复代理人以后,代理人仍然可以继续行使代理权。但是,复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辅助人,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人,他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由裁量,以自己的意思进行代理行为,只是其行为受到代理人的监督。
(2)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不仅有监督权,而且有解任权,即取消其复代理人资格的能力。
(3)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仍应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根据民法有关规定,委托代理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能够选定他人担任复代理人:
①代理人取得本人同意;
②存在着对本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紧迫情形,若不及时处理,会使本人蒙受财产、人身上的重大损害,或代理人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亲自或单独执行代理事务,而代理人又不能及时取得本人同意或适时向本人辞去代理时,代理人可委托复代理人。
任务案例十三:
甲委托乙为其采购一批优质红富士苹果,乙在代为采购过程中,全程都有供货方人员陪吃陪喝陪玩,以至于未能对这批货物进行仔细检验。甲收到货后,开箱发售时发现这批货只有表面几箱质量尚可,其余的箱子中只有表面一层苹果是好的,其他的全是劣、次品,同时供货方人员也已不见踪影,于是甲要求乙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请问:乙需不需要承担这一责任?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四: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购买一台数控机床,乙公司在未得到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甲公司名义与自己(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把自己生产的一台数控机床卖与甲公司。
请问: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代理行为?其行为是否必然无效?
任务案例十五:
王某和李某系同一进出口公司干部。因工作需要,公司派王某去深圳办事处工作一年。王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2英寸国产液晶彩色电视机委托李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王某写信给李某说自己在深圳又买了一台彩电,家里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该公司的刘某得知此消息后,想买又不愿多出钱,便对李某说,你可写信给王某,告诉他彩电显示屏坏了,图像不清,要他降价。李某考虑到与刘某关系不错,且有求于刘某,便按刘某的意思写信给王某。王某回信:如果显示屏真的坏了,可以降价卖掉。于是,刘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王某的彩电给了刘某。
请问:简要分析王某、李某、刘某在买卖电视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此案应如何处理?
任务案例十六:
李某(女)与张某结婚多年,后因感情不和,于2000年10月协议离婚,按协议李某应将结婚时张某所送一套珠宝首饰还给张某,但李某的好朋友梁某(女)得知后,遂建议李某不还,并有意购买,于是梁某即以10万元的价格买得了15万元的珠宝。后张某要求梁某返回首饰,但梁某认为自己是花钱买,因而执意不还。
请问:梁某需不需要返还首饰?为什么?
项目5—任务1知识点(五)
四、代理权的行使
【资料卡】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1)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
(2)行使代理权,必须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即代理人在担负代理职责时必须小心、审慎、周到、稳妥地行事。
(二)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代理人有代理权;②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行为;③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④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无代理权的行为为无权代理,非代理权授权范围内的行为为越权代理,二者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常见的滥用代理权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自己对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而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受领。
【想一想】
为什么不允许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行为?
(2)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行为,即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代理人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对他方为民事行为,同时又以他方当事人的名义自一方受领其行为后果。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被代理人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应由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代理权的终止
1.代理权终止的原因
(1)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