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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市场行为法(14)

(2)非特定物买卖。首先应将货物特定化,之后其所有权是否转移于买方则视卖方有无保留货物处分权而定。

(3)卖方保留货物的处分权的。在卖方的条件未得到满足前,货物所有权不转移。

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1)在把货物确定于合同项下之前,货物所有权不转移。

(2)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在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时转移至买方。如果货物需运交且合同未规定具体目的地,则所有权应于装运的时间、地点转移;如果货物不需移动,在第三方仓库存储的则在卖方将仓库保管人出具的物权凭证背书转让给买方时,所有权转移;如果货物不需移动,且无可转让的物权凭证,订约时货物已确定在合同项下时,所有权在订约时转移。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1.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1)原则上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2)种类物买卖需在特定化之后所有权才转移、试验买卖则应在买方确认后所有权才转移、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2.德国民法典的规定

(1)货物是动产的,应在交付时所有权转移。

(2)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向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为条件。

(四)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转移所有权,如船舶、飞机、房屋的买卖,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之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2)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转移所有权。

(3)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当事人约定,货物所有权原则上在交付时转移。

(五)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华沙—牛津规则》则对CIF术语条件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有具体规定:即其所有权于卖方将代表货物的单据(如提单等)交给买方时转移。这一规则后又在使用中推广到其他采用“象征性交货”的术语的场合,如FOB、CFR。

不过,对于卖方不提供单据的合同(如工厂交货EXW、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等,一般推定在实际交货时所有权转移。如果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的,则在卖方的条件满足前,货物所有权不转移。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的转移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风险转移后货物遭受损害,则由买方承担其损失,并须向卖方支付价金;反之,则由卖方承担损失,还须承担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损失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一)《公约》的规定

(1)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和条件。

(2)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后,非由于卖方的原因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买方仍需付款。

(3)合同涉及运输的,在卖方将货物交付于第一承运人时货物风险转移,但若合同约定特定地点交货的,则在交付时风险转移。即使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提单等)的,不影响其风险转移。

(4)卖方出售运输途中的货物的,货物风险在合同订立时转移,但若情况表明有需要时,货物风险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转移。但卖方在订约时已知货物出险但对买方隐瞒的,则货物损失由卖方承担。

(5)合同不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则从买方收受货物时或迟延受领货物时转移。但货物未特定化于合同项下的,风险不转移。

(6)卖方根本违约的,即使货物风险已转移,也不妨碍买受人采取撤销合同等违约救济措施。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英国实际由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即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结合起来,所有权何时转移,其风险就何时转移,而不管货物是否已经交付。

(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其将货物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区分开来,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或象征性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而不管货物所有权或所有权凭证是否已移交于买受人。

如果货物已交付,但由于卖方违约致使买方有权拒收货物的,在卖方消除货物缺陷或买方接受货物前,货物风险仍由卖方承担。如果买方已接受货物,但之后其有正当理由并采取通知卖方的方式撤销了该接受,在卖方取回货物前货物的风险损失,则在保险合同不包括的差额限额内由卖方承担。

如果卖方已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在货物风险转移于买方之前,买方违约,货物的风险损失则在保险合同不包括的差额限额内由买方承担。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与英国相同,德国对风险转移的规定与美国相同。

(四)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货物风险的转移与《公约》的规定基本相同。

(五)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华沙—牛津规则》所阐述的贸易术语对货物风险转移都有明确的规定,如FOB、CIF、CFR术语中货物风险都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于买方。

实务操作训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实务操作

要求:

1.由各虚拟团队选择订约方,然后两个团队中的人员分别以两人为一组,一个为国际货物买卖买方代表律师,另一个为国际货物买卖卖方代表律师;

2.教师提供合同订立操作资料,共二份(一份为国际货物买卖买方资料,一份为国际货物买卖卖方资料);

3.学生在课余时间查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示范格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等资料,做好合同签订准备;

4.根据资料双方蹉商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5.每一组上交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项目5代理运用分析训练

任务1代理行为分析

任务案例一:

甲公司准备与国外的乙公司订立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其与乙公司不太熟悉,于是其委托丙外贸公司代表自己与乙公司签约,同时由于这批货物应由丁公司交付给甲公司之后,甲公司再出售给乙公司,于是甲公司又要求丁公司直接将货运至自己应向乙公司交货的地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乙公司。

请问:在这一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之间分别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

小张的朋友小李要去城市商业中心区,于是小张要求小李帮他买一个价格为1000元左右的MP4,并要求他为自己传一个口信给在“FUN”休闲服饰专卖店的女朋友小林。小李同意,并为小张办好了这些事情。

请问:小李为小张完成的这两件事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任务案例三:

甲欠乙3000元钱,2008年11月到期,到期后因乙有事出国无法向甲要债,于是就要求其弟弟丙帮他向甲要债,丙去要债时,却被甲以“未曾欠丙钱”为由拒绝了,丙说明了是代乙来要债的,但甲不相信,又联系不上乙,因此甲仍然不愿还债。

请问:甲不还债是否有合法理由?为什么?丙能否向甲要债?为什么?

项目5—任务1知识点(一)

代理法是调整因代理的产生、变更、消灭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小知识】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将代理作为“委任”契约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从而初步有了代理的规定。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将代理列入“法律行为”一章加以规定,进而形成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代理法体系。在英美法系国家,代理法通常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在代理活动中,代替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或称为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或称为相对人)。

在代理制度中,存在着三个基本概念,即代理行为、代理权和代理关系。

(一)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关系包含三个方面: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即基于法定、指定或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一方在法定、指定或授权范围内以他方名义为法律行为,他方承担其行为效果的权利义务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想一想】

请分析代理关系中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即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对第三人享有因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承担因此所生的义务。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地位显得尤为突出,他既是代理权的享有者,又是代理行为的实施者,是联系代理内外关系的桥梁。

(二)代理权

代理权是指行为人得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地位。

代理权的性质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

(1)代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赋予代理人一种法律资格,使其能够为一定的法律行为,代理人依据代理权所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依法产生一定的效果。

(2)代理权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因为它具有依附性和他主性。

①所谓依附性,是指代理权的效力,实际为被代理人的民事权利所派生;

②所谓他主性,是指代理权的设定和变动,以他人的意思为条件。如委托代理权的他主性主要表现为:其设立,须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其授权范围,依被代理人的意思确定;其代理权的转托,又须经被代理人同意;若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则代理权归于终止。

任务案例四:

张明与李群夫妇二人有一次因工作原因,将自己家三岁的儿子张天托付给邻居赵阿姨照顾一星期,并要求赵阿姨帮他们保管一批堆放在其家门口的建筑材料。

请问:赵阿姨帮张明李群夫妇照顾儿子、保管建筑材料的行为是否是代理行为?为什么?

任务案例五:

张强有一辆已经开了五年的桑塔纳,最近他手头比较宽裕,因此想换辆车,于是他就委托宏江车行帮他出手这辆车,宏江车行估价之后,愿以4万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张强同意,在宏江车行向张强付款前,项明看中了这辆车以5万元的价格将它买走,后宏江车行将4万元的价款付给了张强。

请问:宏江车行的行为是否是代理行为?为什么?

任务案例六:

甲企业委托张某到A县去购买500箱水果,张某到A县后购买了200箱苹果,100箱梨,100箱香蕉,100箱核桃。

请问:张某的代理行为有没有超越代理的权限,为什么?

任务案例七:

甲、乙、丙三人是邻居,甲家中有一幅当代著名书法家启功的字,乙非常喜欢,并明确向甲表明愿意出5万元购买这幅字,但甲表示要考虑考虑。过了几天,甲想找乙表明自己愿意以乙出的价出售这幅字的意思,但乙家里正好没人,而甲又急着要出差,因此甲就找到丙,要求丙帮甲向乙转达这样的意思。后丙按要求转达了。

请问:丙的行为是否为代理行为?为什么?

任务案例八:

乙委托甲将其所有的两张明代紫檀木茶几代为出售,于是甲代理乙,与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丙买后请专家鉴定发现该茶几根本不是紫檀木材质的,而是黄花梨材质,也不是明代,而是清代仿制的。

请问:丙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还是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项目5—任务1知识点(二)

(三)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代理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人以意思表示为职能。即代理人必须通过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才能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意思表示。只有这样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否则代理人所设立的权利义务就只能由其自己承受。

(3)代理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法律规定或法定机构指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或超越代理权限。否则,事后若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行为后果。

(4)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即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有权斟酌情况,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非独立为意思表示的行为,不是代理行为。

(5)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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