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时买方除了可以采取上述买卖双方均可用的违约救济方法外,《公约》和各国法律还相应规定了其可以采取的其他救济方法。以下以《公约》为主阐述这些救济方法。
(一)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实际履行之诉,由法院判令强迫违约方具体履行合同义务的救济方法。
1.《公约》的规定
(1)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或公约中规定的义务。但买方如果已经采取了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已宣告撤销合同,则其不能再采取这种救济方法。
【想一想】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实际履行有哪些不同?
(2)当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项义务时,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项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本公约范围的类似买卖合同愿意这样做。
2.大陆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重要的违约救济方法,如德国法认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其义务。法院通常也会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只有在实际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法院才不作实际履行判决。
3.英美法系的规定
英美法系认为违约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只有在下述情形下才能由法院根据衡平法判令实际履行:当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且合同标的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时,才可采用。因此实际履行是英美法系国家在例外情况下采用的、辅助性的救济方法。
(二)交付替代货物
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采用这种违约救济方法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出卖人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相当严重,已构成根本违约。
(2)买方必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这种要求。
(3)买方如果不能按实际交货的原状归还货物,其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交付替代货物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实际履行。
(三)修补货物
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况不严重,尚未构成根本违约的,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修理要求应于买方通知卖方其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时提出或在该通知发出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但如果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则买方不能要求卖方来对货物不符合合同之处进行修理。这种情形下,买方可自行修理或请第三人修理,所支出的修理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1.《公约》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在这段时间内履行。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称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卖方的违约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方法。如果卖方未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其已声称自己将不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则买方就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2.英美法系英国法的规定
英国法对于卖方迟延交货的行为有两种处理方式:①如果迟延交货行为构成违反要件,则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害赔偿;②如果迟延交货的行为仅构成违反担保,则买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解除合同。
【想一想】
德国法与《公约》对卖方迟延交货导致买方采取撤销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的规定有什么不同?
3.大陆法系德国法的规定
德国法则规定,卖方迟延交货的,买方应进行催告要求其在指定的宽限期内履行,如卖方在此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则买方可以撤销合同或请求损害赔偿。
(五)减价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无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均可要求减价,减价的幅度以实际交付的货物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同一时间的价值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已按公约规定对任何不符合合同之处作出了补救,或买方拒绝卖方履行补救义务的,则买方不得要求减价。
(六)自费补救
根据《公约》规定,除买方撤销合同之外,即使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后,卖方仍可自付费用,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但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迟延。卖方在采取补救措施时应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悉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否则,卖方即可按其通知的内容履行其义务,而买方不得采取与此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七)提前或超量交货的补救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提前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拒收该提前交付部分或超量交付部分的货物。但如果该部分货物与其他约定履行部分不易分割,且未构成根本违约或按商业惯例不得不全部收下的,买方则应将其收下,但可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该部分货物的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买方可拒收该整批货物,而不仅仅是提前或超量部分的货物。
任务案例十一:
A国的甲公司向B国的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订约后提供这批货物的具体规格,但在约定日期乙公司未提供,甲公司就自行确定了一个规格发给了乙公司,请求乙公司确认,乙公司收到后在15天内未作任何表示。于是甲公司就按自己定的规格向乙公司发货,乙公司收货后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的规格不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根据《公约》,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二:
美国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买方)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后乙公司表明自己将不履行合同,此时这批货物正在生产过程中,而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开始下跌,此时如果出售该半成品,还能回收合同价的70%,但甲公司决定继续生产,等其生产完成并将其归于合同项下时,市场价格已仅为原来的25%。甲公司出售产品后要求乙公司赔偿其本应取得的合同价75%的损失。
请问:根据美国法,乙公司是否要赔偿?为什么?
项目4—任务1知识点(四)
四、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买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不付款、迟延付款、不接收货物、迟延接收货物。
(一)《公约》的规定
根据《公约》,卖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除前文所述双方都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以外,其他如下: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规定与卖方违约时买方采取这一救济措施的规定相同。
(2)给买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其规定亦与卖方违约时买方采取这一救济措施的规定相同。
(3)对于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不同情况下可行使以下四种权利:停止交货权、对货物的留置权、对货物的停运权、对货物的再出售权(具体与下文英美法的规定大体相同)。
(4)卖方自行确定货物规格。如果根据合同规定应由买方确定货物规格(形状、大小或其他特征),而其在议定日期或在收到卖方要求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内未确定的,则卖方可自行确定,并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内未另定规格的,则以卖方定的规格为准。
(5)要求支付利息。买方如果未支付价款或有其他任何拖欠金额的,卖方在收取这些金额的同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利息。且卖方这一权利行使并不妨碍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买方拒收货物或拒付价金时,卖方可有两种救济方法:
(1)物权的救济方法。这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的权利,主要有:
①留置权。当货物仍由卖方占有时,不论其所有权是否已转移至买方,卖方可留置该货物,作为买方付款的担保。该权利的行使条件是:买方失去偿付能力、货物不是以赊销方式销售或虽以赊销方式销售但买方到付款期时不付款的。
②停止交货权。当买方无清偿能力时,已经不再占有货物但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享有停止交货的权利。卖方行使该权利的方法是:a.通过重新占有货物来行使;b.通知承运人或保管人,由其运回卖方或凭卖方指令另作处置,费用由卖方承担。
【小知识】
英国货物买卖法中“未收到货款的卖方”是指:(1)全部货款尚未得到支付的卖主;(2)采用汇票及其他票据支付的,该票据虽获承兑,但由于遭到拒付或由于其他原因使原来据以承兑的条件不能实现的卖方。
③货物转售权。卖方行使留置权、停止交货权收回的货物可予以出售,其具体规定是:如果货物是易腐品或卖方在合同中保留了转售权的,其出售无须通知买方;如果不是,则须通知买方,只有在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买方仍未付清货款时,卖方才能出售货物。
(2)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英国货物买卖法把卖方的救济方法与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于买方联系起来,具体规定如下:
①如果货物所有权未转移的,买方违约时卖方只能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②如果货物所有已经转移,则分两种情况:a.买方无理拒收货物,卖方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也可提起支付价金之诉;b.买方接受货物后不付款的,卖方应提起支付价金之诉。但如果货物是用票据支付的,在票据付款期到期前,卖方不能提起支付价金之诉。
③买方的违约行为构成预期违约,违反要件则卖方可解除合同。
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的救济方法主要可有:
(1)扣交货物和停止运交货物。这两种救济方法类似英国货物买卖法中规定的卖方的留置权和停止交货权。不过其与上述两种权利的区别在于,这两种权利仅适用于“买方丧失清偿能力,不支付货款”的情形,而其还适用于“买方错误地拒收货物或撤销已接受的货物、撕毁合同”等买方违约情形。
(2)停止或继续制造合同项下的货物。当买方违约时,合同项的货物尚未制造成为成品,则卖方有两个选择:
①继续制造使其成为成品,将其划归合同项下,但如果继续制造会大大增加卖方损失的,则卖方无权继续制造。
②停止制造,将其作为残缺品出售,再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3)转售货物和向买方提起支付价金之诉。这两种救济方法的规定与英国法的规定相同。
(4)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在买方违约构成重大违约时,卖方可解除合同。至于损害赔偿已在上文有明确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任务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分析
任务案例一:
美国的乙公司将自己已生产好并储存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已经与其他货物分开堆放的8万件A货物出售给甲公司,合同约定甲公司自行到仓库取货,但未约定取货日期。
请问:根据美国法,这批8万件A货物于什么时候风险转移?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上海港装船,FOB纽约”,由于合同涉及运输,甲公司请丙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再交给由乙公司订好的丁公司的某轮船。除此外,合同未规定货物风险转移时间。
请问:根据《公约》,该案中货物风险在何时发生转移?为什么?
任务案例三:
A国的甲公司向B国的乙公司出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于5月18日乙公司到甲公司位于A国某地的某仓库取货。合同到期时,乙公司未按约取货,甲公司也没有将应交付的货物从大量堆放的货物中分拣出来,5月19日仓库起火,虽然抢救及时,但该批货物已损失80%。
请问:根据《公约》,这批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任务案例四:
A国的甲公司向美国的乙公司出售价格10万美元的货物,乙公司接受货物后发现货物有瑕疵,立即通知甲公司撤销了自己的接受,并要求甲公司运回。但在甲公司运回前,货物失火被烧毁。之前该货物有一份保险,保额为8万美元。
请问:根据美国法,这批货物的损失应如何获赔?为什么?
项目4—任务2知识点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各国法律与《公约》对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的规定差异比较大,下面将分别加以介绍。
(一)《公约》的规定
《公约》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时间、地点、条件及合同对第三方货物所有权所产生的影响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如果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了争议,买卖双方则只能根据冲突规范寻找相应的准据法来解决。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资料卡】
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
(1)特定物买卖。其具体规定如下:
①无保留条件的特定物买卖,自特定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其所有权转移;
②需由卖方作出某种行为,才能使特定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自卖方作出该行为并在买方收到通知时,特定物所有权转移;
③特定物虽处于可交付状态,但需卖方完成某行为(如衡量、丈量、检验等)才能确定其价金的,则在卖方完成该行为并在买方收到通知时,所有权转移;
④试验买卖的特定物买卖合同,自买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时,或在合同规定的退货期届满前未发出退货通知的,或合同未规定退货期则在一段合理时间后未发出退货通知的,特定物所有权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