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看到,中国人民为旧计划经济体制所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旧计划经济体制对人性的扭曲是显而易见的。对主体的捆绑,对潜能的摧残、对能力的压抑、对人格的变形、对情感的单一,对心智的麻木尤其是对人性缺陷中的堕性的养成(文艺复兴时期就对人类堕性大力鞭挞)等等,其实最终都可归之为体制对人性的灾难。而恰成对照的是市场经济的开放对人性而言,则是“松绑”;束缚一经解除,人将不再萎缩,潜能得到释放,能力得到运用,勤奋带来成果,智慧带来幸运;然而制度文明的建设对当今中国而言则有着相当紧迫的压力。其实海外诸多华人的成功已给我们不少体制上的启示,特别是像杨振宁、李政道、丁肇中、吴健雄、李远哲、陈省身、丘成桐等人,能在美国这样的国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难道没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今天,尽管我们的市场仍是不完全的,建立制度文明,如完善法制、破除权力本位等,都还等待着现代以人为本的人文价值观转换的成功,但前景之光明,早已不是理论上的空谈了。然而看到制度文明建设在现代中国所具必然性,是任何一个从事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一个基本思维取向。
而从根本学理上的必然性看:市场经济依托的是制度,制度从根本上讲当然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秩序文明;而这种秩序文明从来不缺乏人文精神之内涵——秩序毕竟是依靠人类自发形成的。制度与人类理性的互动,决不在于人可以任意破坏或“涂鸦式”地创构;制度一经建立,便有相对的稳定性与连贯性,而缺乏这种秩序的稳定与连贯,人类连自身最基本需要的满足都难以为继。波拉尼曾针对自发秩序的形成这样说道:“如若人类生活中的秩序是通过允许他们根据积极主动地相互影响而实现的,与此同时,他们只服从对他们所有的人一律适用的法律,那么,我们就有了一种自发秩序的机制。然后我们就可以说,这些个人的努力通过第个人都发挥了自己的首创精神而得以协调一致;这种自我协调从社会原因的角度证明了这种自由是合理的。”波拉尼:《自由的逻辑》,见哈耶克:《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9页。自发秩序机制在哈耶克看来,是不能靠集中控制而制造出来的,“产生规则的过程的许多特性是我们无法控制的。”哈耶克:《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9页。所以,那种不符合规律的人的主观性的膨胀,只是对文明进程的一种毁坏。中国的“大跃进”就是一个例子。
对市场经济自身而言,制度首先体现在法律制度上。两千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便意识到:让法律治理国家比让任何人更合适。哈耶克认为有明显的证据表明,现代人使用的“法治而不是人治”这一惯用语是直接从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中推导出来的。如果说这里因缺乏人的因素从而不可能具有人文内涵,那就大错特错了。制度性治理之精髓,就在它对个人自由意义的深度理解,哈耶克认为有意识地创制法律的观念,是在中世纪晚期才逐步地被人接受的,但这最终无意中推动了个人自由事业的发展。所以他着意强调:“为了实现我们的目标,我们无需更长地讨论中世纪学说,而是应该更加深入地考察古代希腊罗马文化鼎盛暑期的遗产,这一遗产在近代开始时期重新变得活跃起来。它之所以很重要,不仅是因为它对17世纪的政治思想产生过巨大的影响,而且还因为古代的经验为解决现代问题有着直接的重要性。”哈耶克:《自由宪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7页。他还相当肯定地告知我们:古典文化传统对现代自由理想的影响是毫无争议的,而其性质则常被人误解。其实这种被人误解之处正是其人文思想的精义。哈萨克耶克喜欢说的是“自由的法律”,并且认为这自由的法律的其中一个主要属性,就这些法律必须是已知而且确实肯定的;要使一个自由社会能顺利有效地运作,法律的确定性的重要意义是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哈耶克还将“平等”作为法律的另一重要属性。如此看来,它的人文内涵就更加确定无疑了。其实,中外经济史不断以其实例告诉我们:千万不要轻率地干预人们的经济自由和市场经济制度。
自由与和谐亦是现代制度的重要人文内涵,从现代的管理思想来看,这种人文理念比古代更为突出,因为它建立在一种科学研究的基础上。如古典管理理论把人看作“经济人”,经济人的生存价值当然是金钱与物质的追求,而相应的管理必然是绝对权力的管理方式。梅奥等人以霍桑试验成果为根据,对人社会心理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与“经济人”不同的“社会人”观念,从而重视了友情、安全感、归属感和人格尊重意识等社会心理需要。他还主张投入集体以实现自由的人文理念,其采用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方式,在实质上已改变了古典管理理论以“物”为中心的管理方式。
作为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和行为科学家的马斯洛,是在1954年发表的《动机和人》的著作中提出他著名的“需要层次”(生理、安全、社会、自尊、自我实现)论的。自低层次的生理需要到高层次的“自我实现需要”,是从其“需要—动机—行为”这一关系模式中得出的。他认为一定时期总有某一层次的需要发挥主要作用。马斯洛后来又增加了求知与美的需要两个层次,从而更加突出地强调了个人的价值,就其哲学基础而言,他的这种需要层次理论,实质上是将人的本性作为客观规律的一种存在主义思想。
赫茨伯格则在稍后出版的《工作激励因素》与《工作与人性》两本著作中,提出了激励因素和保健因素。学界称其为“双因素理论”。其人文内涵体现在“激励”与人性的内在关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麦格雷戈的X理论和Y理论,则是一种直接的人性理论的研究,他坚信每一位管理人员对职工的管理都基于一种人性的哲学,并因此而有一成套假定。但他以为管理的最终目标是要使人的潜能得到发挥。Y理论就是要使组织的成员在努力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个人目标。
德鲁克的“目标管理”也是兼重人与工作的一种管理理论,职工的工作兴趣、价值及其从工作中自我实现需要的满足,都在这一理论中得到了体现。总之,西方管理理论中的“人本原理”,是建立在人性论的基础上而充分强调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的管理理论,它在丰富管理科学的同时,的确给整个世界的管理发展带来了新的理念与蓬勃生机。它让我们看到,管理的科学性并非与人文精神相冲突。二者在何种程度上统一,统一的基点是什么,至今仍是制度及管理科学中的深入探讨的问题。看来,近几十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制度文明发展的一种大趋势,一方面是将人文纳入科学,另一方面则是科学管理的人性化。
显然,从中国近期的改革开放的实践看,制度文明建设的步伐在不断加快,而近期不断出现的责任话题为重中之重;这愈加显示,仍处于现代化历程中的中国其制度文明建设的必要性。
制度文明建设中的“责任追究”、“责任意识”与“责任原则”
“责任”话题的相继推出特别是最近“责任追究”制度的确立,已然证明它是整个制度文明建设中不可缺失的必要环节;然而从深层的文化层面看,我们全民性的“责任意识”仍远未到位,人们的行为方式并非随时伴有责任意识的出现,而“责任意识”又是制度文明建设中最终确立并落实“责任原则”的一大前提。笔者这里不仅追溯了改革开放以来的一系列“责任”话题,据此推出了两个命题: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自由度越高,责任也越重;并在学理上阐述了责任与自由的内在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于2010年4月6日《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胡锦涛:《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22页。胡锦涛总书记还十分郑重地宣布:这次学习实践活动,是在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取得举世瞩目伟大成就、正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的背景下开展的,是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我们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前所未有的背景下开展的特别是在全党全国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的背景下开展的,取得了丰硕的认识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显然,这里所指的制度成果,就包括了一系列的责任制度的构建与确立。胡锦涛的讲话中多有“政治责任”、“责任意识”、“尽责”、“工作责任制”、“本职”、“失职”等一类的责任话语体系。
人所共知,当前关于“责任追究”一类的话题,已成为媒体与广大民众的核心话题;诚然,这一话题的深刻时代背景不言而喻——要成功地将中国的改革深入下去,就必然要十分认真地、到位地落实“责任意识”,并最终体系化地确立“责任原则”,这必将与整个中国的制度文明建设的根本问题联系起来。本文从当前“责任追究”这样一个背景中切入,对改革开放以来关于“责任”的话题作一回顾,透视其逐级演进的逻辑线索,并将其置入“制度文明建设”这一大范畴。本文通过线索的整理与分析,揭示出两对关系性命题,其一为: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其二为:自由度越高,责任也越重。显然,第一个命题为第二个命题作了铺垫,因不受约束的权力本身即自由空间更大的权力;故第二个命题更具深度与广度,也更具有实质性意义。本文的论述着重在第二个命题上。
关于改革开放以来的责任话题回溯
先让我们通过回溯的方式来展显“责任”话题:
2010年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一系列配套办法。四份文件围绕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详细规定,构建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打出了一套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这是当前关于“责任”话题值得关注的一个最新信号。如果我们从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历程来看,制度文明建设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继续前行的一个前提性保障,不仅成为国人的共识,也成为当前切实可见的实施步骤。从这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一系列配套办法,我们完全可以看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步伐正在加快,体系日趋完善。以领导干部任用为界,《责任追究办法》着重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先前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着重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两者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必将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实行责任终身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对选拔任用人选的使用意见,以“记实”的方法记录在案,将极大地避免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的现象,这一“记实制度”意味着终身负责,显然是督促领导干部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的制度化。
此前,即在2008至2009年,中国媒体即已出现一新的极富意味的名词“责任政府”。众所周知,树立政府责任意识,建立起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公正透明的责任政府是我国政府改革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这里须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在“责任政府”这一新名词得到媒体广泛宣传之前,即在2008年间,“责任风暴”与“责任意识”便成为中国广大民众耳熟能详的两个名词。其背景是“责任事故”的频频出现,这无庸赘言;然而其所引起的人们的极其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却不得不让理论工作者高度关注并作出具有价值取向性的反思。这一反思过程中出现的最直接的名词即“问责”,从制度建设看,要建立健全责任政府制度与政府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必然要逐步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利益政府向利益中立政府的真正转变,这无疑须建立首长问责制度,让各个层次的官员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是到位地负责。官员的眼睛必须由往上看变为往下看,由对上负责变为对下负责。“问责”之问,要求创新公开透明的官员述职报告制度及其信用审议制度,同时还要创新舆论监督制度,问责须有有效舆论监督为保障,它是规范政府行为,杜绝腐败现象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