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曲之辨 有直必有曲,曲可直、直亦可曲。直曲之辨,不仅属道德范畴之内。朱子在解说“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时,以“直道无私曲”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66页。释之,纯属道德范畴。但并非所有之曲都为“私曲”。荀子即有“以义变应,知当曲直故也”(《荀子·不苟》),意即按理而行,当曲则曲,当直则直。此说亦可涵括道德范畴之外的内容。儒家正统理念重直方大的组合亦如是。钱穆就指出:“中国古人称‘大方之家’,今犹称‘方家’。一曲一隅不成方,其曲其隅必可推而通乃成方。今称专家,则专指一隅。纵其极有技巧,倘不能推而广之,通于他家,则又何得成为方。”钱穆:《中国思想通俗讲话》,北京,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03页。此说就已超出道德范畴。问题在有大方之家,亦有一曲之士;人有气质之偏,即便历经熏陶,岂能个个都成大方之家?在中国古代,一曲之士虽亦为士,但难得受重视。然一曲之士作为一微观个体,自有其在宏观整体中的“原子”功能,如何发挥这一个体“原子”之功能,对中国儒家而言,是无可回避的大问题。关键在,能调动出所有或大多个体发挥其功能,整体才能达到最佳或较佳状态。而事实上,这一问题并没有解决好,这至少是中国科技未能得到充分发展的缘由之一。此外,曲又有“枉曲”之义,《论语》“举直错诸枉”,即谓举直材压乎枉材之上,使枉材亦自直。但若能像《大戴礼记》所言“自设于隐栝之中,直己而不直于人”高明译注:《大戴礼记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233页。(意谓自己置身于规矩之内而矫正自己,不必等别人来纠正),则避免了类似董仲舒那种矫枉必过正的极端做法,董氏极力主张:“矫枉者不过其正弗能直”(《春秋繁露·玉杯》)。但事实上“矫”的过程一过头,会即刻产生另一种偏失。这是任何有理性者都曾经验过的事实。而这种矫枉过正的偏失,有时会使人们花费更大的气力与时间去纠偏其走向另一极端的过失,有时会得不偿失,甚而丧失机遇。现代理性,在如何避免两个极端的问题上,必须进入更为高级的科学阶段,这无论如何也是当代科学工作者的责任所在。
直道事人与枉道事人之辨 对“直道”的反思,远非现代人所为。事实上,孔子本人在倡导“直道而行”的同时,就做出过一些不同侧面的思考。如《论语》中说到柳下惠被“三黜”时,柳下惠深叹:“直道而事人,焉往而不三黜?枉道而事人,何必去父母之邦?”(《论语·微子篇》)的确,直道事人,到哪儿都会受到排斥而受罢免,但要是枉道事人,在哪儿都能混下去,何必背井离乡,到远方去谋职。柳下惠“直道而事人”,实质上是与人处于“和而不同”之状态,但却往往体现出不太和谐的表面状态。而事情就是这样:往往能保持表面上同一的,其实却是假的和谐。直道的悖论于是出现,坚持直道者所得结果往往适得其反。所以《大戴礼记》亦有言:“夫有世,义者哉,曰仁者殆,恭者不入,愤者不见使,正直者则迩于刑,弗违则殆于罪。”高明译注:《大戴礼记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第201——202页。这是说有时候守义的人反倒受灾祸,行仁的人反倒遇危难,恭敬的人不能进言,谨慎的人不被派用,而正直的人更是会近于刑罚,不赶快离去就有被罪罚的危险。可见,这种情形在任何历史时期都能见到,只是时代不同,其数量多少而已。在这点上,现代反思的基点,一言以蔽之:应以长时段的制度文明建设,来扭转那种“直道悖论”的非常态现象的出现。
直、绞之辨 生活中以率直为荣却不自知是落入直而狭的等而下之境地者,大有人在。《论语》中“恶讦以为直者”(《论语·阳货》),此中所谓“讦”者,谓揭人之隐私,肆意揭他人隐私却自认为是直率,这种人是子贡所憎恶的。“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论语·阳货》)“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这两句话中的“绞”均指尖刻刺人。它让我们看到了“直”的不同侧面甚至反面效果,但却提示出何以有直而狭的等而下之境地,何以直而未能朝预期的“方、大”趋向发展。直而方、大才是儒家直道而行的畅达之路。问题的难点在我们总是在述说“一般”的“绞”,但实质性的问题在其“绞”的形成具有很强的个别性,即各有各的“绞”法。显然,我们的现代反思必须建基于古人的反思之上。儒家的直、绞之辨给我们的启发良多。同时,我们更须深究直狭人格在何种时段、何种情境中更易通过“变化气质”而获得质的升华,这其实是极难把握的,因为人的气质具有先天性,而后天变化对大多人来说是有限的。之所以有限,并非其不具备无限发展的可能性空间,而是针对个体的情境与时段本身总是有限而具体的。也就是说,针对个体的变化,是难于以一般的、抽象的、教条式的原则去提升的,而总是要对症下药的。而我们却是十分容易地去以一般把握个别。但个体是基础,没有个体就没有整体。以“一般”去对付“个别”,很容易忽视个体的个别性从而使其鲜明的主体性特征丧失殆尽。
道、势之辨 孟子的反思就立于“道”尊于“势”的根本理念。孟子虽明白宣示:“不直,则道不见;我且直之。”(《孟子·滕文公上》)但他却以辩证眼光洞见了历史上并非所有政权所行均为直道。故其主张真正的直道政治,应该是道尊于势,而非相反。《孟子·尽心上》明确提出了“乐其道而忘人之势”的道尊于势的观念,孟子坚认作为道之载体的知识者应挟道自重,伯夷“非其君,不事”,缘由在“是亦不屑就已”(《孟子·公孙丑上》)。这是说伯夷之所以不接受,就是因为自己不屑于去接近。正是在这点上伯夷仍得到孟子的肯定,特别是肯定其为人的典范性,及其人格的社会意义。孟子的清醒当然是认识到“势”不仅有个人因素的主宰,亦有历史情境等因素的干扰。因而“势”亦必有正曲之辨。在中国历史上,明代吕坤即是“以理抗势”的突出代表,其所实践的是天理治国论。对此,现代反思应立于孟子“道”“势”之辨上,看到法(道)治大于人治、制度优于个人、原则大于具体情境等带有根本性的原则,以限制不正之势的萌发。此外可稍带提及的是,现代西方学者特别是那些社群主义者,近期一直在发掘儒家思想资源中的“社群”因子,狄百瑞就在发掘中国历史上议政而不直接参政的传统,坚信其中有“公民社会”之因子。他认为这些社群因子都屈服并湮没于当时强大的国家势力中。
制度与权力之辨 现代新儒家中的唐君毅,曾对史官直道的“秉笔直书”作出了深刻的反思。一方面,他以赞扬的口吻表达出:“史官的秉笔直书,人臣对于人君死后的共同评定的谥法,都是使人君的行为有多少顾忌。这些都是对君主所施之精神上之限制。中国政治发展到后来,则有代表社会知识分子之在政府中的力量之宰相制度,谏诤君主之御史制度,及提拔中国知识分子从政之征辟制度、选举制度、科举制度等。这些制度,都可使君主在政府内部之权力,受一些道德上的限制。并使政府与社会民间,经常有沟通之桥梁。而这些制度之成立,都表示中国社会之知识分子,所代表之中国文化之力量。”唐君毅:《中国文化与世界》,见张祥浩编:《文化意识宇宙的探索——唐君毅新儒学论著辑要》,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359页。制度使权力受到限制,唐氏将其功能置入文化力范畴,这当然是对中国历史上种种制度建立之褒奖。然而我们要提出的是,如果这些制度仍处于人的随意性的掌控中,也就是说,如果人大于制度,则这些制度是否可能等同虚设?唐氏的洞见即在此处,他清楚地表征了这一观点:“只是这些制度之本身,是否为君主所尊重,仍只系于君主个人之道德。如其不加尊重,并无一为君主与人民所共认之根本大法——宪法——以限制之。于是中国知识分子,仍可被君主及其左右加以利用,或压迫、放逐、屠杀。而在此情形下,中国知识分子,则只能表现为气节之士。在此气节之士之精神中,即包涵对于君主及其左右之权力与意志之反抗。由此反抗之仍无救于政治上之昏乱,国家之败亡,即反照出:中国政治制度中,仅由政府内部之宰相御史等,对君主权力所施之限制,必须转出而成为:政府外部之人民之权力,对于政府权力作有效的政治上的限制。仅由君主加以采择与最后决定,而后施行之政治制度,必须化为由全体人民所建立之政治制度,即宪法下之政治制度。”唐君毅:《中国文化与世界》,见张祥浩编:《.文化意识宇宙的探索——唐君毅新儒学论著辑要》,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359—360页。对制度尊重与否,只能凭君主英明之程度——这显然是人大于法。如果是这样,再多的“秉笔直书”也无用,再多的直谏史官也枉然。唐君毅由“秉笔直书”史官文化而切入的制度权力之辨,是一种深刻的文化反思,有着极强烈的时代气息。然而也是其对真正的制度文明一往情深之展望,在现代新儒家中极具代表性。时至今日,我们仍可体味其卓见与展望的深远意义——它不仅针对了整个中国历史,更具备现代实践指向之内涵。此外,唐氏此言,亦是其直道直言的最佳体现。
最后,我们要说的是,直道之论作为儒家的重要思想资源之一,仍有可发掘的宝藏,它让我们知晓并理解人生之路与治政之途,原来有如此宽平坦直的大道正路可循,循此“直道而行”,才能畅达、舒泰、坦荡。因而,直道之论的最深奥秘与根本性启示还在:直道即捷径之道、最简易而坦直的捷径之道。但此捷径之道对那些未能深刻理解道德原理及内涵者,则难以见“道”。本文最后还要强调的是,在当代,直道之论对道德文明、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建设,是值得珍视的思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