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来人们将各省取中进士的人数视为衡量该省文化发达与否的标准,这有一定道理。但清代康熙五十一年(1712)确定分省取士之后,情况则有所不同,因为分省取士之后,不再是单纯的凭文录取,而是根据各省到京并“进地场举人实数,临期具题,恭请皇上的量省份大小,人数多寡,定额取中,自康熙五十二年(1713)起,每科会试都是根据各省入场举人的数额,事先确定各省取中进士的名额。我们从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22,《乡会试中额.会试中额.附历科中额名数》的记载中可以看到历科会试规定的各省取进士的名额。从规定的各省取中名额占总额的比例,大体可以反映出该省举子进京的规模,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该省士子的应试热情(当然,自然灾害与战争的影响除外)。据笔者统计,自康熙五十二年(1713)至光绪三十年(1904)的87科中,确定福建取中的数额总计为1107名,而87科总计确定各省取中名额为20129名,福建中额占总额的5.50%。具体到每科所占比例,大部分集中在4%之间,最高一次是雍正元年(1723)癸卯恩科,确定录取总额为180名,而规定福建录取14名,占7.78%;最低的一次是同治元年(1862)壬戌科,确定录取总额为196名,而规定福建录取3名,只占1.53%。显然,本科来京应试的福建举子人数大减,这或许与战乱有关。按照实际参加科举的省份而言,福建的录取比例最多够个平均数,显然与其他大省有较大差距。
状元是科举中的魁首,状元多的省份亦被视为比较发达的省份(当然,这不是唯一的判定标准)。清代的112个文科状元,按各省人数多寡排列,依次为:江苏49人,浙江20人,安徽9人,山东6人,广西4人,直隶、江西、湖北、福建、广东各3人,湖南、贵州各2人,顺天、河南、陕西、四川、八旗蒙古各1人,福建的第1个状元是道光十六年(1836)的侯官人林鸿年,其后是光绪六年(1880)闽县人王仁堪、十六年(1890)晋江人吴鲁,3个状元中有两个出自福州府,实为闽都之骄傲。而3个状元均未出自科举的鼎盛时期,似乎有些遗憾,但如从发展的眼光看,亦可视为后来居上。福建自清初至嘉庆朝无状元,只是康熙至乾隆时有4位榜眼,因此,闽省有“四眼开,状元来”之谣。嘉庆十四年(1809),廖金城再登榜眼,“而状元仍虚无人焉”,至道光十六年(1836)丙申科,林鸿年“始得大魁”,何冠英同登榜眼,福建人梁恭辰称:“状元在他省不足为奇,而在吾闽则为两百年来破天荒之事。”可见,福建士子亦为之欣喜。三鼎甲中的福建人亦不算多,榜眼有康熙四十二年(1703)癸未科的闽县人赵晋、六十年(1721)辛丑科的长乐人员文焕、雍正五年(1727)丁未科的德化人邓启元、乾隆二年(1737)丁巳科的福清人林枝春、嘉庆十四年(1809)已巴科的侯官人廖金城,道光十六年(1836)丙申科的闽县人何冠英六人。探花只有同治十三年(1874)甲戌科的晋江人黄贻楫一人。七人中,闽都居五,又是独占鳌头。江浙一直被视为文化最发达的省份,二省的状元占了清代状元的61.6%,而榜眼,江苏有26人,浙江有29人,二省共占49%,探花,江苏42人,浙江27人,二省共占61.6%。总计三鼎甲336人中,江浙二省为193人,占57%,超过一半。相比之下,同为大省的福建则相差甚远,与本省明代的11位状元也有较大差距。但不能由此而认为福建的文化落后,福建犹可称为科举强省,只是不那么突出而已。
在咸丰、同治年间,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的经费,推行了捐输永广学额和乡试中额的措施,获得永广学额和乡试中额的数字直接与各省捐输军饷的积极性及捐款数额有关。据笔者统计,在咸同年间,福建获永广学,这一数字只排在全国第八位,而少于江西、四川、湖北、湖南、广东、浙江、江苏七省。加广乡试中额,分一次性中额和永远中额。福建自咸丰五年(1855)至同治六年(1867),先后5次加广一次性中额共39名。排在四川、湖南、广东、江西、浙江之后,位列第6,加广永远中额,福建位于四川(20名)、江苏(18名)、广东(14名)之后,与浙江、湖南、湖北、江西、山西、安徽、甘肃、云南、贵州同为10名。可以看出,福建在捐输军饷方面属于中上等。其他在士民捐建书院、义学,以及推举孝廉方正方面,福建同样是既不落后,也不冒尖。这也是福建士风朴实的一种表现。
(二)稳定的乡闱
尽管闽省士子在科场之外的表现不那么突出,但在科场之内还是比较循规蹈矩的。纵观有清一代之科场,舞弊严重,弊端丛生,科场大案时有发生。而在这种环境下,福建的乡场却是较为稳定的,不是说福建没有违法违规之事,但比较其他省份,还算是问题较少的。
以科场案为例,见于《清实录》及《科场条例》记载的科场案,应是较为严重,影响较大的,这里以顺天、江南为最甚,其他如河南、江西、湖南、广西、浙江,也是各种舞弊案不断,福建当然也有舞弊案,但无论次数、影响都不突出。《清实录》记载的福建乡试舞弊案只有一起。康熙五十年(1711)乡试,江南发生大案,与此同时,福建巡抚黄秉中奏报,有生员陈树仪等举报新中式举人王汤三等系钻营中式,礼部决定派部院堂官前往覆试,奉旨:“此案着交张鹏翮审明具奏。”事后查明,王汤三系贿赂同考官员肇中得以中式。于是,将吴肇中“拟斩立决”,王汤三“拟监候”,正副主考官介考瑹、刘俨,因失于觉察,被革职。除此之外,《实录》中再无记载,这至少说明,福建乡试没有较大科场案的发生。
为保持公平取士及维护科举的声誉,清政府格外注意对士风的整顿,这里涉及许多具体的违规问题,如生童罢考、冒籍应试、谎报年龄、枪手代考等。
生童罢考是清代科举中的一个极特殊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岁科试及童生试中,是指全县生员、童生的集体罢考(或闹考)。据有关文献记载。清代发生的生童集体罢考、闹考事件不下20起,涉及江苏、江西、直隶、河南、湖南、广东、安徽、浙江、广西,其中江苏、河南最为严重。为此,雍正十二年(1734)特颁谕旨:“各省生童,往往因与地方有司争竞龃龉,相率罢考,此风最为恶劣,士为四民之首,读书明理,尤娄祇遵法度,恪守宪章,化气质主偏,祛嚣凌之习。况国家之设考试,原以优待士子,与以上进之阶,凡此生童,不知感戴国恩,鼓舞奋勉,而乃以私忿罢考,为胁制官长之计,有是理乎?嗣后如果该地方官有不公不法,凌辱士子等情,许人充生童等珧司衙门控告,秉公剖断,倘不行控告而邀约罢考,即将罢考之人停其考试,若合邑合学俱罢考,即全停考试。”尽管有此谕令,但罢考之事并未停息,直至清末仍有发生。而在这个问题上,福建似乎要比其他省好一些,尽管也有记载称,漳州、泉州“向未罢考、罢市、喧闹公堂,种种不法,所在多有”,但在官方文书中具体记载罢考事件的却未见有福建。
冒籍应试是清代科场中的一大弊端,清政府屡禁不止,尤其是江浙一籍北方应试的情况十分严重,其他省份也不断发生。福建士子亦有冒籍问题,然经查办饬禁后,改正较快。清廷统一台湾后,准台湾士子应福建乡试,康熙二十六年(1687),从福建提督张云翼之请,台湾士子另编台字号,额中一名。三十六年(1697),因真正来自台湾应试的士子少,有一半系泉州、漳州二府之人冒籍应试,故撤去台字号,台湾士子于闽省中客员内一体取中。雍正七年(1729),福建巡抚刘世明奏称:“台湾府属应试生儒,原有另编字号取中之例。后因台地士子半系泉、漳二府之人,希冀多中,故有撤去另编字号之请,今冒籍者已改归本籍,海外诵读之士竟切观光,请仍照旧例,另编字号,于闽省中额内取中一名,以示鼓励。”得到了清政府的批准,从这件事可以看出,福建纠正冒籍问题还是有成效的。
谎报年龄也是清代科场中的一个凋落弊端。由于自乾隆朝开始推行恩赏老年士子的政策,不仅使老年士子心存希冀,强赴公车,而且为获得恩赏而谎报年龄的现象也随之出现。乾隆三十一年(1771)首行乡试恩赏例,三十六年(1776)诏开皇太后八旬万寿恩科乡试,是年乡试发榜后,山西、河南、江南等省都报有一两名80岁以上的老年生员,请旨恩赏,唯独广东抚德保奏报,广东入闱士子,90岁以上3名,80岁以上者16名,当即引起乾隆帝的怀疑:“寿世固多人瑞,亦何止士林鲐高,与安兴者连成群?”他断定:“此必若辈见有上年恩旨,各萌倖泽之心,增填年齿,以致多人混冒……而士习所关,尤不可不防其渐,其九十以上者即有虚饰,谅尚不甚相悬……其八十以上之人则判难凭信。不然,何上科未闻一人,而今年聚至如许耶?”遂将德保交部察议,而广东听任生员私改年龄,亦交部严加议处。尽管有此谕旨,但谎报年龄的现象却从未间断过。据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53,《年老举人给衔.例案》所载,清廷处理谎报年龄的事件有多起,涉及广东、湖南、江西、山东、顺天、湖北等地,却未涉及福建士子。这虽不能说明福建没有谎报年龄者,但至少不像广东等省那么严重。有清一代,广东乡试恩赏举人有453人,几乎是福建的两倍,福建受赏的人数不是最多,只排在第6位,谎报年龄的情况自然也不突出,至少从清代文献中可以反映出这一点。
总之,科场中的种种弊端,在福建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又不是最严重的。因此,清政府整顿士风,整顿场规,从未单独针对过福建。从全国范围来看,福建之乡闱还算是比较稳定的。
福建士风的相对朴实,科场的相对稳定,成为科举、文教平稳发展的基础和有利条件之一,同时也逐渐形成了一种良好的文化传统,使福建的文化教育能够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
〔作者简介〕李世愉,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