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过不容少混①,混则人怀惰堕之心②;恩仇不可太明,明则人起携贰之志③。
【注释】①少混:稍微混淆的意思。②惰堕之心:疏懒堕落的心。③携贰之志:是说叛离的心。携,高也;左传喜公二十八年:“不如私许曹、卫以携之。”贰,叛离。左传襄公二十四年:“一夫诸侯之贿聚于公室,则诸侯贰。”
【译文】对下属的功劳与过失,不可以稍有混淆,一混淆就会使人抱着疏懒堕落的灰心;对下属的施恩与不满,不可以太过分明,大过分明就使人引起怀疑叛离的行为。
【评析】人要坚守公正严明的原则。在杜会飞跃发展的令戈,任何人都可能拥有“下属”,这时若想和同行争一日之短工,所恃者不是雄厚的资金,亦不是能说善道的口才,而是公正严明的做人。人都有分辨所处人、事、物的能力,错就是错,对就是对,心里明白,如果在这时主司本身不能摄以公正严明,那么事业可能就会随时拱手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