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法则在上面所示的企业中,是要优先遵循的原则。在其他较大型、较规范的企业中,规制法则是一个基础原则。
在海尔集团,所有在厂区行走的员工,都必须靠右侧通行;离开座位时,必须将椅子推进桌洞里;用餐完毕后,必须主动用抹布擦干净桌面,并倒掉垃圾;成品库房里的1964块玻璃,都有专人负责擦拭;班车司机接员工上班时,必须分秒不差。无论员工违反了哪一项规制,都会被罚款。
很多管理者熟知海尔在执行这些规则方面的情况。比如,“所有在厂区行走的员工,都必须靠右侧通行”,另外还设有专门的客运通行区域。海尔的人员都会按规则执行,如果某天一个员工在客运通行区域行走,首先面临的可能不是规制上的制裁,而是团队其他成员的蔑视——这是一种极其没有素质的表现。
不是说海尔的团队不是同心同德。有句俗话说得好: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越是大的企业,越需要规则。这包括上面阐明的两个方面的情况:团队有同心同德的基础,需要从规则开始强化;团队同心同德,但是缺乏行事的规矩。
十个人,说要共同做一件事,他们同心,他们也知道很多事不可以做不能做,而有些事必须大家一起做——所以,这十个人是同心同德的。他们明白在这个十人团队中,每一个人都需要承担一份责任,每个人都需要做好自己应做的工作,而且也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他们各自也很清楚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可能创造更美好的未来。现在,这十个人有可能成为一个团队吗?可能性是有的,但大部分时候这样的十个人成不了一个团队。原因就在于,即使某些人有共同的意愿,有共同的合作利益基础,但是他们仍然需要一套强大的机制来确保合作有序展开。这就是规制法则第二个层次问题:规则可以强化同心同德,并确保同心同德的合力成为现实。
现在,引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些人认为,如果一个团队同心同德,就可以抛弃规制,而仅依靠各自的自觉努力,这是极端错误的做法。
有些管理者会说:“大家一起干吧,都尽各自的力,干成了再说。”问题出来了:人们就在这种“一起干”、“其他事情再说”的思维中,逐渐丧失了各自的信任,同时因为信任丧失,最终让精神上的共鸣成了一种精神上的猜忌和折磨,这种团队治理方式必然自食苦果。
同样,十个人做一件事,而且大家根本不存在信不信任的问题,他们的心拧成一条绳,劲往一处使。但是,很快他们会发现:由于环境变化及各种各样突发的情况产生,他们之间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重复性劳动、各种各样的交叉领域。
这时候也需要规制。这时候的规则起到的作用不是约束,不是惩治,而是仅仅为了明确各自的分工,使一切有序。所以,一个团队同心同德,即使都很牢靠,还是要强化规制。只不过规制的意图变了:我们要让规制成为健康有序和高效的纽带。这就是规制法则适用的第三层情况:团队同心同德,但是缺乏行事的规矩。
一个优秀的中层管理者,必然要区分清楚规制适用的三种情况。每一种情况都表明企业的管理状态是不同的,而规制本身的设计也要符合企业的实际。举个例子,当一个企业有同心同德的基础,规制法则在于强化同心同德、赋予合作的可能性时,所谓规制,要侧重于强化信任感、强化团队的利益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合作协调的方法。而在一个团队确实同心同德的时候,规制法则要侧重于明确事务性的内容,强调有序高效——这个出发点决定了管理者不是要钻营人心,制定出烦琐的规则,而是基于事务本身寻找高效的流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