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智慧卡式、密码式、生物测定式。许多公司的电脑程序实际运用的大都是将两种或三种技术结合在一起,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电子签名的安全可靠性。
2.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我国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拓展提高
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电子签名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此外,根据《电子签名法》
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可靠电子签名的四个条件可以概括为“四性”:(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专有性/唯一性;(2)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保密性;(3)电子签名的防篡改性;(4)数据电文的防篡改性。
五、电子合同的违约责任及救济措施
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必须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电子商务中,买卖的标的主要有三:一是商品交易;二是知识产权交易;三是提供约定的服务。而其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易。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是交易双方各自的主要责任,是合同履行的核心,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一点上,电子合同与普通合同并没有什么分别。
须注意的是对违约行为的认定。以BtoC方式为例,消费者在最后对订单予以确认以前,有权变更或撤销订单以阻止合同的成立,这是允许的,也不存在争议。有争议的是,合同成立以哪个阶段作为标准?是以对订单的确认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还是以实际支付货款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鉴于电子商务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品交易活动,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货款的实际支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标志,即当消费者完成对订单的确认进入支付环节后,如果采用的是持卡支付的方式,则一旦系统完成对持卡人身份的认证和对卡上金额的划拨,则合同成立,不允许撤销;而如果消费者选择的是汇款的支付方式,则只要顾客的撤销请求先于或与汇款同时到达收款人处,应视为撤销有效,消费者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自消费者确认订单时起生效,如果消费者的卡上金额不足以支付价款而又不同意采用其他付款方式或者承诺付款却拒不付款,均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或对企业的“预期利润”进行赔偿。尤其当双方约定采用“货到付款”
的方式时,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的还将构成欺诈,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须赔偿企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样,如果企业不能提交顾客订购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商品与介绍的外观、功能、用途、质量等实质性标准有较大出入,则消费者一方有权主张取消交易并求得相应的赔偿。它更符合立法的宗旨和权利义务均等的原则,对违约责任采取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督促交易双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减少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主要有实际履行、停止使用、中止访问和损害赔偿等措施。
(1)实际履行。
(2)停止使用。停止使用是指因被许可方的违约行为,许可方在撤销许可或解除合同时,请求对方停止使用并交回有关信息。
(3)中止访问。中止访问是对信息许可访问合同的救济,当被许可方有严重违约行为时,许可方可以中止其获取信息。
(4)损害赔偿。它是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违约救济方式。它与上述几种违约救济方式是互补的,一方违约后,除了要求其采取特定补救方式外,对于已造成的损害还应予以赔偿。
小结和学习重点
物流信息和信息管理的概念
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现状
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及电子法律制度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物流信息和信息管理的概念、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现状,以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电子法律制度。物流信息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物流信息网络政策法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案例分析
原告于2003年8月19日获得《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为《某某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由北京电子出版社予以公开出版发行。
2008年9月15日,原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10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被告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对其中的“物流信息检索”栏目中的数据和部分其他网页做了抽样下载并保存,将保存的内容刻制一式三张光盘由公证处封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某某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享有的着作权,影响了该产品的正常销售,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复制在其网站上的《数据库》;在被告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因此,受着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应在对有关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否则不在着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汇编作品的保护在于该作品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并不延及其构成部分本身。所谓独创性即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而依法产生,不是通过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只要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应依据着作权法受到保护。原告在数据库的编排方式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原告对该数据库汇编作品依法应享有着作权。
最后法院认定,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某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其享有着作权的《数据库》,并且通过自营的网站加以传播,其行为已经侵害北京某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的着作权。
问题:本案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是否正确?
练习与思考
(一)名词解释
信息物流信息信息管理经营性网络服务电子商务电子合同
(二)填空
1.具体来说,信息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2.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具有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单项选择
1.()即狭义的商业秘密,是指应用于工业目的的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的、仅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术和知识。
A.技术秘密B.技术信息C.商业信息D.信息秘密
(四)多项选择
1.信息的特征主要包括()。
A.传递性B.共享性C.价值相对性D.时效性
2.商业秘密的要件包括()。
A.非周知性B.经济性C.实用性D.保密性
3.电子商务的形式有()。
A.EDI商务B.Internet商务C.Intranet商务D.电子合同
(五)简答
1.简述经营性物流信息网络服务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2.试述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