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民商事范畴的电子商务立法方面
近年来,我国关于民商事范畴内的电子商务立法也在逐渐增加。首先是1999年3月15日新颁布的《合同法》中,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交易形式。一些地方性法规也相继在这方面作了规定,如2001年10月1日起试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涉及了电子证据问题),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电子交易条例》也于2000年1月7日通过。
3.有关电子商务其他方面的立法
我国的《专利法实施条例》为了适应国际趋势,也规定可以电子通讯方式提出专利申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经营性网站登记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安全认证指南》。其他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发布的《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和2002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总的说来,我国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还很落后,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电子交易法,现有的法规效力层次也不够,而且多是针对互联网的管理、安全和经营方面的,行政色彩浓厚。可见,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四节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网络发展的日新月异,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进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它以其独特的订立方式对传统的纸面交易提出了法律、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挑战。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合同的简称。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1.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化、无纸化
所谓合同的载体,即合同内容的载体,是指合同当事人一致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也称为合同的形式。在现代社会,文字的物质载体不限于纸张,数据电文也是广泛使用的文字载体。为了适应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合同法》在肯定传统的数据电文形式,即电报、电传、传真为书面形式的基础上,将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也定性为书面形式,反映了国际统一的立法趋势。但是,数据电文形式与一般的书面形式有所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信息传递的载体不同,前者的信息传递载体是纸张,而后者的信息传递载体是数据电文,即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具有电子化特征。
实际上,随着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通过传真等数据电文传递的信息不需要载于“纸面”,也可为信息接受者所审阅。如现在很多企业(包括物流企业)广为使用的传真软件,就可能通过将传真机与计算机进行网络设置,而完成直接从计算机上进行收发传真作业。在这方面,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方式传递的数据电文信息表现得更为明显。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两类数据电文信息可以完全脱离纸面进行传递、审阅和交流。
2.电子合同形式的超文本化
传统合同的书面形式几乎是千篇一律的纸面形式,合同表现为文本形式。而在电子合同中,合同以“超文本”的形式出现,合同的很多内容并没有完整地记载在合同的电子文本中,而是在电子文本中以HTML文件设置成关键词或图形、声音的形式存在,这些被设置成HTML文件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链接”才能得到。
3.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自动化
参加合同订立的人称为合同的参与人,电子合同的参加人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示范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参加人包括发端人(originator)、收件人(addressee)、中间人(intermediary)和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stem)。
与传统合同的要约承诺一般所采取的“面对面”方式不同,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并非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直接传达,而通常是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发出的。以EDI形式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甚至可以完全无需人工的具体介入。比方说,配送中心的计算机按预定的程序,在库存下降到一定数量时,便自动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订单(要约),供应商的计算机在收到该订单之后,如审查合格,也可以即时向配送中心发出承诺。在同时收到数份订单的情况下,供应商的计算机还可能按既定程序进行判断、选择,然后再行承诺,整个过程可以完全自动实现,不用任何人工的具体操作。
4.电子合同订立方式的特殊化
与传统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合同相同,电子合同的订立也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的规定,对订立电子合同同样适用。但是,由于EDI技术的应用,电子合同要约承诺的具体形式却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电子合同中的要约和承诺均可以用电子的形式完成,只要输入的相关信息符合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机就可以自动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除了订立过程的自动化特征外,以电子交叉要约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况变得较为普遍,“点击合同”也开始出现。
知识扩展
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又称为交错要约或者要约之吻合,通常指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现象。
举例说明:2007年4月5日,某百货公司电邮某服装厂,欲订购1000套女士西装,并提供了规格、单价,询问是否同意。同月同日,该服装厂也电邮该百货公司,表示现有1000套女士西装,询问百货公司是否可以接受。双方收信后,均未给对方回复。
4个月后,该服装厂向该百货公司发货,百货公司拒绝接货、付款。
5.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化和广泛化
电子合同订立的整个过程所采用的都是电子形式,通过电子邮件、EDI等方式进行电子合同的谈判、签订及履行等。这种合同方式大大地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关组织。这种交易方式当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权益必将成为一种无形的财产。
6.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
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它有别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二、电子合同的形式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电子合同订立的两种最主要的形式。现详述如下。
1.以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订立的合同
电子数据交换,亦称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EDI是“将商务或行政事务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文档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一个生产企业的EDI系统,通过网络收到一份订单,该系统可以自动处理该订单,检查订单是否符合要求,向订货方发确认报文,通知企业管理系统安排生产,向零配件供应商订购零配件,向交通部门预订货运集装箱,到海关、商检等部门办理出口手续,通知银行结算并开具EDI发票,从而将整个订货、生产、销售过程贯穿起来。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EDI的突出价值就在于它取消了传统的书面贸易文件,代之以电子资料交换,大大节约了交易的时间和费用,使贸易流转更为迅速,从而实现了低费用、高效益的基本商业目的。
2.以电子邮件(e-mail)方式订立的合同
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最后通过邮件服务器将其传送到另一端的终端机上的信息。它也是因特网上最频繁的应用之一。电子邮件具有快捷、方便、低成本的优势,在许多方面都超过了传统的邮件投递业务。
较之EDI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所订立的合同更能清楚地反映订约双方的意思表示,但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易被截取、修改,故安全性较差。为此,在电子交易中应当鼓励订约双方使用电子签名,以确保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当然,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认可的未使用电子签名的邮件,仍应依当事人的约定确认其效力。
三、电子合同的订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就是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与其他合同一样,电子合同的订立也需要经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在BtoB的方式下,通常的程序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通过EDI或email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要约的回复的,该合同成立;在BtoC的方式下,通常是消费者主动浏览网络商场的网页,查看选购商品,确定后向系统发出订单,系统收单后确定交货信息,至此合同成立,并进入支付、交货环节。
(一)如何区分电子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电子合同情况下,如物流企业在自己网站或网络经营商网站上呈列出的“在线委托单”或“在线订单”,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若是要约,则一经相对人表示愿意缔约即属承诺,双方合同成立,物流企业即受约束而负有履行的义务;若为要约邀请,则相对人的表示,在法律上不是承诺,而仅构成要约,物流企业仍可以在斟酌具体情形后,再行决定是否接受此项交易。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也可适用。根据该条规定,价目表、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上述物流企业在网站上刊载“在线委托单”或“在线订单”,实际上只是为了向广大网民介绍本企业的服务和产品,方便潜在用户与本企业协商签订合同,因而在性质上属于商业广告。通常,这些“在线委托单”
或“在线订单”的内容并不全面,留有很多空白表格需要顾客详细填写,在这些表格填好之后,合同的内容才具体化。因此,在性质上,“在线委托单”和“在线订单”一般为要约邀请,除非其内容具体到符合要约的规定,才可视为要约。同样,物流企业以电子邮件等其他电子方式向他人邮箱中发送的服务介绍等也属于商业广告,要视其具体内容来判断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大陆法国家对合同的承诺采用到达主义,英美法国家采用投邮主义(即受要约人将承诺的信函投入邮箱时承诺生效),要约经承诺合同即成立。一般来说,采用到达主义来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对电子商务交易并不构成明显的障碍,但是投邮主义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就很难适用。因为数据电文不仅传输迅捷,而且几乎可以在任何地点发出,只要发送人在该地点拥有计算机并有进入网络的条件,包括发送人的营业地、居住地,甚至发送人可以用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承诺的电文。这样,如果采用投邮主义,就会使合同成立的地点与合同失去任何有意义的、实质的联系,因而具有不确定性。随着电话、电传、传真,乃至EDI、e-mail等现代通讯手段的出现,英美法国家也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投邮主义。对于通过EDI、e-mail这些更迅速、更“即时”的通讯方式成立的合同,英美法倾向于采用到达主义。
四、电子合同的生效
电子合同的生效,是指成立且具备生效要件的电子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需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满足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否则所订合同无效。实质要件,又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是指所有合同生效均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标的确定和可能。特殊生效要求是指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依其性质,还须具备其他特定条件,如办理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