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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6)

(5)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权。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众多上网者在传播过程中,合法制作的网页版式,尤其是首页版式,以及各种连接设置、数据文件汇编等。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可以成为汇编作品受到着作权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第5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

3.着作权与公共利益

着作权是对着作权人智力成果的保护,它保护的是作者的合法权益。作者不断创作出新的作品来,对于繁荣社会的文化、科学、艺术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品作为一种智慧的结晶、文化的遗产,其价值在于全人类共享。对作者所享有的权利既要保护,也不能把权利绝对化、无限期化,这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做法。对作者的着作权进行必要、合理的限制,是为了实现着作权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平衡。

着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也是对着作权人使用着作权的限制,其立法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4.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1年新修改的《着作权法》第10条第12款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针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新技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需求而增加的权利。

该权利法律地位的确立使着作权人对作品传播方式的专有控制权延伸到网络空间,并能直接传播作品,行使邻接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以下四个特点:①禁止他人上传使用的权利。

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网下作品上传到互联网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②禁止他人下载使用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网上作品在网下进行各种形式的使用,包括改编、翻译、注释、发行、表演、播放等等;③禁止他人在网络上转载的权利。

即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网上作品在互联网上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④禁止他人在互联网上和网下侵犯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第五节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

新闻传播自由与司法公正都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是民主社会所必须珍重的基本价值。我们的社会既需要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也需要新闻传播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与监督,两者不可舍弃其一,损害其中任何一者都是社会的巨大损失。因此,我们应当在制度和体制的设计上尽量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

一、新闻传播与司法的关系

司法活动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司法部门也是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重要对象之一,两者之间既是报道与被报道的关系,又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1.新闻传播与司法的一致性

新闻传播与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追求社会正义为其主要的价值取向。传媒报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时效的原则,通过舆论来评判是非,扬善贬恶,以追求社会道德上的公平与正义;而司法活动具有公正、独立、求真、程序等鲜明特性,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传媒与司法所追求的根本目标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2.新闻传播与司法的矛盾性

司法活动与新闻传播与舆论监督虽然都要求追求真实,但司法活动讲究独立性和程序性,而新闻传播与舆论监督讲究公开性和时效性。新闻传播与司法的冲突,实际上是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表达权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独立权的冲突。

3.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新闻传播媒体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道,可以起到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这对于加快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难以替代的、积极的、重要的意义,对于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的必要性有以下几点:

(1)满足公众知情权。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获取司法信息的权利。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纷繁复杂,人们直接获取信息的能力有限,公民可以借助新闻传播媒体来实现了解有关司法信息的愿望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2)监督公权力。新闻传播媒体和公众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深层次问题的监督、对司法人员职务内违法行为的监督、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外部势力的监督、对现行的某些法律制度漏洞的监督,可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每个公民的权利不受公共权力侵犯。

(3)新闻传播媒体职责所在。新闻传播媒体是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中介和纽带,带有强烈的社会性,它反映、表达社会舆论,又转而引导社会舆论。新闻传播媒体的职责是向社会传播公众关心的、新近发生或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或独特性的客观事实、人物、理念及言论。传媒是公民实现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利和建议权利的“社会公器”。

(4)司法实践的需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办理案件上,除了办案,司法机关还有许多工作要开展,需要借助新闻传播媒体来实现,如依靠新闻传播媒体的力量宣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通过新闻传播媒体向社会公示司法机关推出的新举措等。

二、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应适度

新闻传播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要保持一定的“度”,要维护司法独立、尊重司法权威,不应发表有可能干扰司法审判的文章,更不能发表捕风捉影的信息误导受众,要谨防“媒介审判”。

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媒介审判具有两大负面影响:

(1)亵渎了法治原则。“媒介审判”虽然不能真正代替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审判程序,但能够制造和引导一种“众情激奋”的舆论氛围。新闻传播媒体往往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逞一时之快,给受众“先入为主”的影响。如南方某报纸用醒目的大标题称蒋艳萍为“百万巨贪”、“出卖色相”,并用十几个版的篇幅报道这一事件。但这种做法其实是漠视了“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等法治原则。

(2)导致新闻传播媒体角色错位。“媒介审判”使新闻传播媒体超越报道新闻、提供信息、引导舆论的职能,转而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对自己拥有权力的无限放大,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如在对蒋艳萍案件的报道中,司法程序还未进入庭审调查阶段,主要犯罪事实、情节、证据还未完全清楚,有些新闻传播媒体就在报道中说起诉书“言之凿凿”,伤害无辜家人。

要防范“媒介审判”,就要做到:客观、真实,不煽风点火,不添油加醋;理性,不偏不倚,忠实记录历史;公正、平衡,给原被告双方同等说话的机会,甚至于给犯罪嫌疑人发言或为自己辩驳的机会;维护司法尊严,在法治原则下监督司法。

三、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的十条原则

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的十条原则包括:①案件判决前不作定罪、定性报道;②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作倾向性的评论;③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④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⑤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⑥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⑦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⑧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⑨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⑩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要注意的事项主要有:①对未成年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案件,应注意用匿名报道;②要尊重对采访对象的意愿,不能以非法方式和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和收集新闻素材;③不能随意以与公共官员、公共人物、公共利益、公共兴趣相关为借口而谋求采访报道的特权等等。

学习思考题:

1.在我国,新闻传播行政管理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2.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有哪些行为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

3.《刑法》中有哪几个罪名与淫秽物品相关?

4.着作权有哪些合理使用情形?

5.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6.简要分析传媒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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