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小强、小华和小晨在昨天下午开展了一个小组讨论会,其主题是学校应该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4个学生把这次讨论会举行得很圆满,同时懂得了更多的法律知识。
我们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学校里应该得到怎样的保护呢?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校不得歧视任何学生和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要尊重学生的个人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学校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教育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应该以对学生有益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五,对失足少年进行必要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