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是某市某中学教师,她喜怒无常,时而对学生热情得似一团火,小名叫得学生心里热乎乎的,时而又横眉冷对,不分场合地点名,能把学生训得抬不起头来。但因黎某工作尚负责,学校人员也紧张,黎某又一再要求,于是新学期黎某当上了初一年级班主任。
上任没多久,黎某就恶性发作,对不顺眼惹她生气的学生挖苦、罚站、停课、留校、告状,还连家长一起训斥,甚至在全班点名开某学生的批判会,这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以至于许多学生厌学,装病逃学,除了她的课,其他的课也不好好上。接到学生与家长反映后,直到初二,学校才将黎某换下,但由于初一时受的影响,这个班到初三时也没恢复元气。后经医院鉴定,黎某患有神经官能症。
这是一起由于教师患有精神病而导致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从法律的角度看,对于未成年中学生遭受的身心损害,学校和有关责任人员应负法律责任;对于本案的法律责任,应适用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学校违反了其维护受教育者合法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