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梁是一名特别爱好体育运动的初二年级的男生。为了迎接将要举行的市中学生运动会,学校从各班抽调学生进行训练,小梁就是其中的一员。
有一次,练习“有人扶持手侧倒立”动作之前,教练详细地讲解了动作要领和注意事项,并且一个个地在老师的保护下,做完“有人扶持手侧倒立”动作。练习完毕后,小梁自行做前滚翻屈膝时,不慎将左膝撞在左眼部,当即出现呕吐症状。学校立即将其送进医院诊治,确诊为左眼直肌挫伤,一个月后治疗痊愈出院,共花医疗费2000元。小梁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相应的医疗费,但是学校说这是意外的伤害事故。两者相持不下。
究竟责任在谁呢?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学校对在校学生没有监护的义务,但在学校有过错的前提下也应当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无问题。
从案例中我们得知,小梁是在完成了必要的训练之后,自行锻炼而造成的伤害,这次的锻炼是需要人扶着的,但是小梁却自己练习;在这之前,教练已经做了详细的讲解。综上分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学校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过失。本起伤害事故应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所以,广大未成年朋友在进行体育锻炼的时候一定要听取教练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