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中学在迎接元旦来临的下午,举行中学生“庙会实践活动”时出现了意外,该校初二班主任华某在给酒精炉加酒精时,炉子突然着火,冒出火焰,将旁边的一个学生小泉烧伤。经两个多月治疗,小泉才出院,但身上多处地方留下疤痕,后期治疗还需13年时间,小泉的家长提出由校方一次性赔付医疗费96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万元,但校方只同意出15万元医疗费。
在这起案件中,某中学教师华某给酒精炉加酒精时,将学生小泉烧伤,这发生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所以属于学校伤害事故。本案中某中学和华某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一、学校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教育和监督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知识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制度,并加强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本案中学生小泉被烧伤是由于在举行“庙会实践活动”时华某的行为引起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二、华某应负一定的事故责任。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华某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因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或其应预见到产生事故的危险而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轻信而没有预见到),在客观上造成了学生小泉的人身损害,所以应同学校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学校已支付赔偿金,学校也可向华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