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立、小勇和小白是初一年级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三人凑合在一起,溜进了附近的另一所中学。看着空荡荡的篮球场,也不知道是谁说了一句:“咱们来进行爬高比赛,就爬篮球架吧!”
这时,三个人一起拥到篮球架下面,只见小白嗖的一下就上去了,当快爬到顶的时候,意外发生了,篮球架因年久未修突然间倒了下来,正好砸在闪躲未及的小勇的脚上。
事后,该校的老师把小勇送进了医院,脚虽然是保住了,但是必须休学一年才能恢复正常。
父母多次到学校请求处理,但学校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因是此事故是在受害人放学途中自行到校外活动期间发生的,篮球架倒落是他人攀爬引起的。
上述的案例中的两所学校都没有责任吗?在学校上学的学生,学校对他们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这种保护作用是有条件的。案例中,学校已经放学,而且是在学生回家的路上发生的事情,小勇已经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所以不承担责任;但是附近的那所中学,应该保证学校的校舍、体育设施等安全、可靠地使用。而在本案中,作为体育设施的篮球架,本应是很牢固结实的,但是由于附近的那所中学的有关人员的疏忽管理,致使篮球架年久失修,连一个小孩的重量都难以承受,无疑这是本次伤害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理所当然应对自己的疏忽承担法律责任。
不管是谁负责任,但结果是惨重的。所以,广大的未成年朋友在日常的生活中,要注意自身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