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中午,某中学学生小河向学生小雨借钱不成,两人在操场上追逐大闹。眼看要被小雨追到了,在情急之下学生小河拾起石子扔向小雨,小雨也向小河扔回石子,小雨第二次将石子扔向小河时,石子从地上弹起,小河右眼被击中,当即充血。医院诊断为右眼外伤性青光眼,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伤者小河右眼球钝锉伤,致右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及外伤性青光眼。小河的家长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共计5100余元。
这是一起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案件。所谓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也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他的父母和监护人等法定代理人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小河和小雨都是不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这起民事案件,应该由双方的监护人——父母代为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河和小雨相互投掷石子,结果造成小河眼部受伤。对该结果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因此,在由小雨的监护人对小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适当减轻其承担责任的程度。
广大的未成年人朋友,在学校玩耍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安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