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中学的附近的塑料厂飘出难闻的气味有3年之久,但是根本没有人来问津。前几天,又由于该厂的化学物质泄漏,导致该校900多名学生因苯乙烯中毒。事后,有400多名学生联名上书,把县环保局和该塑料厂双双送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塑料厂赔偿因其污染环境而使原告中毒导致的损失865万元,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
不久,该中学400多名学生在法院以及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后,胜诉。这是一例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成功案例,也值得广大的未成年人学习。
在本案中,正是塑料厂违反国家环保法规,致使苯乙烯这种被国际公认为B类强污染物质排放在大气中,从而导致了几百名学生中毒,符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应由塑料厂对中毒学生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全部费用。
《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