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报纸上报道过这样一件事:现年31岁的黄某原是南宁市马山县人。2005年9月至12月间,黄某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手续的桑塔纳轿车,并通过朱某(已判刑)伪造警用车牌及警官证,同时将该车伪造成警车。今年2月,黄某冒充区公安厅的干警,以“检查工作”的名义先后到崇左市公安局、南宁市周边的派出所、中学等单位进行招摇撞骗、敲诈勒索。提醒市民注意这位“警察”,一旦发现立刻报警。
今天,由于数学课需要作图,小华便到校门口小卖部来买铅笔。刚走出校门口,一位警察向他走过来,自称是一位外地警察,出差到这里,钱包落在下榻的宾馆里,向小华索取人民币400元,态度不大友好。作为初中生的小华,身上并没有那么多钱,可是小华生性乐于助人,更何况帮助警察。但是想起报纸上的报道,于是把门卫叫过来帮助警察,自己上课去了。后来,门卫在帮忙的过程中发现,这位警察就是报纸上说的那个假冒警察。几个门卫把假警察逮住,送交了警局。
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的凭证。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件,但是如果民众要求着装警察进一步出示警察证件确认,这个时候人民警察应该主动及时地出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 人民警察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取证人员表明执法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