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倩是某市初二的学生,天生丽质。去年,在她13岁生日的时候,妈妈陪她一起去照了一套艺术照片,照片上的她显得更加漂亮。
当时她非常高兴,这套照片也是妈妈送给她的最珍贵的一个生日礼物。今年暑假当她再次路过这家照相馆的时候,发现自己的照片挂在照相馆的橱窗里面,作为这家照相馆的宣传品。虽然这张照片非常好看,但是小倩还是不愿意把它挂在那里,心想:要是让同学见到多不好意思。因此,小倩的心里很不是滋味。
不知道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是不是也碰到过类似的情况,如果遇到了同样的问题,该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是公民一出生就享有的权利,并且是终生享有的一项人身权。
如果未成年人的肖像被滥用或者不正当使用,使其身心受到不良的影响,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未成年人源于自身形象而客观形成的艺术造型作品享有专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依法拥有自己的肖像权,有权同意或者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法律对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保护也是对我国公民人格尊严进行保护。
给小倩拍照的这家照相馆,没有经过小倩的同意而擅自把她的照片放在大众的目光下,同时还利用小倩美丽的照片来招揽顾客,是一种带有营利性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已经对小倩的肖像发生了侵权。小倩这时候应该通知照相馆终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照相馆仍然没有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小倩则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