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子曰:“富①而可求②也,虽执鞭之士③,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注解”
①富:指升官发财。
②求:指合法求得。
③执鞭之士:古代为天子、诸侯和官员出入时手执皮鞭开路的人。意思指地位低下的差事。
“译文”
孔子说:“如果是合法求得的富贵,哪怕是给人执鞭的下等差事,我也愿意去做。如果不可以合法求得的,那就宁愿做我所喜欢的事。”
“边读边悟”
孔子在这里表明自己不会违背原则去追求富贵荣华。只要合理合法,富贵就可以去追求;不合理合法,富贵就不能去追求。那么,他就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从此处可以看到,孔子不反对做官,不反对发财,但必须符合于道,这是原则问题。我觉得这是非常值得我们今天的人学习的。尽管现实生活中,我们从事不同的职业,但职业本身没有高低之分,只要是我们付出了自己的辛勤劳动,就理所当然地得到相应的报酬,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认可。所以,不管从事何种职业,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就要去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