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31日)
我最早见到彭真同志是1943年。那一年,彭真同志从晋察冀回到延安,在延安向干部做关于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建设的报告,他对根据地各项政策的讲解给我留下了难忘的印象。
其实,早在北大读书时,我就听到过彭真同志的名字。那时,他的名字是与学生运动连在一起的。建国后,虽与彭真同志有过工作接触,但不多。真正接触比较多一些是在起草工业企业法这段时间。1978年小平同志提出有关经济立法问题。当时彭真同志刚刚复出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为贯彻小平同志的指示,彭真同志找我和顾明同志(国家计委副主任)交代任务,要我们组织力量,先拟订两个法律草案,一个是“工业企业法”,一个是“经济合同法”。在彭真同志的主持下,两个草案很快拿了出来。《经济合同法》是1981年在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工业企业法”,由于人们对企业领导体制问题意见不一,草案未能送审,但分别于1981年和1982年以行政法规形式下发了三个工作条例,一个是厂长工作条例,一个是企业党组织工作条例,一个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条例。三个条例下发后,1983年12月,彭真同志突然打电话找我,要我约顾明同志一起到他那里。彭真同志说,小平同志近日已同中央常委商量好了,企业可以试行厂长负责制。彭真同志让我们从现在开始,就要做这方面的准备工作。这件事传达后,在人们中震动很大,虽有许多省表示赞成,但也有少数省的同志表示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彭真同志带领我们开始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参加这次调查的有中央各部门(中组部、中宣部、中央研究室等)、政府各部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全国人大及最高法院等有关部门。1984年初先到浙江、上海、江苏三地开调查会,彭真同志邀请许多厂长、党委书记座谈,还邀请地方党政领导同志交换意见。座谈会都是彭真同志亲自主持。彭真同志每开座谈会之前,一定要找我们几个一起碰碰头,包括座谈内容、他的一些想法等,也都征求我们的意见。为了深入调查,彭真同志还找一些地方主要领导人谈话。这次调查很重要,调查之后,彭真专门给中央写了一封信,说了这一段的经过和他对实行厂长负责制的肯定意见。同时,根据彭真同志的意见,我们向中央书记处做了汇报。这次汇报是胡耀邦同志主持的。书记处会议决定先进行厂长负责制试点,这就是1984年5月中办和国办关于“工业企业法(草案)”试点通知的由来。
“工业企业法(草案)”是经过彭真同志反复推敲审查的。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大连和常州6个城市试点。实际上,根据我们后来的了解,除6个城市外,许多城市自己也试点了。试点开始后,彭真同志又带领我们调查组到了东北。彭真同志的工作是抓两头。他认为,上海、江苏、浙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时间比较长,东北过去曾经实行过厂长负责制,这两个地方都有典型意义,所以在东北花的时间也比较长。这两个地方的反应不同,华东一些同志担心会削弱党的领导,东北的一些厂长则顾虑“犯错误”。东北的一些厂长说,他们刚参加工作进厂时就批判厂长负责制,现在中央又提出实行厂长负责制,担心将来再被批判。彭真同志一再解释,说这是改革开放的需要,是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是企业走向市场的大势所趋。这次回来,《经济日报》的记者专门访问我,我在《经济日报》上还发表了一篇文章:《正确理解厂长负责制》。我在这篇文章里谈的许多观点,实际上是彭真同志的意见。为更广泛地听取意见,彭真同志让我们继续深入调查,我先后又到了两个地方,一是四川的成都和重庆,一是江苏的苏州、张家港等地。这一年,我们在彭真同志领导下先后进行了4次大范围的调查研究,开了一系列的座谈会,特别是全国试点城市座谈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法(草案)”内容初步定了下来,1986年并依照草案规定的内容,修改了厂长、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三个条例。三个条例的修改并重新颁发,在我国企业立法史上也很重要,因为新条例不仅规定了厂长负责制,而且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企业党、政、工各自的职权与责任。三个条例的实施,促进了企业法的制定进程。改革企业领导体制,中央是慎重的,1988年初中央专门召开过工作会议来审议企业法草案。同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经过认真而热烈的讨论,新中国第一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诞生了。
从1978年12月小平同志提出制定工厂法到1988年8月1日《企业法》实施,整整用了10年的时间。《企业法》的出台,凝聚了彭真同志极大的心血。小平同志、彭真同志为什么那么重视《企业法》的制定工作?我认为,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这部法律,规范国有工业企业的外部关系和企业内部的行为,明确企业的法律地位,将企业工作引入法制轨道。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权,企业没有自我发展的能力。换句话说,企业对盈亏不负责任,不是自负盈亏。要改变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就必须明确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企业有独立的地位,才能真正发挥企业的作用,才能在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通过改变企业长期以来政企不分的领导体制,以适应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规定厂长的责任,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当然,这一改变,也是为了进一步解决企业领导人和广大职工的关系问题,明确国有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摆正经营者和职工的关系、领导和群众的关系、生产经营统一指挥和民主管理的关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将上述关系制度化、法律化。也就是说,厂长负责制,不是厂长一个人说了算,重大问题还是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民主决策。规定企业的法人地位,明确企业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地位和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这是彭真同志一再强调的三个核心问题,目的是使政企分开,企业内部党政职责分开,使企业党组织从繁忙事务中摆脱出来。后来,中央将这三者的关系归纳为三句话: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综观上述,我认为《企业法》的制定,其意义在于变人治为法治,这是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必需条件。当然,《企业法》今天虽仍适用于若干工厂,但现在已有相当多的企业步入公司化了,要适用《公司法》。所以,不断地完善和改进工业企业的法规,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改革不断前进、不断深化,新问题不断涌现,国家法律也必须随之补充与完善。
彭真同志对我国经济发展、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对我国企业立法都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彭真同志离开我们已经整整3年了,我们深切地怀念他,怀念我们的先行者、老前辈、老一代革命家彭真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