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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爱有差等:最深刻的人性定律(4)

《厚黑学》作者李宗吾一再说,他最主要最伟大的理论贡献是发现“心理力学定律”。对于这一定律,他这样写道:“吾人任发一念,俱是以我字为中心点,以距我之远近,定爱情之厚薄。小儿把邻人与哥哥相较,觉得哥哥更近,故小儿更爱哥哥。把哥哥与母亲相较,觉得母亲更近,故小儿更爱母亲。把母亲与己身相较,自然更爱自己。故见母亲口中糕饼,就取来放在自己口中。由此知人之天性,是距我越近,爱情越笃,爱情与距离,成反比例,与磁电的吸引力相同。”但是,李宗吾却宣称,关于这一定律的理论乃是他的创造:“一日,在街上行走,忽然觉得人的天性,以我为本位,仿佛面前有许多圈子,将我

围住,层层放大,有如磁场一般;而人心的变化,处处是循着力学规律走的……其时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已传至中国,我将爱氏的学说,和牛顿的学说,应用到心理学上,创一臆说:心理依力学规律而变化。”问题显然在于:一方面,这一心理力学定律能否成立?另一方面,这一定律是不是李宗吾的发现?

这一定律,真正讲来,不过就是儒家的“爱有差等”,因而并非李宗吾的发现。但是,这一定律确实能够成立,因为它不是别的,而正是伦理行为原动力规律的引申。伦理行为原动力规律是最根本的规律,但它仅仅确证人的行为有哪些类型,特别是确证无私奉献行为。它最终说明了无私奉献的行为是有根据的,它的根据就是爱人之心、同情心、报恩心和完善自我品德之心;而爱人之心、同情心、报恩心和完善自我品德之心最终又源于利己心。所以,无私利他行为存在着一系列逐渐深化的根据:爱人之心、同情心、报恩心和完善自我品德之心是无私奉献的直接的根据;利己心则是其最终的根据。这样,我们就从质上说明了人是有无私奉献行为的。但是,我们还要从量上来考究,一个人的无私奉献的行为,如果经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教育,能不能够成为他一生恒久的行为?也就是说,一个人一生的或若干年的多数的行为能不能达到无私奉献的境界?一切的利他主义者,如儒家、基督教、康德和墨家等等,都认为就事实而言,固然人绝大多数的行为都是为自己,而无私的行为只能是极少数的偶尔的,但是,经过良好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教育,一个人的无私奉献的行为就能够达到恒久乃至完全。这就是人性的定量分析的核心问题。现在我们就来考究人的伦理行为在量上究竟有没有什么比例和规律可循?社会达尔文主义者,如道金斯和威尔逊,认为一个人的无私奉献的行为只能是偶尔的少数行为。他们把这种规律叫做无私奉献相对数量规律。

我们现在就来探讨这个规律。对于这个规律最早的探讨,可以追溯到儒家的“爱有差等”规律。何谓爱有差等?《论语》等儒家典籍对此解释说:

爱父母,是因为我最基本的利益是父母给的;爱他人,是因为我的利益也是他人给的。但是,父母给我的利益多、厚、大;而他人给我的利益少、薄、小。

所以,爱父母与爱他人的程度便注定是不一样的,是有多与少、厚与薄之差等的:谁给我的利益较少,我对谁的爱必较少;谁给我的利益较多,我对谁的爱必较多。

这就是儒家“爱有差等”定律。不言而喻,这一规律的基础就是伦理行为原动力规律。因为按照伦理行为原动力规律,我之所以能够无私利人,是因为我爱他人,而我之所以能够爱他人,是因为他人给了我利益和快乐。从此出发,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推理,谁给我的快乐和利益较少,我对他的爱便较少;那么,我无私为他谋利益的行为便较少;谁给我的利益和快乐较多,我对他的爱便较多,那么,我无私为他谋利益的行为便较多。

这样一来,爱不可能一视同仁,不可能“爱无差等”。为什么呢?因为一个人从他人那里得到的利益不可能是同等的,而一定是有差等的。自己的父母给我的利益多、厚、大,他人的父母给我的利益少、薄、小。当然,如果我的父母把我抛弃了,他人的父母——我的养父母——给我的利益就可能多、厚、大。

这个时候我对他人的父母的爱就多、厚、大了。所以,爱这个东西固然崇高,但它的出身和根源却并不崇高,堪称“有奶就是娘”。谁给他奶,他就管谁叫娘;谁给他利益和快乐,他就爱谁;谁给他奶多,谁给他的利益和快乐多,他对谁就爱的就越多:不管是亲妈还是干妈还是狼妈妈。“酒干倘卖无”那首歌很有哲理。你是捡破烂的,但是你养育了我,那么我对你的爱就多于那个抛弃了我的父母的爱;我无私为你谋利益就多于为我父母谋利益。所以,爱和为所爱的人谋利益注定是有差等的。这是儒家的伟大贡献。墨家批驳儒家说:按照儒家的爱有差等,谁给我的利益少,我给谁的爱就少,谁给我的利益多,我对谁的爱就多,那么,我对我自己的爱就最多。是不是?所以,儒家说了半天还是为自己,因而并非真正主张“无私利他”的仁爱原则。所以,墨家反对儒家,主张爱无差等,倡导应该同等地爱一切人,因为只有如此,才是真正的无私利他。孟子对墨家爱无差等的反驳有两点:

第一,孟子认为爱无差等没有人性的根据,是不可能达到的。“爱无差等”

比“爱有差等”固然高尚,却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做到的。孟子举例说:你能够同等地爱邻人的儿子和自己的侄子吗?换言之,你能同等地爱自己的父母和别人的父母吗?你能同等地爱自己的儿子和别人的儿子吗?不可能。确实如此。试想,墨家讲“爱无差等”,但是你看他们自己的行为,也必定是爱有差等的,根本达不到爱无差等的境界。因为无论如何,他们也是到自己的母亲的坟前默哀,而不可能每有一个老太太死了他就去哀悼一遍的。然而,按照爱无差等的要求,他们却是应该这样做的。

第二,孟子说,即使爱无差等可以做到,也是不公平的,是缺德的、不应该的行为。为什么呢?因为同等地爱自己的父母和别人的父母,那就等于无父无母:无父无母是禽兽也!孟子骂的对!你的父母养育了你,别人的父母没有养育你,但是你却同等地爱他们,你却同等地为他们谋利益,这岂不等于无父无母,这公平吗?不公平。不公平不就是缺德吗?试想,贾旗和伊雷,与我的关系不一样。伊雷和我是铁哥们儿,贾旗和我是普通朋友。那么,如果我现在信奉墨家,主张爱无差等,同等地对待贾旗和伊雷。这个时候伊雷心里会怎么想?他一定会觉得不公平。恐怕我们小的时候都有这种不公平的感觉。两个特别要好的人,如果其中的一个人要把另一个人与芸芸众生同等的对待,那么这“另一个人”肯定会感到不公平。所以,弗洛伊德说,基督教的爱无差等是不公平的。基督教和墨子一样,主张爱无差等。圣经一再说,我们应该爱无差等。为什么呢?因为上帝是把雨露和阳光的同等地给好人和歹人的。弗洛伊德指责基督教爱无差等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爱无差等不公平。

显然,孟子对墨家爱无差等的反驳是完全正确的。不但爱有差等是可能的、有根据的,爱无差等是不可能的、没有根据的;而且爱有差等是公正的、应该的、道德的,爱无差等则是不公正、不应该、不道德的。这一点儒家高于墨家,这也是为什么儒家能够源远流长,而墨家却早就断了根热闹一阵就完了的缘故。儒家爱有差等思想历代相沿、不断发展,后来不知道何年何月被人用同心圆来表示:

同心圆的圆心是自我,圆圈是他人。离自己(圆心)最近的他人(圆圈),就是给自己利益和快乐多的,按照儒家的观点,就是父母。稍远一点是妻儿兄妹;再远一点是朋友同乡;更远一点是同胞;最远的是外国人。一个人,确实像儒家说的那样,谁给我的利益多,谁就离我越近,我对谁的爱就越多,我无私地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就越多;谁给我的利益和快乐越少,谁就离我越远,我对他的爱就越少,我无私地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就越少。

这就是儒家的爱有差等理论,它的确是真理。但是,它对爱有差等的人性定律仅仅说了一半;还有另一半,更重要的一半,它不敢说了。但是,这更重要的一半却蕴含其中。那么,这更重要的一半究竟是什么呢?就是自爱必多于爱人,为己必多于为人。最早看到这一半的是墨家。《墨子·耕柱》篇便借巫马子的口,将儒家爱有差等进一步引申为:我对我自己的爱必最多。墨子这样写道:“巫马子谓子墨子曰:我与子异,我不能兼爱。我爱邹人于越人,爱鲁人于邹人,爱我乡人于鲁人,爱我家人于乡人,爱我亲人于我家人,爱我身于吾亲,以为近我也。”

对于这段话,冯友兰说:“巫马子是儒家的人,竟然说爱我身于吾亲,很可能是墨家文献的夸大其词。这显然与儒家强调的孝道不合。除了这一句以外,巫马子的说法总的看来符合儒家精神。”其实,冯友兰只说对了一半。他忽略了“爱有差等”具有双重含义:一是作为行为事实如何的客观规律的“爱有差等”;一是作为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的“爱有差等”。从道德规范看,“爱我身于吾亲”确与儒家的孝道不合,也与儒家认为“为了自己即是不义”的义利观相悖。墨子断言“爱我身于吾亲”是儒家的主张,无疑是夸大、歪曲。这一点,冯友兰说对了。但是,从行为规律来说,既然谁离我越近、给我的利益越多,我对谁的爱必越多,那么,我对我自己的爱无疑必最多:爱我身必多于爱吾亲。边沁也看破了这一点。他写道:“每个人都是离自己最近,因而他对自己的爱比对任何其他人的爱,都是更多的。”因此,“爱我身于吾亲”虽是作为儒家道德规范的“爱有差等”所反对的,却是作为行为规律的“爱有差等”的应有之义,是其必然结论,而决非墨子夸大其词。

但是墨家原本是从儒家分化出来的极左派,比儒家更极端,因而更反对为自己,更加反对“爱我身于吾亲”。所以,它从爱有差等推出这个结论,只是为了反驳和否定儒家的爱有差等,从而主张“爱无差等”。但是,它推出这一结论——爱我身于吾亲——是极端重要的。我们现在再来仔细地看一看这个同心圆。谁给我的利益和快乐越少他就离我越远,我对他的爱就越少,我无私为他谋利益的行为就越少;谁给我的快乐和利益多,谁离我就越近,我对他的爱就越多,我无私为他谋利益的行为就越多。那么,我对我自己的爱必然就最多,自爱必多于爱人!为自己必多于为他人!而为自己的行为总是多于为别人的行为,就意味着:每个人必定恒久为自己,而只能偶尔为他人。因为所谓“恒久”,就是超过一半的意思,就是在你的行为总和中超过一半;所谓“偶尔”,就是少数,就是在你的行为总和中不及一半的行为。这样,爱有差等人性定律的真谛最终便可以归结为:每个人必定恒久为自己,而只能偶尔为他人。这就是爱有差等定律,也可以称之为伦理行为目的规律。

这个规律在19世纪被德国大伦理学家包尔生命名为“心理力学法则”,可能是因为它和万有引力定律非常相像。万有引力是一种物理现象,是一种物体间的相互引力:两个物体间的引力的大小和它们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和它们质量的乘积成正比。这就是万有引力定律。爱有差等乃是人的心理力学定律,是揭示每个人的那种爱人之心所导致的目的利他行为的那样一种力学定律。所以包尔生把它叫做心理力学法则。爱有差等的心理力学法则,无疑比万有引力定律更加深刻、复杂、伟大!因为物理现象无自由可言,是不会欺骗人的;而人的心理和行为却是自由的、充满假象,很难探讨得到。关于这一点,弗洛伊德曾进一步地说,不但别人很难知道我在想什么,我自己也很难知道自己想什么。因为人有很多无意识的愿望和动机,这些东西是他自己所不知道的。人的行为的最根本的、真正的动力,并不是有意识的、自己知道的欲望和动机,而是那种自己不知道的、无意识的欲望和动机。所以,人的心理是最难探查的。

我小时候读《说岳全传》有一句话到现在还记得:“画虎画皮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心理学研究心理,比物理学复杂多了;而伦理学所研究的心理,比心理学所研究的心理不知道复杂多少倍!因为心理学所研究的人的心理现象是可以进行定量测量,有仪器可以把它测量出来,它可以数学化;但是,伦理行为的心理是不能进行定量测量的,所以是更难把握的。爱有差等之人性定律比万有引力之物理定律不但复杂艰深,而且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更大的意义和价值。因为正如陈独秀所言:国人的伦理觉悟——从而抛弃违背人性的恶劣的错误的不科学的道德而奉行符合人性的优良的正确的科学的道德——实乃最后最根本之觉悟,实乃社会发展进步的最后最根本之原因!

然而,对于这一爱有差等之人性心理力学定律,李宗吾竟然在他的《厚黑学》里说是他的伟大的发现。李宗吾先生的脸可谓厚矣!因为他如此将爱有差等的同心圆心理力学定律说成是他的创造,实在是一种剽窃:首先是对鲍尔生的剽窃,因为他出生于鲍尔生之后,他是20世纪中国思想界的一个人物;最终是对儒家的“爱有差等”的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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