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美国的制度与精神则尽可能地对国家力量进行了防范、限制与抵抗,于是我们才看到诸如《这场战争不正义》的文章,知道华盛顿老资格的政治评论家唐·里德认为美国的安全措施侵犯了民权,说“美国可能在这场反恐怖运动中失去自制力,它以爱国主义的名义所采取的一系列严厉措施侵犯了美国所基于的并且是它数百万公民为之献身的自由规则”(2001年11月22日《参考消息》)。杰弗里·罗森更是在《纽约时报》上指出,这场反恐怖战争本身也是对美国社会价值观的适应力的考验(2001年11月21日《参考消息》)。
这种体现着“社会”、体现着“公民自治”的制度与精神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地区都是看不到的。我们无法想象在塔利班控制下的阿富汗会有反对“9·11”袭击的游行,会发表各种反对这种袭击的文章,会在几年后再获一次重新选举总统的机会,会围绕着“反恐怖法律条款”展开大规模的辩论。就一个“健全理性的社会”而言,像不准妇女上学、从业,不能听音乐、看电视、聚会、游乐之类的事,无论怎么说都不可能成为全世界大多数人所能接受的生活观念。塔利班败走喀布尔后,那里的妇女立即摘掉面纱,男人剃掉胡须,饭店开始营业,集贸市场重新出现,说明塔利班所强制推行的那一套政治化了的生活制度并不为阿富汗民众所接受,也不能理解为民族习惯或宗教信仰。连阿富汗的民众都不能接受,何谈人类的文明秩序?不能接受而又不得不接受,于是联系福柯关于“国家种族主义”的概念,我们的脑海里就会有了一个“国家恐怖主义”的概念。希特勒的纳粹德国是“国家种族主义”,也就同样是“国家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的本义是指为达到政治目的而使用恐怖手段使人屈服;所谓的恐怖手段,在更为具体的意义上指的是以平民、以平民的“社会”生活为“人质”而达其“政治”生活的目的。当然,这又以对方确实珍重平民、珍重平民的社会生活为前提;因为国家的价值观念、自由规则就体现在平民的社会生活之中。所以,取消平民的社会生活,把社会生活政治化、国家化,对社会实行恐怖统治和国与国、种族与种族间的恐怖行为之间肯定有着内在的联系。
除了权力的力量外,还有一个真理生产的问题。当国与国、种族与种族之间需要用恐怖手段达到政治目的时,正如莱因霍尔德·尼布尔在《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中所说,“由于单纯的想象将无处不在的大自然转化成了仁慈的国家赐予其公民特别祝福的一个象征,于是爱国主义情感在现代人灵魂中就达到了一种如此绝对的权力,以至于国家能够任意使用个人忠诚所赋予的权力以达到任何目的”,“个人身上的无私和替代性的自私结合了起来,极大地加强了民族的自私性。这种自私性,无论是宗教理想主义还是理性理想主义都不能加以完全的遏止”。
在实施“9·11”恐怖袭击的阿塔等人,以及那些以“人体炸弹”去献身于理想与信念、以发泄仇恨和愤怒的其他恐怖组织的成员身上,我们就分明看到了这种“个人身上的无私性和替代性的自私”的完美结合;而且对我们这代人来说,并不缺少对这种“完美结合”的切身体验。
所以我并不同意仅仅从殃及平民、行为隐蔽、自我牺牲、毁灭目标的角度去定义恐怖主义,也不能从“法理的公正性和社会的接受性”上去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属于恐怖主义。至于要求世界秩序的绝对公正和必须消除贫困、资源共享之类的理论就更是把问题理想化了。人类社会从来就没有也永远不可能有那样的“未来”。
但这并不能成为恐怖袭击的口实。“冷战”年代敌对双方剑拔弩张,贫困之类的问题依然存在,但那时并无“恐怖袭击”一说。有些人把“9·11”袭击事件与当年的珍珠港事件相提并论,认为都是恐怖袭击,这就混淆了战争意义上的袭击与专门以平民为袭击目标这样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战争意义上的袭击也会殃及平民,而且也有以平民为袭击目标的事,典型的如往广岛扔原子弹,这始终是一件很难说清楚的事,今天唯一能为这件事寻找到的可开脱的理由,就是只有这样才能尽快结束战争,总之与战争形态有关。涉及战争,你可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可以说对方是侵略与掠夺,但与恐怖袭击的含义还是有所不同。“9·11”恐怖袭击事件显然不是个别人的刑事犯罪,不是不同部落、教派、种族间的相互仇杀,当然也不是珍珠港那样的战争行为;小布什宣布“这是一种战争行为”,只不过是为了给自己即将开始的战争行为寻找到一个借口而已。一旦成了战争行为,什么事也就都可以干了,尽管仍有一个避免殃及平民的界限,但它与恐怖袭击专以平民为目标还是不同。以平民为袭击目标,也就是以袭击“社会”为达其政治目的的手段(人质),它恰好破坏了“社会”的自治力量而助长了“国家”(政治)控制社会的力量,使“国家种族主义”成为可能。
就以袭击“社会”达其政治目的的手段而言,“9·11”袭击事件在手段上可谓尽善尽美;但手段总是偶然的、暂时的、工具性的,当人们沉溺于这种手段的“表演性”中时(人必须时时提醒自己这不是在看一部恐怖影片),已忘记了或意识不到它的目的,而且觉得那些实施恐怖袭击的人也忘记了或意识不到它有政治目的;就是有,这目的也是肯定达不到的。没有人相信(包括本·拉丹)这次恐怖袭击就改变了世界格局或使美国(包括以色列)“改恶从善”。所以它成了一次为袭击而袭击、为恐怖而恐怖、为表演而表演的以近五千人生命为代价的借助于现代传媒才可大获成功的“游戏”。当美国以巡航导弹远距离地袭击对方的目标时,恐怕也免不了有一种在“游戏”中解决问题的感觉。“生命”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人们在“生命”概念上到底发生了一个什么样的变化?福柯在这本书中说,17、18世纪的法律-惩戒性权力针对的是个人,通过消灭个人的肉体的恐怖行为而达到权力的高度集中;19世纪以来,这种权力针对的是民众,针对的是人的类别,通过国家或阶级的意识形态的控制来体现权力的技术与国家的职能:于是思想控制的概念取代了肉体惩戒的概念;与人口总数的升降相联系的“生命”概念取代了与个体存在相联系的“肉体”概念;涉及人的类别的生命政治学取代了与个体的人的肉体服从的解剖政治学;过去的君主专制是通过使人死(恐惧)而让人活(服从),现在的权力机构则是通过使人活(服从)而让人死(献身)。“人”,只有作为一个总数的概念时才有意义。当“哈马斯”组织的一位高级领导人说他们“拥有足够自愿执行自杀性爆炸袭击的人员,可以维持20年之久”时(2001年12月4日《参考消息》),就充分说明了与人口繁衍(妇女生育是另一种爱国的贡献)有关的生命政治学的特征。那么对作为“哈马斯”的对手的以色列来说又怎么样呢?据报载(2001年9月17日《参考消息》),以色列每年有近两万人移居他国,而且人口增长也停滞不前。专家预测,也许三十年后,以色列领土上的绝大多数人已不再是犹太人而是巴勒斯坦人,那时选举的结果又会怎样(世界上毕竟只有一个曼德拉)?再说,犹太教能向其他教徒开放吗?以色列作为一个国家存在的根据不就是它的犹太属性吗?所以施特劳斯才说“犹太问题能最清楚地表明西方危机、现代危机和自由民主的危机”,而且它还“表明了一种超出现代与现代危机的紧张关系,也就是人类理性与神的启示之间的紧张关系——两种对人类献身的敌对要求”。
也许这种“紧张关系”就是福柯所说的“战争状态”——一种有时间性间隔的持续着的畏惧与不信任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我们除了说些“走出战争状态”和发些有关爱的共同体的议论外,还能怎么样?
最后引用福柯的三段话来结束这篇文章:我认为,这里提出了一个历史与政治中的根本性问题,不仅仅是19世纪的,也是20世纪的。人们怎样能够用完全民事的术语来理解斗争?人们所说的斗争,经济斗争、政治斗争、为了国家的斗争,是否这一切真正可以用非战争的术语,在纯粹政治经济学的术语中进行分析?在这背后,是否必须认出某种18世纪历史学家试图定位的战争和统治的模糊不清的背景呢?无论如何,从18世纪开始,从这个对历史概念的重新定义开始,就有一种历史,与18世纪相对,寻求国家空间中斗争的民事背景,它将取代18世纪历史学家试图定位的战争、军事、流血的背景。
随着从中世纪开始的国家变化,似乎战争活动和制度沿着一条明显的道路在改变。一方面,它们趋向于集中在中央权力的手中,后者单独拥有战争的权利和手段;因此,它们马上在人与人、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关系中被抹去了,它们越来越变成国家的特权。另一方面,紧接而来的结果是,战争终于成为被仔细确定和控制的军事机关专业的和技术的持有之物,一句话,一个完全被战争关系穿越的社会逐渐被拥有军事制度的国家所代替。哲学问题,这是我们所处的这个现在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今天的哲学完全是政治学,完全是历史学。它是内在于历史学的政治学,它是对政治学不可或缺的历史学。
原载《开放时代》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