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事
1979年5月19日,我到陈修斋老师家谈了我的论文设想。我说我想研究社会契约论问题,从霍布斯到洛克、斯宾诺莎、卢梭;陈老师基本同意,但认为研究的范围太大,觉得我应该缩小范围,把问题集中在某个人或某两个人的比较上。由于我们的专业方向是大陆理性主义与英国经验主义的比较,所以我就选择了霍布斯的契约论与斯宾诺莎的契约论。那时能看到的书很少,基本上就只有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的《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陈老师是主要编译者之一,这本书也是我当年考上研究生的主要参考书之一),所以就下了很大工夫仔细重新阅读这本书,并重点比较霍布斯与斯宾诺莎的社会契约论。
1980年10月4日,在武汉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关于欧洲唯理论与经验论的学术研讨会,陈修斋、杨祖陶两位老师主持了这次会议,汝信、吕大吉、王太庆、朱德生、张尚仁、冒从虎等人都参加了这次会议,也认识了当时正在读贺麟先生研究生的洪汉鼎。北京大学外哲史的几位研究生则与我们成了在私下里最谈得来的好朋友,比如胡平、陈海鸿、岳长令等人。他们偏重于英国经验论,我们偏重于大陆理性主义。比如胡平,当时正研究霍布斯的学说。我们曾荡舟东湖,反复争论经验论的学说与唯理论的学说对我们今天而言到底意义何在。争论的一个重点问题就集中在他们的社会契约论的差别上。
这份提纲本来是我在研究生与本科生课堂上的一个讲稿(那时的研究生都要求先在本科生的课堂上试讲一次或两次),后来也就成为我与胡平等人讨论契约论问题时的一个准备。现在这份提纲就是经争论后重新整理出来的,其中吸收了胡平等人的不少观点。
最后,我的硕士毕业论文还是未能写社会契约论问题,而是改成了写《斯宾诺莎论神、人与人的幸福》,但依然偏重于他的社会政治学说的哲学基础。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与斯宾诺莎的不同观念
社会契约论,按照霍布斯的说法,是为了区分获得主权的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自然的,即征服;另一种方式就是“一群人彼此同意自愿地服从某个人或者一些人的会议,相信可以受他的保护来抵抗其他一切人”。这后一种方式也叫“政治的国家或制定的国家”,也就是他所理解的经社会契约论而产生的国家。
所以社会契约论是为了在武力征服之外,再提供一种可以用“政治的”方式产生国家的途径。
霍布斯是唯物论者,他先讲物体的性质,再讲人性,最后才讲社会契约论,就是因为如果用唯物论的眼光看待人性,那么人的状况就只能是一种“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况”;于是,在此前提下,人性也就只能顺从两条自然律:第一,寻求和平(自我保存);第二,如果别人也想自保,就会想到“有必要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于是才有了契约。
这里给我们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这样一种唯物论的眼光对我们来说是完全陌生的。我们的唯物论讲的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物质需要,但很少想到如果“人性”是唯物的,那么就只能得出霍布斯这样的结论。这与“人性恶”也不同,因为它把安全自保放在第一位,而不是满足欲望;而且相信别人也会这样。我们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也是一种“唯物论”的说法,但是不是对死亡的恐惧会高于“财产或财富”的追求?这到底是一种自然本能还是一种观念的转变?我倾向于认为尽管人都怕死,但意识到生命是一种价值,而且高于一切却并不是一种自然本能。但如果把生命价值置于一切需求之上就会得出霍布斯这样的结论吗?
第二,获得最高统治权力能不能通过一种“政治的”方式?所谓“政治的”方式,就指的是“一群人彼此同意自愿地服从某个人或者一些人的会议,相信可以受他的保护来抵抗其他一切人”吗?这里面最重要的是妥协。所以“政治的方式”也就是“妥协的方式”。当然,妥协的前提是都要“自保”。如果一方绝对能战胜另一方,还会有“契约论”吗?武力征服或者战争难道就不是“政治的”方式了吗?马克思主义认为战争是政治的最高表现形式。那么也就是说,讨论、妥协、相信别人也会这样,都属于政治的低级层次,当这些低级层次无效时,战争才会发生。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社会契约论是政治的低级层次,但又是对一种理想状态的设想,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真正的低级层次是谁都相信自己可以战胜对手(至少在一开始是这样)。
第三,如果社会契约论只存在于理想状态之中,那么也就是说,社会契约论所依据的人性论也只存在于理想状态之中。那是一种理想的人性,即把生命的价值置于一切追求之上。人只有变成一个理想的人,才会懂得珍惜生命。这对我们是一个很大的启发,因为历史上的中国人真的不把生命当一回事,我们也很赞美这种态度。当然它也同时说明霍布斯的学说是为未来设想的。
既然涉及未来,涉及理想的人性,那么对他的反驳也就合情合理。
这种反驳就体现在斯宾诺莎的学说中。
斯宾诺莎也是唯物论者,也讲人的自然本性,但他同时把“自然”理解为“神”。
“自然”指的是自然整体,它必然存在,一定完满,这都与“神”是一样的。
重要的是“自然”是有规律的,在“神”那里,这就是必然。
那么人的完满性体现在哪里呢?就体现在对“神”的必然性的认识上。
这也就等于说,人的完满性也就是人的理性的完满性;理性之所以是完满的,就在于它能形成有关必然性的观念,因为“观念的次序和联系与事物的次序和联系是相同的”。
这种必然性就是“自然整体的秩序与依存”,斯宾诺莎说,“在此秩序中人不过是一个微粒而已”。
这个大前提一定,人的一切努力、奋斗,包括通过契约产生国家,有了主权者,其实都是微不足道的;人能做的,就是认识并服从自然(神)的规律(必然)。
但与此相应的还有另一个前提,即我们必须相信自然(神)的规律(必然)都是为了人的幸福。为什么要这样相信?对信神的人来说,这是一个不言而喻或不需要回答的问题。
自然(神)的规律(必然)是为了人的幸福,这一点体现在哪里呢?就体现为“我们相信,我们循理智的规律和确实的指示而生活要好得多”。
斯宾诺莎认可霍布斯的观点,人人都生活在“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态度中;但只是就个人而言才成立。这是斯宾诺莎的一个积极重要的观念,这就是就个人而言,“要一个人永远对我们守信,那是很笨的”;就个人而言,如果实践诺言或契约对我有害,“我完全有权毁弃契约,采取行动,好像我一向不曾有此诺言”。
但人并不是个体存在,也不是通过契约服从于个体的人,或把自己的权力与力量就可转移到另一个人手中(这与霍布斯有着根本不同);个体的人哪怕在王位上,也并不是不可抗拒的。
比个体的力量大的就是集体,作为社会或国家的集体。
斯宾诺莎在这里表达了一个他最为重要的观念:“契约能永远严格地遵守,就是说,若是每个个人把他的权力全部交付给国家,国家就有统御一切事物的天然之权;就是说,国家就有唯一绝对统治之权,每个人必须服从,否则就要受到最严厉的处罚。这样一个政体就是一个民主政体。民主政体的界说可以说是一个社会,这一个社会行使其全部的权能。”霍布斯的契约论讲国家的“非暴力”的起源,着眼于个人,个人通过契约交出自己的权利,然后就只有服从,相信国家会保护自己的利益;斯宾诺莎的契约论也讲的是个人交出自己的权力,但不是交给个人,而是交给一个民主政体,然后所谓的“敌人”,“就是离开国家而生活的人”。
霍布斯一直着眼于个人,斯宾诺莎一直着眼于个人的整体性存在,这与他对自然、对神的理解是分不开的。
于是,在霍布斯那里,契约论纯粹是个人间的行为;在斯宾诺莎那里,契约论则与某种整体性的存在的规律(必然)有关。所以从根本上说,也就不再是个人间的行为,而是个人与某种整体性存在的社会、自然、神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只能是服从,当然前提是对必然的认识;于是服从这一必然也就等于服从自己的理性。
霍布斯的意义是告诉了我们什么是政治,什么是非暴力、非自然的获得统治权的方式;斯宾诺莎的意义是告诉了我们问题的关键不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而在个人与社会、与国家间的关系,这一关系也是服从,但前提是这一政体必须是民主政体,是个人的理性对某种必然性的认识与服从。
本文原为我读研究生期间在武汉大学哲学系的试讲提纲(兼做毕业论文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