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皇帝轻贱和贬损儒生的人格尊严,首先是由于与中国皇宫密不可分的宦官制度。仅以明英宗时期为例,其宦官王振专权,皇家侍讲刘球奏请皇帝亲政,被王振逮捕,乱刀砍死,陈尸荒郊;国子监祭酒李时勉对王振未表示特别恭敬,被令在国子监大门口带枷示众;大理事少卿薛宣未先向王振行礼,被判处斩……由此而来的结果有如下例所示:工部侍郎王佑没有胡须,王振问以何故,答曰:“老爷没有,儿子辈安敢有?”其次是由于所谓“廷杖”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上自宰相,下至平民,没有人能维持人性的尊严”。例如在对侍郎尚书以上的高级官员执行“廷杖”时,宦官高坐监刑,其他官员陪坐,左边站小宦官三十人,右边站锦衣卫三十人,庭下站行刑吏百余人;宦官宣读诏书后,行刑狱吏即将受刑的大臣摔倒在地,捆住全身,只露出臀部和腿部接受杖击;受刑人在大庭广众之下,疼痛哀号,头面撞地,尘土满口,甚至胡须都被磨掉!在“锦衣卫”、“东厂”、“西厂”、“内厂”
等秘密警察机构遍布国中,监视严密,一举一动均可密告的环境下,包括士大夫在内的所有国人的尊严或人身权利,毫无保障。
在大礼议事件之前,明武宗的宦官刘瑾因发现一封向皇帝揭发其罪行的匿名状,为追究事主,命令满朝高官300余人在烈日之下,从早晨跪到傍晚,其中两人焦渴而死,未死者当日竟全数下狱(后因发现匿名状出自宦官内部,才将这些高官释放)!大礼议事件的原委和经过如下。明英宗无子,由其堂弟继位,即为明世宗(嘉靖皇帝)。士大夫们依儒教理论,为使“大宗”不绝,要求世宗称其伯父伯母(英宗的父亲和母亲)为父亲和母亲,而改称自己的亲生父母为叔父叔母,年仅十五岁的皇帝自然反感,他的寡母也拒绝进京,因为按此要求,她不但不能当皇太后,而且还要失去这唯一的儿子。但在宫中一场火灾被解释为上天的警告之后,母子两人只好屈服。三年后(1524年),在个别士大夫的理论支持下,皇帝下令恢复对父母的正常称呼。于是,满朝高级官员数百人齐集在宫门外,匐伏哭喊,以示维护儒教伦常秩序的决心。明世宗下令将哭声最大的一百三十四名官员投入监狱,第二天又逮捕九十多人,全部廷杖,其中十九人死于杖下,未死的为首者被流放到蛮荒边区。
这个事件和这类事件只是儒教中国中人的尊严之处境的集中表现而已。本文对这个事件的着眼处,不是士大夫们的儒教理论如何(那显然是荒唐的),而是他们关于父子君臣关系的宗法理论在实践中的结果,恰恰使他们关于人格的理论成了空中楼阁,连他们自己的尊严和权利都被中国传统政治踏在脚下,日益萎缩。
如果说明朝的上述事件还表示士大夫们尽管惨遭摧辱,仍然有所抗争,那么,清朝的“文字狱”则更使士大夫不但不能抗争,而且不能自由地思索和写作,沦于只求“做稳奴隶”的状态。在所有的人都对一个人口口声声自称“奴才”的清朝,人性尊严在儒教实践中已经萎缩到趋近于零了。
3.实际矛盾的分析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在关于人性尊严的儒教理论与对待人性尊严的儒教实践之间,有一种触目惊心的分裂,至少是一种无法回避的矛盾。这种分裂或矛盾,原因何在?
我想,最明显和最主要的原因,是制度缺陷。
儒教制度的原创者,如前所述是孔子之前的周公,而周公创立的制度,从最初起就赋予了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以宗教、社会、经济和政治上的排他性特权。这种特权在中国第一个统一王朝即秦代被强化到残酷的程度。这实际上意味着人的尊严之丧失和扭曲——对于除了那“一个人”之外的全国人民来说是丧失,因为这种制度让他们承认:他们不是“天子”,他们的地位在一个称为“天子”的人之下,天生的权利当然比那个人要少得多,他们的财产(在那个时代主要是土地)是那个人所赋予的(即使王公的土地也是他“分封”的),犹如儿女要服从父亲一样,他们必须绝对服从那个人,等等,而这种制度在上千年生活中的延续和加强,使这种丧失逐渐变成了有意识的伦理习惯甚至无意识的风俗习惯;对于除了全国人民以外的那“一个人”来说是扭曲,他既然在宗教上、社会上、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处于同任何他人不同的地位,都处于同任何他人无法平等交往的状态,他的尊严也就被拔高到了超乎“人的尊严”或“人性尊严”之上,而变成了一种畸形的非人性的东西,由于他无从将自己看成普通人而他同时又确实不是神,所以他的人性尊严实际就遭到了极大的扭曲。如果说在一个新皇朝初建之时,皇帝还会因为过去的记忆而保留着部分清醒而正常的自我认识,那么在皇朝巩固之后的皇帝,就会因为生活或生长在这种制度下而难以产生这种认识了。这正是我们看到许许多多的中国皇帝在精神上处于扭曲病态的制度性原因。
孔子时代的儒者,所谓原始儒家或先秦儒家,基本上同孔子本人一样,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一方面极力赞扬古代制度,其中包括(甚至首先就是)周公创立的这套制度,因此巩固了这种对人性尊严有巨大负面作用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虽然如前所述张扬了人性尊严的学说,但却未能将其付诸制度建设,再加上暴君秦始皇建设并巩固了专制的政治制度,“汉袭秦制”,以后各朝又逐步完善和加强了这种制度,所以儒教关于人性尊严的学说,就只能真正地局限于学者之“学”和说者之“说”,再也无力在实际生活中实现自身了。
三、基督宗教中的人性尊严
1.基督宗教理论或基督宗教哲学中的人性尊严
基督宗教理论的基础是“圣经”,所以,基督宗教关于人性尊严的学说,首先是以圣经的“人论”为基础的。
圣经的“人论”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说人赋有“上帝形象”(“天主肖像”),另一个方面是说人有原罪,因违抗上帝之命而堕落。
就前一方面而论,基督宗教理论同儒教理论一样,赋予了人性尊严以极高的地位,而且这种地位的基础,是人与超越者或主宰者、创世者的密切关系。就后一方面而论,基督宗教理论又同儒教理论中的非正统或非主流主张(如“性恶论”和“性善恶混”等)接近,强调了人性中阴暗的一面,强调了人性因意志自由的滥用或“原罪”而败坏。在孟子之后两千年的儒教历史上,性善论占据了主流或正统的地位,相比之下,在两千年的基督宗教历史上,“原罪”观念从来都是最重要的教义之一。所以,乍看之下,基督宗教对于人性尊严的强调,至少在理论上,不如儒教彻底或一贯——从正面说,人性只是超越者的“形象”,而不是“天地之心”、“天地之德”;从负面说,人性甚至会走向悖逆超越者的堕落的方向。
仅以两位影响最为深远的基督宗教理论的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例。圣奥古斯丁一方面把人定义为“使用可朽及世间的肉体的理性灵魂”。而理性灵魂的本质又与“无形的、永恒的理性”相通,是上帝之光的受体,这就把人的本质与上帝联系起来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若无上帝的恩典,人的意志不可能选择正当的秩序和真正的幸福,不可能选择善。因为有了原罪,人的意志受到罪恶污染,人已为罪恶所奴役;只有依靠上帝恩典,人才能恢复意志的自由,作出善的选择。
类似地,圣托马斯一方面认为人是由肉体和灵魂构成的有形实体,而灵魂又与精神实体并最终与上帝相通。他曾主张,“所有人的自由生来平等,虽然其他禀赋都不平等。一个人不应像一个工具一样服从另一个人。因此,在完整的国家中没有废除人民自由的君主统治,只有不歧视自由的权威统治。”另一方面,托马斯又说:“永恒的理性不会犯错,但人的理性却可以犯错。”表明人的理性是脆弱而会失误的。所以,“任何理性的造物,就其自然本性而言,都有可能犯下原罪。”而“被原罪所削弱的人们的自由选择,尤其需要上帝的推动才能向善”。
既然人有原罪而只有依靠上帝才能向善,这在主张性善论和人格独立的儒家思想看来,就可以逻辑地引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人性本来就没有尊严,因为依附于上帝而没有独立自尊的地位;如果说,基督宗教的人论因其“上帝形象”说而赋予人性尊严以极高的地位,那么,它又因其“原罪”说而把人性尊严大大地贬低了!
2.基督宗教实践或西方历史中的人性尊严
然而奇怪的是,与前述儒教实践或帝制中国历史中,人性尊严(包括儒者本身的尊严)越来越严重地遭受贬损和践踏的状态相比,在基督宗教占据思想统治地位的西方历史中,人性尊严的处境却相对较好,而且越来越得以改善。
首先,西方基督徒在基督宗教遭受罗马帝国迫害时期被剥夺的崇拜上帝的宗教权利,在迫害停止和基督宗教获得合法地位之后,当然也就得到了保障。在中国学界长期遭到诟病的基督公教的等级教阶制度,涉及的主要是教政管理和礼仪程序。至少,它的宗旨不是要禁止普通信徒对其终极崇拜对象的崇拜,而且,这种制度是独立于其他的社会政治制度的。每一座乡村教堂的基本格局、基本功能、崇拜礼仪和崇拜对象,都同王公贵族甚至皇帝宫内的教堂完全一样。换言之,如果我们谈的不是在教会行政机构内的地位和相应的社会地位,而是宗教信仰权利或崇拜终极者的权利,那么,即使在中古时期,普通的西方基督徒,也是同王公贵族处于同等地位的。一个下等阶层的基督徒,完全可以因其信仰虔诚而得到比堕落腐化的王公贵族更高的尊敬。反之,神职人员、王公贵族甚至皇帝本人,由于同样被视为带有原罪的“罪人”,因而至少在宗教方面是无法趾高气扬或享受特权的。着名的卡诺莎城堡事件就是一个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