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道家不仅反对纵欲,而且指出了问题的要害是自我中心主义,正如老子所说:“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故能成其私”。事实上,儒道两家都指出了欲乃天成,本身非恶,问题只出在“私”,即自我中心主义,因为正如邵雍所说:“任我则情,情则蔽,蔽则昏矣。”现实的问题,不出在压制欲望,而出在压制他人的欲望以逞一己之欲,更出在自身的正当权利不去扞卫,却又损害他人的权利以求“成其私”。其结果同老子所言正好相反:小人“先其身而身后,内其身而身亡”(最形象的例证是在公共交通方面人人争先,结果整个公交秩序落后,“文革”时期人人都“明哲保身”,结果是“人人自危”)。这种民族“劣根性”悲剧的原因,“非以其有私邪?故不能成其私”。耶稣的话也对我们很有教益:要舍掉生命,才能得到生命。这同老子的话是异曲同工的。
9.在中国,主张人性为仁义的儒家后来过于政治化制度化,而被抨击为虚伪和压制性的“礼教”。其实就其本意而言,孔孟所说的“仁义”与老庄所抨击的“仁义”内涵是不同的:在孔孟那里,仁义首先是一种本然的内在的追求,所以他们赞赏之,而在老庄那里,仁义主要指外在的礼法仪轨,所以他们反对之。其实,孔孟又何尝不重视内在性(这是道家所谓自然性的另一层意思)胜于外在性呢?孔子就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之类的话(当然,若引此语来反对法制,会成为某种食古不化)。看来儒道两家并不像人们所说的那么对立。再说“任情”,它的精神是保存发扬本性,“任情”离不开“率性”。这性,是天生的不同于兽性的人性。儒家说“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也把人性与“天道”联系起来。于是,道家的“性修反德”、“与道同游”,同儒家的“与天地参”、“天人合一”一样,都指明了人性的最高境界是趋向世界本源,这个世界本源若用基督教词语表达,就是上帝。基督教说人出于地上的“尘土”,这表示人乃自然之一部分,但又说人是按上帝的“形象”造成,这表示人又远远高出自然而赋有神性。人可以管理地上的动物,但又不可自命为神,这说明人性是介乎于兽性与神性之间的。人应该“效法基督”,以期最终得到对神的“至福直观”。由此看来,东西方宗教的人性观实际上也不像人们所说的那么对立。正所谓“心理东西本自同”!
10.最后联系到前边的话题来说。人的自由对人来说,既是最本质的东西,又是最危险的东西。没有它,人不成其为人;有了它,人又可能滥用。人可以选择向下堕落而“物化”,也可以选择向上追求而“圣化”。既然“物”的特点就是服从必然而毫无自由,“圣”的特点就是博施于众而有“圣爱”(孔子称“博施于民”为“圣”,而《圣经》说“上帝就是爱”),那么,尽力自由地即出自内心地、广博地即毫不自私地去爱,就是在“则天”,就是在“法自然”,就是在“遵主圣范”,也就是在让我们这变易不止运动不息的人性,步入一条向上的路!
1997.11
Brighton,MA.
关键在于观念的转变
我国的宗教管理,同一般社会政治事务中的正常情况一样,是观点影响政策,政策指导实践。观念对于实际生活的影响之大,自不待言。
正确的观点来自对实际的正确理解,而要力求正确,就要在看问题时力求站得高一些,即全面些;力求客观或科学一些,即理性些;力求考虑得长远和审慎一些,即稳定些。
中外历史上处理宗教问题的无数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事情处理得是否正确,往往取决于人们能否——
一、跳出来看:全面些
1.跳出自己的地位、职业、教育、趣味、信仰、环境等造成的观念局限。起码要有摆脱局限看问题的意愿,才有可能避免狭隘、夸大、偏激等带来的祸害。
2.跳出纯意识的观点,考虑历史沿革与现实情况、经济基础与生活方式、政治关系与民族关系、社会道德与风化习俗等宗教之外的多种多样的因素。
在历史上,英国女王玛丽一世出于自己的信仰,不许国人信奉新教,对反抗者严加镇压,结果她要取缔的宗教并未消失,反倒埋下了大动乱的祸根。直至1689年通过《宽容法》,放弃了要全国信仰一致的观念,使宗教信仰自由成为定制,国家才得享太平。
中国的“三武一宗”灭佛,部分出于自己的儒道观念,部分出于政治考虑,但几番扫荡之后,佛教至今犹存。而唐太宗实行宗教宽容,对各种宗教兼收并蓄,却带来了文化发达的太平盛世。
二、以平常心看:理性些
1.宗教的兴衰浮沉,并不以人的意志而定。既然如此,待之以常心,处之以理性,方为智者。
2.宗教是任何社会的重要侧面,是人类生活的重要部分。既然如此,社会里面有宗教就是常态,无宗教反而不正常(历史上表面上无宗教的时期都不正常)。
如果把宗教的某些功能比喻成润滑剂,那么它处于凝点与沸点之间就是正常的。
在历史上,中国的白莲教本来是很正常的一派佛教,只因受到元朝政府的压制,才变成了元朝的大敌,而且其暴动活动一直绵延到明清两代。
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宗教都曾因遭压制而复兴高涨,但近年反而趋于平缓。
在西欧各国,宗教宽容原则实行三百年来,基督教各派教徒在人口中的比例反而下降。在欧美各国,基督教都是维系道德、稳定社会的重要因素。
三、从法治角度看:稳定些
1.对于某些与宗教相关的事件,不存在管不管的问题,但有个怎么管的问题。只有以法律为唯一的标准,才不会宽严失度,失却公平;只有从法治角度看问题,才能够平衡审慎,长久稳定。
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只有坚持法律权利的平等,才能使各种宗教之间、信教者与不信教者之间和谐相处,从而使国家长治久安。
美国的摩门教在19世纪初起时,又搞多妻制度,又搞武装民兵,与法律和政府对立,而且因抬高史密斯和摩门经而使占人口多数的基督徒十分反感,但联邦政府对它的处理不着眼于宗教,而着眼于法律。后来摩门教渐趋正常,不但与整个社会相处和谐,而且其影响下的犹他州盐湖城等地在社会治安、道德水平方面均属前列。
一方面,世界上几乎所有因宗教而起的动荡和冲突,根子都在于法律权利不平等或者未以法律为唯一标准。另一方面,世界上宗教比较稳定的国家,多依靠权利平等的刑法民法(有些还有宗教法人法)等法律来处理宗教事件。如果把宗教活动比喻为羊群,把犯法活动比喻为跨出羊栏之外,那么,所谓“法治观点”,就是只管栏外不管栏内。
总而言之,要在宗教方面长治久安,必须做到以上三点。这里的关键,在于观念的转变,也就是思想的解放。在这个意义上,所谓“不是幡动是心动”的道理,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