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事
关于留学生卢刚在美国杀人的讨论,暴露了当代中国青年价值观的混乱,故有此文。年初在国际宗教史协会(IAHR)北京会议上第一次用英语发表关于现代宗教改革的论文,被我很尊敬的陈泽民教授评为“一个哲学家的梦”,很为震动。妻子在暑假后赴加拿大半年,期间我一人照料上小学的女儿,一日忙于三餐做饭,又为寄送“宗教与世界”稿件摔断了脚趾,十分狼狈。
年底为在香港举行的国际会议写作英文论文“中国知识分子向何处寻求智慧”,完成那天因通宵写作,凌晨腰疼得无法从椅上站起!赴港申请批准拖延,终未成行。
从绝对命令到社会生态
爱荷华大学校长在被害者葬礼上说:“我们无法理解,我们感到茫然……”对这次讨论中出现的某些说法,我也无法理解,但是绝不茫然!
例如,有一种说法是:在某种“公理系统”中,卢刚“绝对是位英雄”,因为他“追求绝对的公正”,“追求的是超越,考虑的是存在的意义,而不仅仅是衣食住行。”这几句话如果不是反话,确实无法理解。但是有一点是清楚明白的: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价值观,可以为之说出一套“理”,甚至说得很有“系统”,可是那个“理”却未必“公”。像卢刚那样为一己“出气”而使未犯死罪的人惨遭横死,用放暗箭打冷枪的阴险去制造奇冤大屈,这是堕落为大奸大恶,哪来半点“英”气?这是在制造“绝对的不公”,哪还有“理”可言?所谓公理,应是人类理性能够接受的道理。理性告诉我们:假如人人都可以为自身的“自我”去毁灭他人的“自我”(甚至因此而成“英雄”),则一切“自我”都将不复存在。
“公正”意味着为了某种真正的“公理”或公平原则,不惜作出不利于自己的判断或抉择。所以“大公”必连着“无私”(在此,“公”指的是公正原则而不是某个团体)。卢刚恰恰是为泄私愤而践踏了公正的原则或公理(如“对等原则”,“人人有生命权”等),这不必多说。这里要问的是:如果生活中找不到“绝对的公正”,人是否就可以为所欲为?
假如“绝对公正”指的是要“所有人都满意”,那确实很难找到。不过的确有一条“绝对公正”的原则,那就是康德揭示的道德律“绝对命令”,所有人都必须遵守这条命令:“不论做什么事,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这意思是说,如果你真心想要人人都接受你做某件事的道理,那么你就可以做那件事,否则就不该做那件事。例如,你想造假药时,如果你真心想要人人都做假,真心愿意你喝的牛奶掺了尿素、你买的火车票都是假票、你看的报上全是假消息、你生病时到手的全是假药,那么你就可以造假药,否则你就不该造。康德发现的“绝对命令”、“人是目的”等道德律,实际上正是人类社会得以产生和维持的基础,正是人作为人不能不接受、若不接受则无法做人的公理。东方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仁者,爱人”之说,西方有“爱邻人”、“爱人如己”之说,这绝不只是什么“立教”者、“立法”者的事情,而是为人之本、做人之根;这也不只是什么哲人教主的教导,乃是人之由来、人之所往!
所以前述问题可以这样来回答:生活需要一条“绝对公正”的原则,那就是,人不可以为所欲为,或者说,自由的界限,是不侵犯他人的同等自由。康德说的道德律,是“绝对服从”又“法由己立”,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这就是“意志自律”,也即自由。由此可以看出,当代不少青年对西方“自由”学说的误解,已到了颠倒其本意的程度。一般只认为“自由不错,应该追求”,然而西方哲学思想所说的自由(这里指意志的自由,不是指社会政治层面的“出版自由”之类),是人本来就有的,不待“追求”。它几乎等于“选择”或行动自决,所以它要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能推诿给必然性),于是它带来的常常是悔恨或痛苦,而不是安宁或幸福。
说它“好”,是因为它能使人摆脱必然(即有别于自然),但它有一大“害处”,即它与人的局限性一起造成了犯罪(道德上宗教上的罪)的可能。至于某些以“自由”之名而犯的罪行,其实恰恰是放弃自由。例如,你指责我偷窃你的食物,我可答曰:“我饿时有吃饱的自由!”这样说实际上把自己降到了无自由即“非人”的层次,因为如猪狗之类的“非人”,饿时见食必吃,这是受制于必然的自然规律。而人却能够为某种目的,拒不服从这种自然规律,因为人有自由,意志可以自律。所以康德指出,自由是道德律的前提,道德律又是自由的体现,自由与道德是无法分割的。
看来,梁启超在本世纪初的这段话,在本世纪末还得重复:“嗟夫!今世少年,莫不嚣嚣言自由矣,曾不审夫泰西之所谓自由者……无一役非为团体公益计,而决非一私人之放恣桀骜者所可托以藏身也。”(《论自由》)现在不少人认为自私自利可“托以藏身”的,还有“功利主义”、“快乐哲学”等学说,以及“个人”、“自我”等概念(此次讨论亦有涉及)。殊不知这里也有南辕北辙式的误解,以至在丧失“国粹”的同时,又糟蹋了“洋粹”。例如,“功利主义”讲的善恶标准,要在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非一己私利;“快乐哲学”讲的个人幸福,在于符合自然的法则或神意而得到和谐安宁;“个人本位”讲的是尊重保护个人独自具有而不可替代的价值,因此侵犯(更不必说毁灭)个体的他人,恰恰是在践踏这个原则;至于“自我”,乃是属于人而不是非人,属于前述“自由”而不是必然的东西,因此可以说,侵犯他人的自我,就是侵犯自己的自我(正如辱骂别人之时就侮辱了自身);以自我为中心,就是贬低自己的自我(贬为一个偶像)。
梁启超指出,各种奴隶状态均“莫惨于奴隶于我”,战胜自己才能自强:“自胜焉,强焉,其自由何如也!”这就涉及开头提到的“超越”问题。所谓超越,就是要超越自我。像卢刚那样深陷于忌恨的泥潭,既超不出对“偷斧子的人”的猜疑心,又越不过因所谓“个人羞辱”的报复心,只能灭顶于一己幻觉,从何超越自我,遑论“追求超越”?他那种金钱可慰父母之心、性交重于厚爱深情的态度,那种为“论文得奖”、“风光风光”而活着的境界,清清楚楚地表明,他恰恰陷入了存在哲学揭示的那种只为“眼下”而活、不思存在意义的低级生存方式。从这种低于人的生活方式,走向“好活不如赖死”的行为,实属必然。因为,“不知义”,正可说是“赖”;“低于人”,恰无异于死。
印度教有言:大梵像整个空间,个人灵魂像罐子里的空间。这个比喻形象地说明了“小我”与“大我”本为一体的关系,深刻地揭示了自我的非孤立性和超越自我的必要性。海德格尔则说:人的存在是InderWeltsein(在世,在世界之中存在),个人的存在是同世界不可分离的。从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是政治动物的学说,到马克思关于人的本性是社会关系的理论,无数思想家都指明了人类体验到的这一事实:没有个人就没有社会,没有社会也没有个人。正如破坏自然的和谐、打断自然生态的链条意味着死亡一样,破坏社会的法则、打断人际生态的链条,也将导致死亡,更快速、更直接的死亡,包括每一个人的自我在内的死亡,而且是作为弱肉强食的禽兽的死亡!
海明威曾引用过300多年前英国宗教诗人约翰·堂恩的一段话:“谁都不是一座岛屿,自成一体;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所以,绝对不必去打听丧钟为谁而鸣;丧钟是为你而鸣。”这位美国作家曾多次远渡重洋,为异国人民的生存而战,以实践这段警世恒言。他死后30年的今天,我们要问:如果人类自己毁灭自己,谁来为我们敲丧钟呢?
原载《北京青年报》1992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