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就我对哈耶克论着的阅读和研究结果表明,哈耶克在1960年以后出版的所有论着中根本就没有明确指出他是在Leoni这部着作的影响下改变其观点的,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1962年4月4日致Leoni的信函中,哈耶克却明确指出,他不仅为Leoni出版《自由与法律》一书感到高兴,而且该书中的观点也给予了他以新的启示;哈耶克在简略讨论了这些观点以后指出,他希望在一本关于《法律、立法与自由》的“小书”(alittlepamphlet)中提出这些问题。
显而易见,哈耶克在批判家Leoni的影响下,同时也是在其知识观转换这一更为紧要的基础上,日益洞见到了普通法作为个人自由保障者的重要性并且逐渐解决了他早期关于立法与普通法在自生自发秩序中的位置的论述中所隐含的紧张之处。此外,在我看来,也正是在Leoni观点的影响下,哈耶克才有可能在此后对洛克的法律观做出非常重要的批判,“就此而论,甚至约翰·洛克有关自由社会的所有法律都必须是事先‘颁布的’或‘宣告的’论点,似乎也是建构论那种把所有的法律都视为刻意创造之物的观点的产物,因为他的论点意味着,经由把法官的职能限于对业已阐明的规则的适用,我们便能够增进法官判决的可预见性。然而,这却是错误的。事先所颁布的或宣告的法律,往往只是对原则所做的一种极不完善的表述,而人们在行动中对这些原则的尊重更甚于他们用文字对它们的表达”。
从上述哈耶克的论述以及我们此前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发现,哈耶克经由法治保障自由的理想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他理解实现这种理想的制度方法发生了变化。在哈耶克的早期着述中,一如我们所见,他趋向于把自生自发秩序所需要遵循的法律规则与法治国的“高级法规定”明确联系在一起,并且在此基础上指出他的“高级法规定”乃是欧陆论者经由从英国普通法和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发展中汲取养分而确立的那些法律的特征。然而,哈耶克晚期对法律问题的论述虽说仍然关注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框架所应具有的宽泛特性,但是,他对这个框架的说明以及对这个框架之发展的阐释却转向了对普通法的强调以及对法律乃是有待法官或法学家发现之物的观念的强调:他明确认为法律乃是经由法官或法学家和行动者不断做出的发现和否弃而发展起来的。
这里的关键在于哈耶克不再从欧洲大陆的法典法法治国的角度出发去设定法律所应当具有的特性,而转向了从普通法的角度亦即从日常司法实践活动过程中的法律规则的角度出发去阐发它们所表现出来的并使之区别于组织秩序所遵循的外部规则的特性。
哈耶克认识进路所发生的这一变化,在更深的层面上意味着法律也是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一部分;它们直接生成于人们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之中并调整着人们的行动,它们与社会同时而在,因而也就先于国家的出现而在。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不是任何政府权力的创造物,而且也肯定不是任何主权者的命令;因此,法律诸原则乃是社会生活的内在方面,而且对它们的陈述,亦即自由之法,并不是设计或刻意计划的产物,而是自生自发的结果。它们为个人提供了一个相对和谐的规则框架,个人在其间可以合理安全地行事。显而易见,哈耶克“普通法法治国”的确立,使他达致了对法律进化过程的理解,而“对法律进化过程的理解又达致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洞见,即从此一进化过程中生成的规则必定会拥有某些为统治者所发明或设计的法律可能会拥有但却未必会拥有的属性,而且只有当这些法律的制定所仿效的是那些从阐释先已存在的惯例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规则的时候,它们才可能拥有这些属性”。
四、结语:哈耶克关于自由主义与非西方或发展中国家间关系的讨论
在我选编的这本《哈耶克论文集》中,所收入的论文虽说没有一篇论文专门对个人主义这个问题进行讨论,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个人主义实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预设之一。此外,《哈耶克论文集》还收入了哈耶克在讨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以及学科建设与大学教育制度的关系方面的一系列论文,其间涉及了许多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而最为重要的问题则是哈耶克关于社会科学之主观性质的问题。如果说“后现代论,除了其他意涵以外,往往意指对客观真理的不可获得性质的信奉以及对目的论的、化约论的或本质主义的思想方式的否弃”,那么哈耶克对既有的社会科学客观论的批判便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哈耶克思想的“后现代时刻”。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哈耶克所主张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对于他的自由主义理论极为重要,又尽管哈耶克所持有的社会科学主观论对于他认识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建构他的社会理论极为重要,但是我却不想在这里对它们加以讨论,因为我更想在本文的简短结语中对哈耶克于此一期间所论涉到的自由主义及其制度与非西方或发展中国家的关系问题做一番简要评注。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哈耶克极其赞美并称颂那些认真研究不同文明间关系的学者,一如他在芝加哥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大楼启用25周年纪念会上所做的演讲中坦诚指出的,“我还没有讨论综合的必要性,也没有论及努力从整体上理解我们的文明或者任何其他文明的问题,当然更未论及对不同文明进行比较研究这个更具雄心的构想。我不想对这些努力做什么评论,至多只是表示这样一种看法,即颇为幸运的是,在今天的学术界,偶尔会出现个别特别杰出的人士,他们不仅有能力而且也有勇气把整个人类世界作为他们的研究对象。在今天晚上稍晚些时候,你们将有幸听到一位伟大学者的演讲,因为在这个领域中,就实现这项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使命而言,这位学者很可能是当今最接近这个目标的人士”,但是哈耶克本人却不曾在这个方面做过任何系统的努力;因此,我在下文中所征引的哈耶克的论述,实际上只是他在讨论其他问题的时候顺便做出的,而唯有他在本书所收入的“理性主义的种类”一文中所做的讨论除外。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个人认为,哈耶克的有关论述并不会因此而减损它们对于我们的某种启示意义,相反,它们完全有可能从另一个维度为我们提供了反思我们自己在借鉴和学习西方文明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的视角。
根据我对哈耶克文献的了解,哈耶克曾在下述四个方面论涉到了自由主义与非西方或发展中国家间的关系:
第一,发展中国家应当从西方国家学习西方早先建构文明的方式和对自由的信奉,而不应当借鉴和采纳西方国家在成功发展以后所引发的各种替代性方案的梦想。正如哈耶克所明确指出的,“西方知识分子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自由信念,然而在西方的历史上,恰恰是这种对自由的信奉,使西方世界得以完全充分地利用了那些能够导致文明之发展的力量,并使西方文明获得了史无前例的迅速发展。因此,那些来自较不发达国家的、承担着向其人民传播理念之使命的人士,在接受西方训练的过程中,所习得的并不是西方早先建构文明的方式,而主要是那些由西方的成功所引发的各种替代性方案的梦想。此一发展趋向,甚为不幸,因为这些西方信徒行事所依据的信念,虽说会使他们各自的国家较快地模仿并获致西方的若干成就,但是它们亦将阻碍这些国家做出它们各自的独特贡献;更有甚者,并不是西方历史发展的所有成就都能够或都应当被移植于其他文化基础之上的”。
第二,哈耶克认为,作为一种发现探索过程的竞争,在那些高度发达的经济制度中极为重要,但是它之于低度发达的社会却有着更大的重要性。一是因为“那种认为我们在业已取得高度发展的国家中能够预见并控制那种因技术进一步发展而产生的社会结构的观点,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是错误的,但却不是完全荒谬的。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那种以为我们在一个低度发达国家(即首要问题乃是发现什么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可资使用的那种国家)中也能够事先确定其社会结构的观点,或者那种以为我们能够预测出我们采取的任何措施对这样一种国家所具有的特定影响的观点,就纯属异想天开了”;第二个原因是哈耶克认为,“只有当少数乐意且有能力尝试新方法的人能够使众人感到有必要效仿他们并且同时又能够为众人指明方向的时候,风俗习惯才可能发生必要的变化。
如果众人可以迫使少数人继续因循传统方式,那么必要的发现过程就会受到阻碍或禁止。当然,一些人之所以不喜欢竞争,个中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竞争不仅指出了人们如何方能够把事情做得更具效率,而且还迫使那些依赖市场获取收入的人直面这样一种抉择:要么效仿更为成功的人士,要么失去部分或者全部的收入。正是依凭这样一种方式,竞争产生了一种非人力的强制:它迫使无数的个人必须以一种任何刻意的指令或命令都不可能促成的方式去调整他们的生活方式。”第三个原因则是“那种采用中央指令的方式去服务于所谓的‘社会正义’的做法,很可能是一种唯有富裕国家才能够负担得起的奢侈之举,……但是对于贫困的国家来说,采取中央指令的方式去服务于所谓的‘社会正义’的做法,却肯定不是这些国家能够据以增进它们对迅速变化的情势做出相应调适的一种方法──然而我们知道,这些贫困国家的发展却必须以这种调适为基础。”
第三,哈耶克在《理性主义的种类》一文中专门讨论了日本思想家应当如何看待西方理性主义的问题,并且明确告诫日本思想家,那些把欧洲传统中看似最具特色的某种东西推至极限的学派,实际上与那些不充分承认有意识理性之价值的人一样,都是极其错误的,只是这二者的错误方向不同而已:前者完全无视理性的限度,而后者则完全无视理性的作用。因此,哈耶克希望日本思想家能够研究和认识西方社会中的与唯理主义相区别的“批判理性主义”传统,因为它在创建现代欧洲文明的基础、尤其是在创建自由主义的政治秩序方面很可能做出了更大的贡献。当然,哈耶克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对于非西方社会的中国思想家来讲也显然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他在该文中指出,“对明确使用理性的崇拜,乃是欧洲文明过去三百年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但是在日本本土的进化过程中却不曾起到过如此重要的作用;对于这一点,我想我没有错。此外,我们也很可能无从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在17、18、19世纪,刻意地把理性当作一种批判工具加以使用,也许是欧洲文明取得比其他文明更为迅速的发展的主要原因。
因此,相当自然而然的是,当日本思想家开始研究欧洲思想发展过程中不同思潮的时候,他们特别容易为那些似乎代表了这种最极端且最明确的唯理主义传统的学派所吸引。
……颇为幸运的是,这种建构论唯理主义并不是欧洲传统可以贡献给人们的唯一的哲学……你们还可以发现另外一种较为低调且比较平实的传统:尽管它在建构宏大的哲学体系方面着力不多,但是它却很可能在创建现代欧洲文明的基础、尤其是在创建自由主义的政治秩序方面做出了更大的贡献(而建构论唯理主义则始终是反对自由主义的)。这个传统也源自古典古代,亦即亚里士多德和西赛罗(Cicero);当然,这个传统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圣·托马斯·阿奎纳(St.ThomasAquinas)的论着而传播至现代社会的,而在过去数个世纪中,它在很大程度上是经由政治哲学家的努力而得到发展的。
……我今天演讲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使你们关注这种传统。我相信,如果你们对这种传统进行考察,那么你们就会发现,与此前数代日本人在极端的笛卡儿黑格尔马克思学派的唯理主义那里所发现的东西相比较,……这种传统并不是一种植根于欧洲思想发展某个特定阶段的片面的夸张之物,而是提出了一种真正研究人性的理论,所以它应当可以为你们的研究提供一个基础,而你们自身拥有的经验又能够使你们在发展和推进这种基础的方面做出重要的贡献。这种有关心智和社会的观点明确认为,传统和习惯在心智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这种观点可以使我们认识到那些在极端唯理主义的影响下成长起来的人往往认识不到的许多东西。
此外,它还可以使我们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与那些较为精致繁复的设计相比较,一些并非经由任何人的发明而自我发展起来的制度,有时候可以为文化的发展提供一个更好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