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哲学领域中,一如我在《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一文中所指出的,一些论者对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政治秩序观大加批判并主张个人的利益与政治共同体之间的紧密和谐,进而试图用这种具有较高一致性的社会秩序之“群体”或“整体”理想去替代那种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观念。正是在这种“群体”或“整体”观念的支配下,卢梭对霍布斯所谓自然状态中的个人观念进行了批判、黑格尔对康德有关个人之自主性的理想进行了批判、马克思则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个人主义观念进行了批判,而自由主义的当代批判论者(亦即“社群主义”论者)则把批判矛头指向了较为晚出的罗尔斯和诺齐克等人自由主义哲学中的个人主义观念。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这些论战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乃是一种经由本体论向方法论的转换而形成的一种界分两种个人主义的方法论进路。实际上,从历史上看,有关两种“个人主义”的问题早在托克维尔时代就已经以一种颇为隐秘的方式存在了,而且还引起了一些人士的关注:这可以在托克维尔所趋近的斯密式的个人主义与他在《民主在美国》(DemocracyinAmerica)一书中反对的“个人主义”之间的对照中见出。但是,真正使这个问题凸显出来并最早对之进行追问或探究的论者却是马克思·韦伯和哈耶克等论者。社会学家JosephAgassi在一篇分析制度个人主义(institutionalindividualism)与心理个人主义(psychologisticindividualism)间区别的论文中,比较详尽地讨论了“方法论”个人主义这个术语的渊源及其主旨。他在该文中指出,“方法论的”(methodological)这个术语可以用来形容“个人主义”、“心理主义”(psychologism)、“集体主义或整体主义”及“制度主义”等术语。
众所周知,“方法论的”这个术语乃是与“本体论的”(ontological)这个术语相对的——因为前者与其说是一项命题,不如说是一种论证模式:当我们用那些从科学方法领域中得出的论辩去扞卫一项命题(即论证它的成效性或有效性)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方法论的”这个术语来形容这项命题。韦伯就在他的研究中对他自己的关于方法的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 of method)与出现在其历史研究中的个人主义做出了明确的区分。需要指出的是,韦伯乃是同米塞斯一起共同发明了“方法论个人主义”这个术语的,因为正是米塞斯把韦伯所采用的“关于方法的个人主义”或“个人主义方法论”(indivi duali st icmetho dology)这个术语转述成了其当下的形式即“方法论个人主义”——哈耶克、波普尔和哲学家华特金斯(J.W.N.Warkins)则使这个用法得到了普及和深化;最为重要的是,一如Agaasi所犀利指出的,韦伯和哈耶克等人还发起并推动了哲学从本体论向方法论的转换,而这一转换“乃是20世纪哲学实践中最重大的变化之一”。
从另一个角度讲,JeremyShearmur也相当正确地指出,哈耶克通过指出任何扞卫特定分配制度的理论必须考虑个人的社会性质以及个人理性有限的观点,而对那些因认为自由主义是一种立基于虚构的人性和社会的理论而对之大加批判的社会思想家,给出了自韦伯以降最为持久且最为全面的回应。实际上,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哈耶克阐明了他所主张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与那种原子论的个人主义间的明确区分。
(二)方法论个人主义遭到的批判
一如前述,方法论个人主义观点自提出以来便遭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批判,而我认为,其间与本文讨论紧密相关的有这样两种批判:一是M.Simon和S.Lukes对方法论个人主义所做的批判;二是当代“社群主义”者对方法论个人主义所做的批判。我之所以选择并强调这两种批判,其原因乃在于前者将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了奥地利学派,尤其是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套用DavidL.Prychitko的话来说,哈耶克、米塞斯和奥地利经济学派的其他成员,长期以来一直在扞卫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这种用法,“但是这种用法并不是没有批判者的。事实上,在过去几十年中,当代科学哲学家始终在对整个方法论个人主义进行着尖锐的批评”;而后者乃是在方法论个人主义颇为盛行的情势下通过批判当代自由主义的方式而凸显其对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批判的,因此透过对这场新一轮批判观点的讨论,我们不仅可以间接地洞见到哈耶克自由主义与当代自由主义间的区别,而且还可以认识到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当代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那种原子论的个人主义间的区别。
1.Simon和Lukes对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批判
美国哲学家MichaelA.Simon在1982年发表的一部题为《理解人的行动:
社会解释与社会科学观》(UnderstandingHumanActionSocialExplanationandtheVisionofSocialScience)的着作中对方法论个人主义在经济学中的价值进行了质疑。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Simon的批判乃是以S.Lukes于1968年发表的一篇题为《方法论个人主义重考》(“MethodologicalIndividualismReconsidered”)的论文中所提出的对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批判观点为基础的。
Lukes在这篇论文中指出,他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阐明方法论个人主义是不可行的。
在论证的过程中,他首先指出,人们一直信以为真地认为,社会是由人构成的、群体是由人构成的、制度是由人加规则和角色构成的:规则是人遵循的或不为人所遵循,而角色则是由人承担的;传统、习惯、意识形态、亲属关系和语言都是个人行事、思考和交谈的方式。所有类似于此的关于世界的所谓命题,在他看来,实际上都是陈腐之词,亦即他所说的“陈腐的社会原子论”(TruisticSocialAtomism)。
然而Lukes进一步指出,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也同样是陈腐之词,因为作为对解释或论证的一种规定,方法论个人主义明确宣称任何被视作社会现象或个人现象的解释都不应当被视作是解释,除非它们是完全根据有关个人的事实做出的解释;这种方法论个人主义在原则上认为,在社会世界中只有个人具有本体论上的实在地位,而社会现象只是心智的构造之物,因而不具有实在的地位。更为紧要的是,在Lukes看来,哈耶克所主张的有关社会事实和社会现象唯有根据个人事实才能得到解释的观点,也是这种陈腐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
因此,Lukes得出结论认为:第一,哈耶克所提出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毫无贡献可言,充其量只是引发了一场“大混战”而已;第二,哈耶克所赞成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亦即他在《个人主义:真与伪》一文和《对唯科学主义的反动》(TheCounterRevolutionofScience)一书中所提出的那种方法论个人主义——乃是一种伪装的个人主义,因为它企图通过只关注有关个人的事实而从根本上质疑个人有可能就社会现象给出类似于法则的陈述的能力,同时以一种暗渡陈仓的方式去实践、证明政治自由主义正当性的谋划。
与Lukes一样,Simon也倾向于把哈耶克所主张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观点仅仅视作是一种伪装成方法论论证模式的意识形态诉求。Simon认为,“经济学乃是一门关于集体行动之结果的科学,而不是一门关于行动本身的科学”。
在Simon看来,在实现这项任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两股主要的知识努力:一种是简单的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m),而另一种则是方法论个人主义。在简单的制度主义观点中,个人行动者存知识论上被降到了一个极为次要的地位,如果不是毫无地位的话;与之相对,社会制度则被理论化成了一种真实的实体,亦即具有自身生命的集体物,因此一种“群体心智”或某种其他的超个人实体被确认为是一种推动制度发展的力量。
所谓方法论个人主义,乃是占据主流地位的新古典经济学所主张的那种以原子论的个人为核心的方法论个人主义。Simon认为,那种简单的制度主义观点存在着极大的谬误,因此现在唯一可以替代这种幼稚的制度主义的方法乃是方法论个人主义。此外,他还认为,正如DavidL.Prychitko所确当概括的那样,作为方法论个人主义者,哈耶克的论着也对那些赞同社会实体的制度主义观点表现出了一种强烈的敌意;更具体地说,哈耶克所反对的乃是这样一种观点:第一,社会整体构成了一系列对于人们来说乃是给定的客体;第二,这些社会整体乃是由那些无从化约的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则所支配的;第三,制度和社会代表了独立于个人的力量。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Simon提出上述主张却“并不是为了扞卫方法论个人主义以反对幼稚的整体主义,而毋宁是要指出,方法论个人主义也是一种不可欲的、哲学上极为糟糕的解释社会现象的手段”。
这是因为Simon认为,第一,存在着不可以被化约至个人层面的社会事实;第二,制度虽说不是独立于个人而存在的,但是它们仍有着自身的生命;第三,那种因此而认为集体仅仅是心智建构者的观点乃是错误的;第四,从理论上假设一个超个人的实体以解释社会现象的做法,应当根据实用的考虑而非本体论的考虑加以判断。正是立基于上述观点,Simon进一步指出,在努力通过仅仅根据个人行动者而对社会制度进行解释时,方法论个人主义者实际上把复杂的社会现象解释成了原子计算单位的结果,而这无异于把个人成分从他们研究的社会现象中切割掉。这就是说,如果社会科学家的目标就是要把社会制度当作人之行动的集合结果(既不是某种超个人实体的结果也不是孤立个人最大化的结果)加以理解的话,那么上述形式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进路就是无法成立的。
最后,Simon经由这种论证方式而得出结论认为,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目的与其说是一种本体论上的企图,毋宁说是一种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谋划。
显而易见,Simon和Lukes的批判实际上都是指向那种幼稚的原子论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但是他们却把哈耶克所主张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也误解成了这种方法论个人主义。关于Simon和Lukes误解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问题,我将在下文中进行讨论,然而在这里,我认为有必要先借用Prychitko的话对这个问题做一扼要的概括:“Simon和Lukes并不理解,奥地利学派对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解释显然区别于那种为诸多主流新古典经济学家所拥护的个人主义”。
2.社群主义者对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批判
众所周知,自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正义论》始,英美现代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便基本上为他的论题和他的研究范式所支配,正如Barry所指出的,“当代关于正义的讨论一直集中在约翰·罗尔斯《正义论》这部书上,而且任何关于正义的阐释也都无法完全不论涉到这部着作。”从研究论题的角度来看,甚至诺齐克的重要着作《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也未能脱离罗尔斯的论题范围,一如他在该书中所坦率承认的,“《正义论》是自约翰·穆勒的着作以来所仅见的一部有力的、深刻的、精巧的、论述广泛和系统的政治和道德哲学着作。……政治哲学家们现在必须要么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必须解释不这样做的理由”。
从研究范式的角度来看,我们则可以说英美政治哲学的发展因罗尔斯《正义论》重新确立起了义务论伦理学而步入了一个“罗尔斯时代”或“以罗尔斯为轴心的时代”,一如Kelly所指出的,“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一书于1971年发表以后,这样的道德论证便迅速成了讨论政治哲学所有问题的支配性范式”,而这个范式的主要特征便是英语世界的自由主义从功利主义走出而步入了“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支配性话语之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中,论者们一般都倾向于认为,“诸如约翰·罗尔斯(他本人乃是康德传统中的一个理论家)理论那样的有关正义的模式化说明与罗伯特·诺齐克以资格或权利为基础的理论(道德权利在该理论中被认为对所有其他的价值都构成了基本的约束)之间的对峙,乃是一种穷尽了所有似乎可能的阐释性说明的对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