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论:问题的提出与论述步骤
哈耶克于1945年出版的《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IndividualismandEconomicOrder)论文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根据我对哈耶克50年代以后论着的研究发现,哈耶克这部论着中的许多观点都构成了他此后观点的出发点,尽管他在此后的讨论中对它们做出了重大的修正。在这些重要的观点中,一如哈耶克这部论文集的书名所示,“个人主义”可以说是其间最为重要的观点之一,因为它不仅构成了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方法论手段,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标示出了其自由主义的基本要义。然而颇为遗憾的是,尽管我在此前的研究中已经对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和法律理论做出了详尽的研究,但是我却一直未能对作为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基础之一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进行专门的讨论。因此,我将借此次“翻译性”研究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这部论着的机会而对他所主张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中的相关问题做出若干评论。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西方论者在研究哈耶克“个人主义”的时候,一般都是把它置于“方法论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individualism)这个题域中加以讨论的,但是根据我的研究,哈耶克的“个人主义”,尤其是他在《个人主义:真与伪》这篇着名论文中所主张的“个人主义”,并不仅仅具有方法论的含义,而且还具有“规范个人主义”(normativeindividualism)的含义;这是因为第一,哈耶克本人在该文中宣称,他所主张的“个人主义”可以与“自由主义”互换使用,而这意味着哈耶克的“个人主义”还是一种以方法论个人主义原则为基础并主张某种特定“善”的规范个人主义;因此,我们可以经由他对“个人主义”的讨论而大体洞见到他所主张的自由主义的要义;第二,为了拯救和扞卫自由的社会秩序,哈耶克认为还需要一种能够超越宗教或道德所提供的那些基本且一般的原则的政治哲学,而他为《个人主义:真与伪》一文所选定的题目则表明,“我们的社会中仍然存在着这样一种表现为一套原则的哲学:这些原则实际上就隐含在大多数西方国家或基督教国家的政治传统当中,只是眼下任何易于人们理解的术语都不再能够对它们做出明确无误的描述罢了。因此,在我们确定这些原则能否继续作为我们的实践指南以前,我们有必要先对它们做一番详尽的重述。”然而,一方面考虑到我已经对作为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规范个人主义给出了比较详尽的阐释,而另一方面则考虑到哈耶克所主张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不仅在西方学术界中有着悠久的学术瓜葛,而且还在当下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论,其间比较着名的有两例:一是布坎南和范伯格认为哈耶克所提出的“文化进化”理论中的“群体选择”在根本上背离了他所主张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进而导致了“范伯格与哈奇森”之争;二是A.P.Hamlin从认定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过程性质及其自由主义的结果性质出发,断定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内部存在着无从消解的紧张或矛盾。因此,在本文的讨论中,我拟把关注点集中在哈耶克“个人主义”
的方法论一面,亦即学术界统称的“方法论个人主义”问题上。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哈耶克所主张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并不是简单地在“整体主义”与“唯个人主义”这两极之中所做的任何一极选择,而是试图通过同时否定这两种方法论而开出一种能够使社会现象得到真正理解的方法论。
一方面,哈耶克乃是最早呼吁经济学研究回归到微观基础的经济学家之一:一如我们所知,早在1931年,哈耶克就经由批判宏观经济学而力主经济学家应当根据个人行动去解释经济过程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就像所有自认为是方法论个人主义者的论者一样,哈耶克对那种从一种被假设成自成一体的社会结构的理解中推论出个人行动的“社会理论”或“集体主义”——亦即所谓的“方法论整体主义”(methodologicalwholism)——进行了持之一贯的批判;然而另一方面,哈耶克则对那种原子论的化约论的社会理论(atomisticandreductionisttheoryofsociety)——亦即哈耶克所谓的“唯个人主义理论”(individualistictheory)或“伪个人主义”(falseindividualism)——做出了尖锐的批判。显而易见,这里涉及两个基本问题:第一,哈耶克是如何通过他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既反对笛卡儿式的化约论个人主义又反对传统马克思主义式的整体主义的“社会理论”的?第二,哈耶克究竟是通过何种方式而达致了一种能够同时否弃上述两种方法论的既非化约的又非本质主义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这两个问题归为一个问题进行追问,而这个问题就是“何谓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考虑到这个问题所含涉到的具体方面,本文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将主要遵循这样两项论述步骤:一是对MichaelSimon(一定程度上也包括StevenLukes)以及当代“社群主义”论者对方法论个人主义所提出的批判观点进行讨论;二是从哈耶克反对“伪个人主义”
和“集体主义”这两个方面出发对他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观点进行比较详尽的阐释。最后,本文将经由上述讨论而达致下述两项相应的结论:第一,Simon和Lukes的批判,就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而言,可以说是完全误置了对象,这是因为这类批判未能对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不同解释做出仔细的辨识,进而也不可能洞见到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独有的特性;而当代“社群主义”
论者对方法论个人主义所做出的批判则根本无法适用于哈耶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第二,哈耶克所主张的方法论个人主义乃是一种既反对“整体主义”
方法论义在本质上区别于“原子论”个人主义的阐释性的非化约论的方法论个人主义。
二、方法论个人主义及其遭遇的批判
(一)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论战沿革
一如前述,方法论个人主义在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方法论个人主义在学术研究领域中始终占据着一个极为重要的地位,换言之,自从相关论者提出粗具雏形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观点始,这个论题便一直是学术界主要关注的论题之一,而且由此引发的学术论战也始终不断。众所周知,现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视作是“唯个人主义的”(individualistic),因为它们所具有的一个典型特征便是它们都采取了一种化约的或分析的原子论形式。这意味着在现代主义方案中,“整体”应当可以通过回归分析手段(regressiveanalysis)而得到人们的理解。这种分析手段的具体步骤是:首先把整体分解成假设的基本的构成性“部分”,然后再试图仅仅根据那些只具有原子性质的和只具有外部关系的部分之间的互动关系为这些整体提供一种理论的重构。这一知识论担当所具有的一项基本的形而上假设或前设宣称:部分、原子或个人具有根本的真实性或客观性,因而也享有着本体论上的首位性。G.B.Madison甚至认为,现代(亦即后笛卡儿的)机械物理学乃是这种思维方式的典范。
就社会研究领域而言,S.Lukes指出,最早阐明这项原则的乃是霍布斯,因为霍布斯认为,“在我们可能知道整个混合体之前,我们有必要知道那些将被混合在一起的事物”,因为“每一样东西都可以经由它的各种构成性原因而得到最佳的理解”。此后,这项原则又为启蒙时代的众多思想家所采纳,当然维科和孟德斯鸠是这个方面的例外;正是在这些思想家的努力下,一种个人主义的解释模式开始凸显出来了,尽管他们就界定这种解释模式具有哪些要素以及包括多少要素的问题仍存有很大的分歧。套用DavidL.Prychitko的话来说,“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原则在于这样一种信念,即个人构成了人之科学中分析的终极单位。根据这项原则,所有的社会现象,在不考虑有目的的行动者个人的计划和决策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得到理解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倡导者论辩道,根据超个人构成物(superindividualconstructs)去分析社会现象,如果不是一种十足谬误的话,那也是极具误导性的”。Hamlin则以一种较为具体的方式概括了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三项基本命题:第一,人之个体乃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唯一积极主动的参与者;第二,个人在进行决策的时候将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事,除非受到强制;第三,没有人能够像利益者个人那样了解他自身的利益。
具体到社会学领域,这种思维方式或论证方式被称之为“社会学个人主义”
(Sociologicalindividualism),比如说穆勒和一些功利主义者就认为,“社会现象的法则只是而且也只能是人的感情和行动”;再者,Ginsberg也把这种思维方式称之为“这样一种理论,即社会应当被认为是一种个人的集合,而这些个人彼此之间的关系则纯粹是外部的关系”;因此,在这些论者看来,相对于个人而言,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只具有一种次位的实在性或本体论地位。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19世纪初叶,这种方法论个人主义的思维方式或论证方式却遭到了许多思想家的反对和批判。在这个过程中,这些思想家为理解和解释社会生活提供了另一种新的视角,其核心要点在于人们应当在解释的过程中赋予集体现象以本体论上的首位性,因为一如孔德所言,一个社会“同几何面不可分解成线条或线条不可分解成点一样,也不可以分解成个人”。当然,这场以方法论个人主义为一方而以整体主义为另一方的论战还在诸多不同的题域中反复出现,比如说,经济学中的“历史”学派与古典经济学“抽象”理论之间的论争、历史哲学家之间无休无止的论争、社会学家与心理学家之间的论争——其间最重要的论战之一是涂尔干(Durkheim)与塔德(GabrielTarde)之间的论争——以及现象学社会学家在应对帕森斯及其追随者的宏大理论叙事时而引发的重大论战。对于社会学领域中的这场论战,亦即J·亚历山大所称之为的“个体论的秩序理论”与“集体论的秩序理论”之争,我认为我们可以征引他在较为晚近的时候所给出的一个相当精妙的概括:
社会学家之所以是社会学家,是因为他们相信社会模型的存在,社会模型是由个人构成但又独立于个人的社会结构。然而,尽管所有的社会学家都相信这一点,但是,他们在有关秩序的实际产生问题上却常常迥然不同。我称他们是个体论的秩序理论与集体论的秩序理论之争。如果思想家们预先假设一种集体主义的立场,那么,他们就会把社会模型视为先于任何具体个人行动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把社会模型看作是历史的产物。社会秩序对于新生的个体来说,是“外在”于他的既定事实。如果集体主义者描写成人,那么,他们或许会承认社会秩序既存在于个体内部又存在于个体外部。实际上,这是我们将要讨论的一个重要观点。然而,这里讲的这种观点,无论社会秩序被概括为行动者内在的或外在的,在集体主义观点看来,它都不能被视为纯粹的此时此刻思考的产物。根据集体主义理论,任何个体行动都受到先前存在的结构导向力量的作用,尽管这种导向在那些承认行动有自主因素的集体主义者看来仅仅是一种可能性。
因而,对集体主义理论而言,经济决定个体行动者的经济行为的方向,而不是企业家创造了经济;宗教制度决定个体信仰者的行为,而不是赋予个人信仰的教会;政党组织创造了政治家,而不是政治家创造了政党。个人主义虽然常常承认在社会中的确存在超越个体的结构,并且也的确认知到有某种可理解的模型的存在,但与此同时,他们却又坚持认为这些模型是个体协商和选择的结果。他们相信,结构不是简单地被个体所传递而实际上是依靠行动者在个体不断的实际交往中创造出来的。对他们来说,个体不仅仅具有自由成分,而且能够在连续不断的历史时期的每一历史阶段改变社会秩序的基础。基于这种观点,个体并非在其内部传递秩序,而是根据个人的主观意愿遵从或违反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