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哈耶克还进一步指出了行动者在选择遵循社会行为规则方面的无知,尽管这种无知在性质上与上述的无知并无差异,但却是哈耶克思想的研究者常常忽略的。我个人认为,正是这种无知,更能说明哈耶克所言的上述第二种无知的“必然”性质,以及他所说的这种必然无知只能应对而无从克服的含义所在。哈耶克指出,“这些由前人逐渐形成的并构成其适应其所处之环境之措施中重要内容的‘工具’,所含括的远远不止于物质性的器具。它们还存在于人们习惯于遵循但却不知其就里的大多数行为方式中。它们由我们所谓的‘传统’(traditions)和‘制度’(institutions)构成;人们之所以使用这些传统和制度,乃是因为它们对他们而言是一种可资运用的工具:它们是累积性发展的产物,而绝不是任何个人心智设计的产物。一般而言,人不仅对于自己为什么要使用某种形式之工具而不使用他种形式之工具是无知的,而且对于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此一行动方式而不是他种行动方式亦是无知的。人对于其努力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于他所遵循的连他自己都没意识到的那种习惯,通常也是无知的”。显而易见,哈耶克在这里所言的“无知”还至少包括:(1)行动者对于自己为什么要使用某种形式的工具是无知的;(2)行动者对于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某一行动方式而不是他种行动方式亦是无知的。需要强调的是,我之所以把哈耶克所言的上述第二种无知称之为“部分”无知,实是因为这种无知本身并不含括行动者在“知道如何”方面那一部分的知识;当然,这种无知在性质上与前述第一种关于事实的知识范围的无知不同,因为它是一种人们在行动中只能加以应对而根本无从克服的无知。毋庸置疑,哈耶克透过把“默会知识”到“必然无知”等至关重要的概念引入到他的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之中以及从这一从知识观出发对无知的“必然”性质的承认而对行动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的无知状态的性质的追究,又为哈耶克真正确立他的社会理论奠定了基础。我们可以将哈耶克关于行动者必然无知这一知识论命题的重要意义简要分析如下:
首先,哈耶克从性质的角度对无知进行分疏厘定极为重要,因为正是这一努力揭示出了哈耶克的社会理论所侧重的关键之点:哈耶克所主要关注的显然不是行动者关于事实知识范围方面的那种“一般性无知”,因为在哈耶克看来,这种一般性无知并不会妨碍知道“如何”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行动者正常行事;相反,哈耶克所主要关注的毋宁是那种“必然的无知”,因为从表层逻辑上看,必然无知意味着知识绝不能为行动者所获致,而且如果知识不能被行动者所获致,那么它也就不可能被交流、传播,并被用作行动者正常行动的指导。然而,正是在这里,我个人以为,里程碑似的标示着哈耶克在1960年以后对他前此设定的理论问题的转换,亦即从试图解答“行动者如何在‘知’的状态下始动其行动和如何协调他们之间的行动进而维续社会秩序”的问题,向力图回答“行动者如何可能在‘必然无知’的状态下依旧开始其行动和如何协调他们之间的行动而维续社会秩序”的问题的转换,正如哈耶克所明确强调的,“本书通篇贯穿着这样一个观点,即尽管我们通常不会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增进自由的所有制度都是适应无知这个基本事实的产物,这种适应旨在应对机遇和或然之事象,而非确然之事。在人类事务中,我们无力达致这种确然性,亦正是基于此一原因,为最佳地使用我们所拥有的知识,我们必须遵循那些为经验表明能在总体上产出最佳结果的规则,虽说我们并不知道在特定情势下遵循这些规则会产生何种后果”;毋庸置疑,哈耶克关于行动者必然无知的原创性洞见还在另一方面更深刻地涉及了哈耶克理论问题的拓深,因为它不仅关涉到行动者如何最佳运用各种“分立的个人知识”的问题,而且还探及了为什么须由行动者个人运用以及行动者个人如何可能运用这些分立知识的原因,这个原因就是哈耶克所宣称的所有行动者都具有的必然无知。
与此同时,哈耶克对“必然无知”性质的分析还深刻地揭示了行动者于“必然无知”意义上的知识的限度,而这种限度在最为根本的方面就表现为这种意义上的知识所侧重的乃是一种“知道如何”的知识,而非“知道那个”的知识。哈耶克经由确立“必然无知”的性质而达致的这种知识观,一方面维续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尽管“知道如何”这种知识的存在并不能消除行动者所具有的必然无知,但是行动者在存有这种必然无知的情形下依旧能够凭靠这种知识而正常行动,因为一如上述,这种“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能自然而然地引导个人行动者依循社会行为规则正常行事;换言之,哈耶克所主张的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行动者知道“如何”而非“那个”的观点,实际上意味着承载着社会集合智慧的社会行为规则在消除了行动者把握“那个”知识的必要性(即如果一个人“知道如何”,那么他也就未必要“知道那个”)的情势下依旧能促成行动者正常行事。另一方面,哈耶克的这一努力还在根本的意义上致使他把从赖尔和博兰尼那里征引来的“知道如何”的默会知识观置于其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之中的首要地位,进而又使“实践性知识首要性”的主张具有了实质性意义,正如Nyiri所解释的那样,这种知识成了“一种无法被分解为某种命题性的知识(propositionalsort)……是一种所有知识立基于其上的基石”。
其次,哈耶克立基于“无知”意义上的默会知识观而引发的自生自发秩序问题的转换,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出了Fleetwood所尖锐指出的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哲学立场”的转换,其核心要点就在于那些原本为行动者所“知”的社会行为规则现在却在性质上转换成了独立于这些行动者对它们的辨识或“知”而存在的规则;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仅行动者所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而且由这些社会行为规则所增进或促成的行动者的行动本身,也往往是他们本人所不知的。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动者在语言上并不知道或不能恰当地概念化那些增进或促成他们正常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那么显而易见,社会就不能仅从行动者的观念中综合出来,而这也就当然地导致了哈耶克对其理论研究对象的重构:原来根本不可能进入其研究对象的社会行为规则,现在也就当然地成了其研究对象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如果社会并不能够从极端主观主义的角度被简单地化约为只是行动者“有意识”形成的观念,那么那些并非源出于行动者主体观念的现象或结构也就当然被纳入进了哈耶克社会理论必须探究的题域之中。
哈耶克经由一系列核心概念的变化而形成的在社会理论研究对象方面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运思的内在理路所引发的结果,因此在我看来,真正具有意义的是哈耶克于此一基础之上所提出的认识社会自生自发秩序的又一个重要命题,即社会自生自发秩序不仅是由行动者与其他行动者发生互动而形成的,而且更重要的还是由行动者与那些并不为他们所知(“知道那个”的知识)但却直接影响他们行动的社会行为规则发生互动而构成的。哈耶克于1962年指出,“这些我们无力陈述的规则,不仅只支配我们的行动,而且还支配我们的认知,尤其是我们对其他人的行动的认知”,而恰恰是作为行动者的我们与这些规则间的互动关系构成了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秩序的基础性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