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具体地说,按照哈耶克的观点,由这种“理性时代”导致的政治后果之所以是不幸的,乃是因为它致使一些人相信人之理性创造了社会,进而人也因此有能力依照其有意识的设计去改造和革新社会,甚至导引人们推行革命政治;而由它导致的知识后果之所以也是不幸的,乃是因为人因此而无法理解那些由无知作为其基础的社会行为规则和非正式制度的运作或者这些规则和制度植根于其间的社会文化网络结构,一如哈耶克所宣称的,“人往往会对其知识的增长感到自豪和得意。但是不容我们忽视的是,在知识增长的同时,作为人自身创造的结果,对于人有意识的行动会产生重要影响的人的有意识知识的局限、从而也是人的无知范围,亦会不断地增加和扩大。……人类的知识愈多,那么每一个个人的心智从中所能汲取的知识份额亦就愈小。……我们的文明程度愈高,那么每一个个人对文明运行所依凭的事实亦就一定知之愈少。知识的分立特性(divisionofknowledge)当会扩大个人的必然无知的范围,亦即使个人对这种知识中的大部分知识必然处于无知的状态”。如果社会科学家不承认或不意识行动者所具有的这种“必然无知”类型,那么他们就会趋向于夸大他们的心智能力,试图在完全认识的基础上采取干预措施以“规范”社会经济秩序,或者在根本无视社会理论内在限度的前提下对这种知识完全不及的社会日常生活进行所谓的“文化批判”,或者按照另一种经由审慎设计的社会经济秩序类型来改造既有的社会经济秩序。
从另一方面来看,哈耶克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所提出的“无知”这一深刻概念,也为他的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转折点,亦即哈耶克开始从行动者的无知角度主张自由,换言之,哈耶克对于自由正当性的主要论证所依据的是所有的行动者对于他们大多数目的和福利之实现所依凭的各种各样的因素都具有必然的无知。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指出,“主张个人自由的依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有不可避免的无知。我们之所以需要自由,乃是因为我们经由学习而知道,我们可以从中期望获致实现我们诸多目标的机会”;当然,哈耶克在1962年进一步指出,“我在晚近的一部着作中力图表明,个人自由(personalfreedom)之所以如此重要的终极原因,乃是人们对于大多数决定所有其他人的行为的情势存在着不可避免的无知,而这些其他人的行为则是我们得以不断从中获得助益的渊源”。
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从无知的角度主张自由的逻辑,并不意味着由于我们的知识极端有限,所以它支持一种允许人们在生活中进行各种尝试的自由社会秩序,而毋宁意味着一种自由的社会秩序允许我们运用我们并不知道(甚至永远不会知道)或无力陈述自己拥有的那种知识,因为自由的社会秩序在为不可预见者或不可预测者提供空间方面甚为重要,而任何中央集权的社会秩序由于只依赖于那种明确的知识而必然只能运用散存于社会之中的一小部分知识,因此,否弃个人自由和按照某种有意识的设计安排或改造社会,或许会给人们带来某些裨益,但是它们更可能被证明是一种灾难。
哈耶克所讲的“无知”的含义极为繁复,远非只是意指一般意义上的那种缺乏知识的状态,它实际上还包括着各种各样的复杂状态。当然,我们能够宣称行动者始终是有知的,因为在他们始终知道“如何”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意义上讲,他们从来就不是无知的;而且根据哈耶克关于社会行为规则乃是社会集合智慧的体现的观点,我们也同样能够因社会行为规则允许行动者获致“如何”行事的知识而宣称他们始终是有知的,因为如果行动者不具有关于社会行为规则的知识,那么他们就将无从行事。因此,从上述两个意义上讲,我们都可以说行动者是有知的而从来不是无知的。然而,这只是事实的一部分,尚有许多方面尤其是无知的方面未能探及。就此而论,我们需要就行动者对什么东西是无知的问题进行追问,这即是所谓“无知的对象”问题,然而仅对行动者对什么东西是无知的问题进行追问,尚不能使我们探知行动者所处的无知状态的性质问题,因为一如我们所知,尽管一个行动者因并不拥有必需的知识而处于的那种无知状态能够在一合理的时间期限中以某种付出为代价而得到克服,但是一个行动者至少因对未来处于无知或对其行动的非意图后果处于无知的那种所谓的“必然无知”状态却是根本无从克服的,而只能应对。这也就是说,它们是两种截然不同性质的无知。
当然,上文所述的“无知对象”和“无知性质”的问题虽说意义不同,但却也是紧密勾连无法简单割裂的,因此我将把它们结合起来一起讨论,而侧重点则在于“无知性质”方面。与此同时,正如哈耶克所言,“我们必须承认,要对无知展开分析,实是一项极为棘手的工作”,但就本文的研究而言,在我个人看来,我们在理解哈耶克本人的无知观的方面将遭遇更大的困难,这不仅是因为对无知的分析相当棘手,而且更是因为哈耶克本人关于无知的论述相当繁复和分散。然而无论如何,只要我们欲对哈耶克所指出的那些能使行动者克服或应对这些无知状态的机制或制度进行理解,那么我们就必须首先对哈耶克所说的行动者力图应对或克服的“无知”这种东西做出进一步的厘定和解析。我个人以为,哈耶克关于行动者的无知性质问题的观点,一如前述可以被归纳为他对无知在性质上的两分观:一种无知被认为是可以克服的;另一种无知则被认为是无从克服而只能应对的。前者乃是一种“一般的无知”;而后者则是哈耶克所谓的“必然无知”。对此,我们可以比较详尽地阐释如下:
一方面,行动者对于其开始某种特定行动所必需的知识范围是无知的,亦即他们对许多特定事实是无知的。显而易见,这种无知与哈耶克此前所主张的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的观点有着某种内在的发展关联,因为这种无知主要源出于那些开始某种特定行动所必需的关于事实的知识量,进而也更源出于行动者采取行动时所处的特定的时空位置,尽管这种无知与行动者对其行动的非意图后果的无知以及知识的默会性质紧密相关,但是它在基本的意义上仍须与其所必需的关于事实的知识量和特定时空位置相复合而成。正如哈耶克所明确指出的,“易言之,作为文明社会成员的人在追求个人目的方面,之所以比脱离了社会而独自生活的人更能成功,其部分原因是文明能使他们不断地从其作为个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而另一部分原因则是每一个个人对其特殊的知识的运用,本身就会对他人实现他们的目的有助益,尽管他并不认识这些人。所有的社会活动为了能向我们提供我们经由学习而不断期待的物事,就必须持续不断地与某些事实相调适,而正是这些特定的事实,我们知之甚少”。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关于知识范围的无知或者“一般的无知”,并不是不可超越和克服的,而是一如上述,是有可能为特定的行动者在一合理的期间以某种付出为代价而得到克服的;因此,在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建构过程中,这种一般的无知并不具有根本的意义。
另一方面,行动者对于其开始行动时所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处于“部分”的无知状态,而这种无知状态则是与下述两个事实紧密相关的:首先,哈耶克指出,“我们在行动中预设并运用的许多‘纯粹习惯’(mereha bits)和所谓‘无意义的制度’(mean in gles sins ti tutions),乃是我们实现目的的基本条件;当然,它们也是社会做出的成功调适的一部分,它们一方面经常为人们所改进,而另一方面它们又是人们能够实现多少成就所赖以为据的基本条件。……我们的发展一刻也不能不以它们为基础”,但是,一般行动者对于因这些“纯粹习惯”和“无意义的制度”得到遵循而对其本人的目的的实现以及因此而给社会所带来的助益却是无知的;也正因为此,哈耶克反复强调说,我们尽管倾向于服从非设计的规则和约定惯例,而它们的重要性和意义却是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理解的,而且“人对于其努力的成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于他所遵循的连他自己都没意识到的那种习惯,通常也是无知的”。其次,一般行动者对于他们在行动时所选择遵循的社会行为规则中所隐含的大量知识也是无知的,亦即在“知道那个”方面的无知。一如前述,在哈耶克那里,存在于社会秩序中的知识整体,不仅无法被集合在一个地方,而且也无法为单个行动者所完全掌握,因为这种知识不只是分散的,更是一种为“社会”所知道的知识,“我们还拥有许多其他工具(tools,此处采该词的最宽泛的意义);这些工具乃是人类经悠久岁月而逐渐发展形成的产物,而且通过对它们的运用,我们才得以应对我们周遭的环境”。
可见,这里所言的知识已远远超越了个人意义上的劳动分工和知识分立的问题,因为它还意味着,这种知识乃是承载于那些个人并不意识到其价值甚至存在的表现为社会行为规则的某种特定时空的制度性结构之中的,而且也只在这个层面上被整合在一起。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指出,行动者既意识不到这种知识,也不宣传这种知识,而这不仅意味着其他人对这种知识仍处于无知状态,而且还意味着不存在可以克服这种无知状态的手段,这是因为“文明是人的行动的产物,更准确地说,是数百代人的行动的产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文明是人之设计(design)的产物,甚至更不意味着人知道文明功用或其生生不息之存续所依凭的所有基础性条件”;这即是说,行动者因并不知道导使型构这些社会规则的整个进化历史而对这些以传统的形式传播下来的社会行为规则所承载的社会知识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哈耶克在60年代对他自己的这一深刻洞见做了极为精彩的总结:
指导个人行动的有意识的知识(con sc io uskno wledge),只是使其个人够达致其目标的诸多条件的一部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须从下述两个重要方面加以认识。首先,事实上,人的心智本身就是人生活成长于其间的文明的产物,而且人的心智对于构成其自身的大部分经验并不意识——这些经验通过将人的心智融合于文明之构成要素的习惯、习俗、语言和道德信念之中而对它发生影响。因此,其次,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指出,任何为个人心智有意识把握的知识,都只是特定时间有助于其行动成功的知识的一小部分。如果我们对他人所拥有的知识在多大程度上构成了我们成功实现我们个人目标的基本条件这个问题进行反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对于我们行动的结果所赖以为基的环境极其无知,而且这种无知的程度甚至会使我们自己都感到惊诧。
至此,我们的论辩完全是立基于下述不争的假设(assumption)之上的,即我们在事实上无力阐释全部支配我们观念和行动的规则。我们仍必须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即人们是否可以想象我们当有能力以语言的方式描述所有(或者至少是我们喜欢的任何一项)规则,或者心智活动是否必须始终受某些我们在原则上无力阐释的规则的指导。如果结果表明人们基本上不可能陈述或传播支配我们行动的全部规则……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可能的明确知识的内在限度,而且尤其意味着充分解释我们自己的复杂心智的不可能性。
或者说,有意识的明确知识必须被设定为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或支配,但这些规则不能够反过来是有意识的——通过一种‘超意识的机制’,或者一如我有时倾向于称谓的一种‘元意识的机制’(metaconsciousmechanism):它对意识的内容发生作用,但其本身却不是有意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