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哈耶克对他自己所接受的实证主义进行了否弃。在1936或1935年以前,一如我们所周知的,哈耶克大体上可以被视为一个实证主义者,他对“狭隘的专门经济学”的信奉实是因他采纳实证主义观点所致,进而也是因他在更深的层面上采纳了一种经验主义的本体论所致,哈耶克本人于1942年在剑桥大学伦理科学俱乐部所作的着名演讲《社会科学的事实》中也承认,“我本人起初是满怀着对自然科学方法普遍有效的信心来开始详尽探讨自己的论题(即社会科学)的;不仅我最初的专门训练,在很大程度上乃是狭义的科学训练,而且在哲学或科学方法方面,我所受的少得可怜的训练,也完全是E·马赫学派式的训练,此后也只是逻辑实证主义式的训练”。正是这样一种实证主义式的训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规定了他只能对经验领域进行探究,这即是说,他必须把经验性质的事件作为他的研究对象并根据此一对象展开他的研究;因此,在1936年以前,哈耶克基本上与其他实证主义经济学家一样,也把均衡观念以及支撑此一观念的一系列知识假设视作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原则。
其次,哈耶克在意识到主流经济学关于知识的假设极端肤浅的基础上,对这种经济学所隐含的一系列观念展开了批判。正如一些研究哈耶克思想的西方论者所指出的,哈耶克《经济学与知识》一文“所具有的意涵,实际上乃是对那些构成实证主义经济学、计量经济学(econometrics)和任何试图建构‘宏观经济学’的努力之基础的逻辑预设和经验假设的否弃”,也即是对当时占支配地位的实证主义科学观的背离。哈耶克对主流实证主义经济学的背离,最主要地表现在他对那种含括了均衡理论的“经济人”(homoeconomons)观念的否定,并对其间所隐含的有关知识是客观的且可为行动者和经济学家依据科学方法获得这个支配性假设的彻底否弃,而这个假设就浓缩在“给定基据”(givendata)这样一个概念之中。哈耶克明确指出,“合理的经济秩序问题之所以有这么一个独立的性质,是因为我们所必须利用的关于各种具体情况的知识,从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时常矛盾的形式为各自独立的个人所掌握。这样,如果‘给定’在此意指给定一个能有意识地解决这些‘数据’所构成的问题的单一心智,那么社会的经济问题就不只是如何分配‘给定’的资源,而是如何确保充分利用每个社会成员所知道的资源,因为其相对重要性只有这些个人才知道。简而言之,它是一个如何利用并非整体地给定任何人的知识的问题”。于此,哈耶克还进一步强调指出,所谓“客观事实”的知识实际上并不是客观的,而是为行动者主观拥有的或者是主观解释的,它们是分散的或分立的且受制于持续的变化,为行动者以不同的量所拥有。因此,诸如货币、资本和工具这类社会客体,实际上是由行动者的信念和观念构成的,更为确切地说,它们具有一种“观念依赖”(ideadependent)的品格,因此人们绝不能以客观的或物理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分析。
哈耶克这篇《经济学与知识》的论文所表现出来的不仅是从一个“否定”的向度推进了他对其个人此前的和主流的实证主义经济学研究的背离,而且同时也是从一个“肯定”的路向启动了标示着他此后为之持续不断发展的非实证主义的社会理论研究——这即是上述哈耶克理论研究发展的第二条主要线索;就此而言,哈耶克甚至指出,行动者之间经由时间而发现和传播“分立的个人知识”的方式,乃是社会理论理解经济行动如何得以协调或社会秩序如何得以自行创造和维续的关键之所在。毋庸置疑,哈耶克对实证主义的否弃以及其后对主观主义的采纳,必定与他关注知识的经济学思考紧密相关,一如Weimer所宣称的,“哈耶克自始至终都是一个知识论者,尤其当他处理专门经济学的时候”;当然,哈耶克本人也明确指出,“这里显然存在着一个知识分工的问题,它与劳动分工问题非常相似,起码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但是,自从我们的科学诞生以来,后者就是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而前者则完全被忽略了,尽管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作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的中心问题。我们力图解决的问题是,每个仅拥有一点知识的许多人自发的相互活动,怎样导致了价格与成本相一致的状态,等等”。显而易见,哈耶克经由“分立的个人知识”概念的引入而对知识或知识分工重要性的意识,一方面导致他的实质性社会经济理论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为这一洞见开放了哈耶克社会理论研究的对象并且使其有可能在一个新的基础上重新建构研究对象:除了原有研究对象中的感觉经验中给定的事件和行动以外,还包括了为行动者所拥有的观念或理念;另一方面,哈耶克经由“分立的个人知识”概念的提出,也在一个更为深刻的层面上开放出了某种可能性,即他在知识观和本体论立场方面发生相应变化的可能性,因为一如上述,这一核心概念所隐含的深刻洞见开放出了一个比事件或行动更为深刻的题域——即行动者所拥有的观念或理念的题域,而正是这一变化促使哈耶克有可能在此一题域中不再把“基据”视作某种独立于行动者的识别的客观现象,而是作为一种与主观的行动者观念紧密勾连的东西。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1942年以后,哈耶克立基于“分立的个人知识”而在社会理论的主观方面走得更远了,亦即从前述的“观念依赖”转向了此时的“观念决定”(ideadetermined)立场——我所谓的“知识首位性”的立场,因为他在1942年发表的《科学主义与社会研究》(“ScientismandtheStudyofSociety”)论文中将客观的、心智不涉的现象从社会理论的研究对象中彻底排除了出去,一如他所言,“就人之行动而言,事物乃是行动之人所认为之物”;不仅如此,哈耶克甚至更加明确地指出,反思的或有意识的观念不仅构成了行动者采取行动的基础,进而也构成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据:“社会科学……所关注的乃是人之有意识的或反思的行动”。指出这一点极为重要,因为这意味着哈耶克在这个时候还未能意识到“分立的工人知识”这个概念本身所具有的限度,也未能达及这样一种观点,即人之行动往往立基于其无意识拥有的观念或以默会(tacit)方式拥有的知识,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行动者在“无知”的意义上以默会的方式遵循社会行为规则的问题尚未进入哈耶克的社会理论建构过程之中。
上文关于哈耶克透过“分立的个人知识”这个概念而在批判实证主义经济学和转向主观主义知识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首位性”的讨论,在一定的意义上揭示出了哈耶克形成关于知识首位性的认识途径以及经由这种意识的确立而必然导致的他对社会理论研究对象进行重新建构的脉络,然而,哈耶克立基于“分立的个人知识”之上的“知识首位性”,乃是以“知识种类”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对这一前提的承认,又必然关涉到不同知识在地位上的相对重要性这个问题,当然,其间最为重要的乃是哈耶克对“理论知识”(theoreticalknowledge)限度的深刻洞见。哈耶克在1945年发表的《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论文中指出,“在这一点上,不同种类的知识,其地位显然是不同的。所以,回答我们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不同种类知识的相对重要性:是那些更可能为特定个人所支配的知识重要呢?还是那些我们认为更为被经适当挑选的专家所组成的权威机构所掌握的知识重要?”再者,在哈耶克那里,理论知识始终而且只能是有关抽象秩序或模式的知识,甚至往往只是人们据以理解这类秩序或模式的原理的知识,但是这种理论知识却是以巨大无边的“分立的个人知识”为背景和为依托的。实际上,恰恰是这种“分立的个人知识”,亦即这种“不为他人所知的对一瞬即逝的情况的专门了解,在社会中起着重大的作用。奇怪的是,这种知识今天一般遭到蔑视,掌握这种知识的人如果胜过掌握更好的理论或技术知识的人,那么他几乎就会被认为是行为不端”。
尽管哈耶克关于分立的个人知识与理论知识的界分及其关系本身不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但是哈耶克的这一界分并非无关宏旨,因为这一界分至少具有如下的意义:第一,在人们日常的认识当中,“知识”这一术语的通常用法,往往趋于遮蔽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即知识实际上并不是同质的(homogeneous);而哈耶克关于“知识种类”的深刻洞见,不仅为他界分“分立的个人知识”与“理论知识”提供了知识论基础,而且也为他此后在更为深刻的性质层面上界分“分立的个人知识”本身提供了知识论上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它还表明哈耶克有可能已然意识到了人们以不同的方式获得“知识”或以不同的方式“知道”的可能性。第二,正是“知识种类”这一前提的确立,隐含了哈耶克对理论知识限度的意识以及他于此后对那种在当时构成支配话语的“科学主义”的根本批判,一如哈耶克所反复强调指出的,“如果当前人们广泛地认为后者(即为专家和权威机构所支配的知识)更为重要,那只是因为一种叫科学知识的知识在公众的想象中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以致我们几乎忘记了这种知识并非绝无仅有”。第三,哈耶克关于“理论知识”对“分立的个人知识”的依附性的命题所导致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后果,即是哈耶克根据这个对理论知识的怀疑论认识而得以把市场价格体系视作一种协调个人知识的机制,因为至少从理论上讲,非中央控制(decentralized)的市场允许个人运用他们自己特有的关于特定时空的知识,而且也只有市场“才能保证及时利用有关特定时间和地点之具体情势的知识”。也因此,哈耶克在1962年任弗赖堡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时所发表的就职演讲《经济学,科学和政治学》(“TheEconomy,Science,andPolitics”)中对经济学家提出了严肃的告诫,“并不是因为经济学家知道太多,而是因为他知道进行成功干预他必须知道多少东西,而且也是因为他知道他将永远不会知道所有相关的情势,所以他就应当尽量不建议采取一些孤立的干预措施,即使在理论告诉他这些措施有时会产生裨益的情形下也是如此”。
毋庸置疑,阐明哈耶克在社会秩序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分立的个人知识”与“理论知识”的界分观,为我们进一步探究哈耶克的知识观设定了限度或路径,但是仅此尚不足以使我们洞见到哈耶克此时主张的“分立的个人知识”的特性,因此我们还需要对他的这个概念做进一步的厘定。
哈耶克所谓的“分立的个人知识”,套用他本人的话来说,乃是一种为不同的个人分散拥有的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当然,哈耶克在1936年时对此尚不明确,当时他把这种知识称之为与特定的人具有关系的“相关的知识”,而只是在1945年的论文中才大量使用“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或为“现场的人”所拥有的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显而易见,这种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实际上还隐含着各种不同种类的知识:第一,这种行动者关于“即时性环境的事实的知识”显然包括一种独立于“知道者”
(knower)而隐含于一系列形式制度中的知识种类。这种知识隐存于教育、图书馆、传媒广告等这类形式制度中,并且具有相当高的时间性和地方性,任何行动者都可以经由学习而获得这种地方性知识并在社会活动中使用它和发展它;第二,这种关于“特定时空情势的知识”当然也包括那种为行动者以外的其他行动者所拥有的知识,亦即有一知道主体的知识种类,而这种知识也是可以为特定的行动者在社会互动中“发现的”。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中的不同知识种类,尽管是哈耶克经由对“分立的个人知识”与“理论知识”界分的突破而在“分立的个人知识”题域中的拓展运用,然却并未涉及此一题域中知识的不同性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