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哈耶克所言的这种知识,第一个特性就是它所具有的“分散性”或“分立性”,这是因为哈耶克认为,并不存在一种整合了的社会知识,也不存在那种把全部知识都化约成“科学知识”的知识,所存在的只是无法加以组织的为无数个人所特有分立的知识:尽管在“今天,谁要是认为科学知识不是全部知识的概括,简直就是异端邪说。但是稍加思索就会知道,当然还存在许多非常重要但未组织起来的知识,即有关特定时间和地点的知识,它们在一般意义上甚至不可能被称为科学的知识。但正是在这方面,每个人实际上都对所有其他人来说具有某种优势,因为每个人都掌握着可以利用的独一无二的信息,而基于这种信息的决策只有由每个个人作出,或由他积极参与作出,这种信息才能被利用”。这里需要再一次强调,知识的这种“分散特性”所关涉的还只是知识的一种存在状态,而未能涉及知识本身的内在性质,关于后者,我们将在下文讨论。
其次,上述那种关于“特定时间和空间的情势”的分立的个人知识,实际上是一种“可以发现的”或“可传播的”和“可以阐明的”知识,因为在哈耶克那里,这种知识主要是一种独立于“知道者”且常常隐含于各种形式制度之中或为其他行动者所拥有的知识,所以行动者本人未必一开始就拥有这种知识,但是他们却能够经由学习等手段而掌握这类知识;而这也就意味着,行动者对这类知识的把握和传播,实是以一种“知”或“有意识”的方式达致的,因为行动者知道他们所需要的知识和所知道的东西并且能够阐明它们。从这个意义上讲,哈耶克此时所宣称的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知识”只是一种吉尔伯特·赖尔意义上的“知道那个”(knowthat)的知识,而非他所指出的那种“知道如何”(knowhow)的知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正是哈耶克宣称的这种知识具有“知道那个”的知识的品格,所以他在此一阶段的研究中也就更关注个人所拥有的实质性知识的问题,进而在考虑如何协调分散的知识的过程中也只能强调对知识的量的追究,哈耶克对此曾极为明确地指出:关于制度的效率问题,“主要取决于我们可望在哪一种制度下能够更为充分地利用现有的知识,而知识的充分利用又取决于我们怎样做才更有可能取得成功;是将所有应被利用的但原来分散在许多不同的个人间的知识交由一个单一的中央权威机构来处理呢,还是把每个人所需要的附加的知识都灌输给他们,以使他们的计划能与别人的计划相吻合”?
从逻辑上讲,只要哈耶克经由“分立的个人知识”概念的提出而开始质疑主流经济学处理知识问题时所采用的实证主义的方法,只要哈耶克因此而采取主观主义的知识观和社会科学中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进路,他就不仅会对社会的非同质性保有高度的警醒,进而考虑知识的构成问题,而且还必定会主张不同情形和环境中的不同行动者拥有着不同量的实质性知识,进而探究这些行动者发现和传播这类知识并增进这类知识的发现和传播所依凭的机制问题,而这个问题则实实在在与哈耶克所试图回答的有关社会秩序如何维续和发展自身的问题紧密相关。
实际上,哈耶克在1936年《经济学与知识》一文中就已经初步意识到了发现和传播这类知识的问题,一如他在当时所指出的,“所有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乃是,存在于不同的心智之中的零星知识的结合,是如何可能导致这样的结果的,即如果人们要经由思虑而刻意导致这样的结果,那么它就要求指挥者的心智拥有一种任何单个个人所不可能拥有的知识”。但是,哈耶克于此时的论述虽说触及了这个问题并且还有可能开放出有关增进这种知识发现和传播的机制的问题,然而这毕竟还只是一个问题,因为哈耶克尚不具有相应的概念工具和理论对它进行审视。即使一如上述,哈耶克于1942年发表的《科学主义与社会研究》和《社会科学的事实》这两篇论文虽说都明确发展了1936年论文中所提出的主观论题,但因论题的限制,也未能对知识的发现和传播的机制问题进行专门的探究。只是在1945年发表的《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的论文中,哈耶克才真正开始对这个问题展开了讨论,据此,我们有必要对他在该文中所做的论述进行比较详尽的征引:
“如果我们可以同意社会经济问题主要是适应具体时间和地点情况的变化问题,那么我们似乎就由此推断出,最终的决策必须要由那些熟悉这些具体情况并直接了解有关变化以及立即可以弄到的应付这些变化的资源的人来作出。我们不能指望通过让此人首先把所有这些知识都传递给某一中央机构,然后该中央机构综合了全部知识再发出命令这样一种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而只能以非集权化的方法来解决它。因为只有后者才能保证及时利用有关特定时间和地点之具体情况的知识,但是,‘在场者’又不能光依据他有限然而又直接的对周围环境的了解来做出决策。所以,仍然存在如何向他传递他所需要的信息以使其决策符合更大范围经济体系的整个变化模式这样一个问题”,或者“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根据统计资料制订的中央计划,由其本质决定,是无法直接考虑这些具体时间和地点的情况,因而中央计划者必须找出一种方法,让‘在场者’来做这种基于具体情况的决策”;因此,“人们赖以制订计划的知识传递给他们的各种途径,对任何解释经济过程的理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在哈耶克看来,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机制就是他所谓的市场“价格体系”,甚至可以把它与传播信息的“电信系统”(telecomsystem)等而视之,因为“如果我们想理解价格体系的真正作用,就必须把它视作传播信息的这样一种机制。……价格体系的一个最为重要的事实是,它运作中的知识很经济。……把价格体系描述成一种……电信系统不只是一种隐喻”;SamuelBrittan在讨论哈耶克的社会理论时也指出,“哈耶克强调说,市场乃是传播分散于无数人之手的信息的手段。……市场系统乃是一种‘发现的技术’,而非一种配置众所周知的资源的分式”;这是因为“通过价格体系的作用,不但劳动分工成为可能,而且也有可能在平均分配知识的基础之上协调地利用资源……并因而能自由地利用其知识和技能的程度”;而且从根本上来讲,“在一个关于相关事实的知识掌握在分散的许多人手中的体系中,价格能协调不同个人的单独行为,就像主观价值观念能帮助个人协调其计划的各部分那样”。
哈耶克在型构他的知识观和发现和传播这种知识的机制以回答他所提出的“自生自发秩序”的问题的过程中所做的论述无疑要比人们想象得更繁复,我们在这里至少可以指出下述两点:第一,尽管哈耶克当时主要把“分立的个人知识”视作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那种实质性知识,但是我们由此并不能简单地认为他对其间可能存有不同性质的知识根本没有意识,因为早在《经济学与知识》一文中哈耶克实际上已经指出,“在这个意义上的知识比通常说成为技术的东西要广,并且我们这里所谈到的知识的分工比劳动分工的含义要多。简单地说,‘技术’仅仅指一个人在他的行业中所使用的知识,而同时,为了能对社会变化的过程说出些道道,我们就必须懂得一些更深一层的知识,这些知识是人们不直接使用的有关行为选择可能性的知识。需要补充的是,在这里知识只在所有的知识都是预见的能力这一意义上,才与预见是一致的”。哈耶克的这段论述显然表明他已经意识到了作为一种技术的知识与作为知道一系列事实的知识之间的区别,然而由于他所提出的“分立的个人知识”这个概念的特性,使他未能在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中运用这一区别,也因此,更为准确地说,作为技术的知识的含义在哈耶克当时的社会理论中不仅相当狭窄,而且在他的社会理论中的位置也相当低下。
第二,就哈耶克有关个人行动者之间发现和传播知识的机制的讨论而言,我们也同样不能因哈耶克对作为“电信系统”的价格体系的强调而简单地断定他对深隐于经济社会内部的发现和传播知识的其他机制毫无意识。在1945年发表的《知识在社会中的运用》论文中,哈耶克在强调价格体系的作用时实际上也已经意识到了植根于规则、习惯和制度之中的知识,以及这种规则、习惯和制度在发现和传播知识方面的作用;就此而言,哈耶克甚至还征引了Whitehead的话来阐明他的观点,“所有的习字帖和大人物演说时反复引用的说法——我们应该养成思考我们在做什么的习惯,是一个大错特错的陈词滥调。事实恰恰相反,文明的进步,乃是通过增加我们无须考虑便能运作的重大活动的数量来实现的”,并且进一步指出,“这在社会领域极为重要,我们不断地利用我们不理解的公式、符号和规则,并通过这种利用,使我们能够得到那些我们个人所未掌握的知识之帮助”;即使在讨论价格体系的时候,哈耶克也敏锐地指出,价格体系本身也是人类的一种偶然发现,实是人类未经理解便学会运用的发现和传播知识的机制。哈耶克的这些论述不仅表明他已经开始意识到了诸如“默会知识”(tacitknowledge)这样一种性质的知识的存在,而且还在一定的程度上触及了发现和传播这些知识的一般性社会行为规则。哈耶克指出,“他们关于可以选择的知识乃是各种情势在市场上发生的结果,亦即诸如广告等活动的结果,而且整个市场组织的主要任务就在于满足传播购买者行事所依凭的信息”。哈耶克在这里所强调的“整个市场组织”极为重要,它不仅表明他意识到了有许多知识的发现和传播是无法由电信系统单独承担加以完成的,而且还表明他初步意识到了电信系统之外的一些其他机制也在促进知识的发现和传播。
当然,我们必须指出,大约从1936年至1945年的这段时间中,哈耶克经由“分立的个人知识”这个概念的提出而确立的“知”意义上的知识观所具有的限度——在结果的角度上可以说是他的极端主观主义知识观的限度,致使他于此一期间的论述只能关注到个人知识的主观性质和分散性质,或者说,致使他在意识到了技术知识与事实知识的区别、甚至触及了默会知识的状况下也只能在理论逻辑上把关于“特定时空下的情势”的分立的个人知识作为一种含括不同种类知识的总称并含混地将这些不同的知识种类放在一起进行处理,更是无力洞见到“默会知识”这种特殊性质的知识在解释自生自发秩序方面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当然也无法运用这些知识间的差异去反思他自己原有的研究对象和“知”意义上的知识观。只是到了1952年,哈耶克在回答“为什么行动者主观拥有的观点与客观世界相符合”或“为什么行动者以相同的方式认识客观世界”等问题时发表的理论心理学专着《感觉秩序》(SensoryOrder)中,才第一次表明他意识到了吉尔伯特·赖尔关于“知道如何”的知识与“知道那个”的知识在性质上的区别以及这种区别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甚至只是在1960年发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时才论及迈克·博兰尼的“默会知识”观。
最为重要的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哈耶克经由“分立的个人知识”概念的引入而确立的“知”意义上的主观知识观,只能允许他认识到那些为行动者“有意识”运用的增进知识的发现和传播的诸如电信系统、广告、人际关系等机制,但是却在知识论的基础上把那些为行动者并“非有意识”运用的大量的一般社会行为规则从研究对象中切割了出去,而这些机制本身不仅是发现和传播大量知识所必需的,而且还是电信系统这种机制本身得以植根于其间的社会网络基础;换言之,由于哈耶克提出的“分立的个人知识”这个概念以及由此确立的“知”意义上的知识观所存在的限度,一方面致使他在意识到个人知识首位性的同时只能把发现和传播知识的问题基本上归结于这样一个问题,即分散的个人知识是如何为他所认为的电信系统和其他形式制度所发现和传播的,并且在讨论的过程中只能一如当初那般对价格体系的作用做夸大的宣称,“我担心我们那种以几乎每个人的知识都几乎是完全的假设来处理问题的推理习惯,使我们看不清价格机制的真正作用,并使我们以错误的标准来判断其效力。……即使并非每个人都能在一个瞬息万变的世界中相处得如此融洽,以致他们的利润率总是保持相等或同样的‘正常’水平,这仍不失为一个奇迹”,而另一方面则致使他在初步意识到知识的复杂性质并开始认识到仅价格体系本身并不能充分增进复杂社会中不同行动者间进行协调所必需的知识发现和传播的所有要求的同时,也依旧无力对比价格体系更宽泛更基本的发现和传播知识的其他替代性机制(一般性社会行为规则)进行详尽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