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这一庞大的计划体系,联共(布)中央通过国家计委督促各级行政部门、各企业贯彻中央意志,运用行政手段严格执行各种指令性经济计划,完成经济生产的任务。在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害怕地方工业的过分发展会发展到资本主义方面去”,[《联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速记记录》,俄文版,第422~423页。]苏联运用行政手段把大批原属地方管理的企业收归中央工业部门管理,甚至把一批地方自产自销的企业也收归中央管理。1936年,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由中央管理的工业占90%,由地方管理的工业仅占10%。在实行中央─企业二级和中央─托拉斯─企业三级管理体制之后,中央直接控制企业的人、财、物和供、产、销的大权。国家计委采用行政手段对其下属各地方计划部门和中央各部计划部门进行强有力的管理。发布命令,颁布决议,委派或撤换干部等都是国家计委常用的行政手段。在这些行政手段的约束下,各部门、各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制订的计划或新的中央指示进行工作,不得对其有丝毫的违背。企业管理者由中央委派,企业的财政收支须经中央批准,企业的物资供应要由中央统一调拨,企业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甚至月计划都要由中央审批。这就是所谓的“条条专政”的体制,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对国民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的、有条不紊的管理的体制。在联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有人戏称说,在这种体制下“每一千块砖头,每一双皮鞋或每一件内衣都要由中央调配”。[《联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速记记录》,俄文版,第422~423页。]
值得一提的是,在30年代,苏联工业经济虽然仍沿用着“经济核算”一说,但由于放弃了商品流通,排斥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对经济活动的作用,这种经济核算不过是对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产出的核算而已,是为了保证收支平衡,而不是为了让企业自负盈亏,企业的生产成果与其利益并没有密切挂钩。它只不过是单纯的计算手段,是监督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一种工具,是行政管理方法的一种补充而已。就是说,尽管当时工业经济虽然沿用着经济核算的做法,但这种经济核算的存在不过是为了更有效地贯彻行政手段。
第三,对农业生产进行高度集中的管理。
在斯大林执政时期,苏联农业存在着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主要的所有制形式,另外还有少数的个体农户。国营农场和机器拖拉机站是国家所有制,集体农庄是集体所有制。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是苏联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机器拖拉机站是国家协助和监督集体农庄的部门。中央对国营农场能进行直接的计划管理,对集体农庄的管理则必须通过机器拖拉机站间接发生作用。从整体上看,苏联对农业的管理具有高度集中的特征。
国营农场是国家的即全民所有的农业。国营农场是苏联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起来的新型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开始时,它主要是以没收来的地主庄园为基础建成的,在全国范围内只占全部农业的少数。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后,国营农场的发展较快。1928年,鉴于日益尖锐的粮食危机,联共(布)中央在七月会议上形成决议,决定创立谷物国营农场。之后,按照经营作物的种类,苏联全国开始发展起一批国营农场,包括有谷物国营农场、棉花国营农场、畜牧业国营农场等等。从1928~1932年,全苏国营农场数从1407个迅速增长了3倍多,达到了4337个。其供应职工的农业附属企业从1718个迅速增长了2.7倍,达到了4672个。[苏联科学院经济所编:《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三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512页。
国家经常把最新的农业先进技术设备配备给国营农场,在这些国营农场进行大量投资,包括技术装备、房屋与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投资。新建立起来的国营农场一般都具有较大的规模,而且从一开始就建成为机械化大型农场。早在1932年,平均一个谷物国营农场大约就拥有100台拖拉机,50台联合收割机,20辆左右的载重汽车。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这些数字还在迅速增长。为了使大批增长的农业机器能够得到充分的运用,使大批农田能够得到合理的轮种,国营农场开始探索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1932年以后,苏联在国营农场普遍建立固定工作队,对工作队的工作进行专业分工,给每个工作队划分固定的生产地段等,这些做法逐渐形成为国营农场的工作机制。
集体农庄是集体所有农业,它是在农业集体化运动中形成起来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当时,由于国营农场所占的比例不太高,不论是从所耕种的土地的数量,还是从劳动人口数量,从粮食和农作物的生产总量上看,集体农庄都是苏联农业生产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从1929年春天开始,苏联集体化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迅猛掀起,大批集体农庄在全苏纷纷创建起来。中间经历了1930年春天的集体化低潮,不少集体化农户退出集体农庄,重新成为个体农户,集体农庄的创建速度稍为缓慢。但从1930年冬天起,集体化运动再次掀起高潮。1931年8月2日,联共(布)中央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快集体化速度和巩固集体农庄的任务》的决议。决议提出,68%~70%的农户,75%~80%的播种面积加入集体农庄,是农业集体化基本完成的标准。在这一决议的推动下,集体化迅速发展,到1932年底,全国共建立了211700多个集体农庄,集体化的农户占总农户的62.4%,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播种面积占全国播种面积的80%。苏联农业集体化的任务基本完成,集体农庄在苏联各地牢牢地建立了起来。1935年2月,苏联通过《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认定集体农庄实行的是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集体农庄拥有的生产资料有役畜、农具、种子、饲养公有牲畜所必需的饲料、农庄的建筑物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其中农具主要是指犁、播种机、耙、打谷机、割草机等,并不包括拖拉机和汽车等大型农业机器。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不归集体农庄所有。集体农庄一般都根据全苏集体农庄管理总局指示和它与机器拖拉机站签订的生产合同,在机器拖拉机站的协助下,由农庄庄员运用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工具,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
机器拖拉机站是国家的即全民所有的农业生产和管理部门。拖拉机队的组建始于1927年,该年《消息报》曾报道过一些农民组织拖拉机工作队的消息。1928年春,舍夫琴科国营农场发展了14个拖拉机队,该年3月,全苏第一个机器拖拉机站在舍夫琴科国营农场宣告建成,被称为“村际拖拉机站”。一批农民看到了机器生产的积极作用,开始倾向于与拖拉机站合作。这一做法得到了中央的肯定,于是全国各地都开始建立拖拉机站。1929年春播时,全苏形成了70个拖拉机队。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农业人民委员部在对这一批机器拖拉机队的工作作了研究后,提出了在机器拖拉机队的基础上建立国营机器拖拉机站的建议。1929年4月,联共(布)第十六次代表会议决定在全国广泛设立国营和合作社营的机器拖拉机站,认为这是“使所有个体农民群众的主要生产过程社会化的方法之一”。[《苏共决议汇编》第4分册,第15页。]1929年11月17日,联共(布)中央决定设立全苏机器拖拉机站管理总局,作为和全苏集体农庄管理总局并列的机构,直接领导机器拖拉机站。之后,机器拖拉机站的发展非常迅猛,1932年,全苏机器拖拉机站已经发展到2446个,拥有拖拉机74800台。1937年,全苏机器拖拉机站达到5818个,拥有拖拉机366300台。在第二个五年计划完成时,苏联基本上实现了大田作物种植业的机械化,大田种植的56%,收购谷物的43%是以机械化劳动来完成的。机器拖拉机站与集体农庄是按各自的生产计划经营业务的两类独立企业。表面上,机器拖拉机站是专门为集体农庄提供农业机械化服务的单位,按照双方的协作合同,机器拖拉机站全面支持集体农庄的生产,集体农庄付给机器拖拉机站实物报酬。但实际上,机器拖拉机站除为集体农庄提供机械化服务之外,还能干预其生产经营活动,对集体农庄的劳动纪律进行整顿。在苏联的农业生产活动中,机器拖拉机站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集体农庄开展各种活动的轴心,是苏联中央控制集体农庄的重要杠杆。
实行苏联模式后,苏联中央对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和机器拖拉机站都能够进行高度集中的管理。
首先,国营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由国营农场人民委员部集中管理的。根据国家制定的五年经济计划,国营农场人民委员部对国营农场每年的播种面积、产量、作物种类、技术标准等都要作出规定,国营农场根据这一规定制定自己的生产指标,上报国营农场人民委员部,最终由国营农场人民委员部审批形成为固定的生产指标。这些指标一旦最终形成,国营农场的全部经济活动就必须以此为核心开展工作,不得有差错。在国家计委的领导下,国营农场人民委员部给国营农场规定的任务是,提高种植业和畜牧业的技术,实行正确的轮种制,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及时地和高质量地完成所有的农活,使先进国营农场的经验成为所有农业生产单位的财富。为了有效调动国营农场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国家颁布了《关于国营农场和机器拖拉机站联合收割机手报酬》和《关于国营农场拖拉机手的报酬》等决定,按国营农场工人播种或收割的公顷量计算其劳动报酬,规定了从事驾驶拖拉机、驾驶联合收割机工人、植物栽培、畜力和手工业工人的劳动报酬计算和支付方法,从而实现对国营农场的生产和分配的全面管理。鉴于国营农场的管理需要一批政治觉悟过硬的干部和对工人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必要性,国家要求每个国营农场内设立政治部。国营农场政治部的职责是培养农场干部和组织社会主义竞赛;对一些存在着小农思想意识的工人进行大农业生产的优越性的教育,以提高劳动工人的思想意识水平;对一些破坏国营农场生产活动的坏分子开展斗争,保护国家财产不被破坏。这些做法都是国家集中管理国营农场的重要手段。
其次,国家通过全苏集体农庄管理总局和机器拖拉机站对集体农庄的农业生产活动进行全面的领导。斯大林对集中管理集体农庄的重要性是非常重视的,他认为:“集体农庄是大经济,而大经济没有计划是不能经营的。包括几百农户,有时甚至包括几千农户的大农庄,只有通过计划指导才能经营。”“没有苏维埃政权对集体农庄建设事业的经常干预,没有苏维埃政权的经常帮助,要办好这种经济是不可能的。”[《斯大林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200页。]因此,在斯大林的领导下,尽管集体农庄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国家却能对之进行高度集中的管理。自30年代初农业集体化基本完成后,苏联开始将农业纳入国家的计划经济体系。从1931年起,国家开始向各级地方机关和集体农庄下达扩大播种面积和改造农业技术的计划。1933年开始实行第二个五年计划即包括了广泛的农业计划,规定了向集体农庄下达的指令性指标。在当时,国家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对集体农庄进行管理:其一,通过苏联农业人民委员会和集体农庄管理总局向集体农庄下达大量的指令性指标,包括各种作物播种面积、产量、农产品收购量、畜产品率和生产方法等。其二,通过机器拖拉机站与集体农庄签订的合同贯彻国家计划,直接参与集体农庄的生产管理。双方的合同不仅规定耕耘、播种、收割的期限和规格,而且还规定农作物的产量和各种农业技术措施。“合同中有专项条文规定机器拖拉机站在下述方面给集体农庄以经常帮助:通过农艺学的服务从组织经营上巩固集体农庄;推广农业科学成就;促进正确地组织劳动;编制生产计划和收支预算;建立正确的轮种制;分配收入;培养集体农庄干部和搞好统计。”[温热尔著:《机器拖拉机站在集体农庄农业中的主导作用》,《经济问题》(苏),1950年第5期,第38页。]这种合同有着由苏联农业人民委员会统一制定的标准格式,它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国家通过这两个途径对集体农庄进行了高度集中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