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成熟的社会主义实践形式,苏联模式具有鲜明而稳固的基本特征。在经济上,苏联模式由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的计划管理;政治上,执政党对国家进行全面集中的管理,执政党内权力逐级向上集中,最终由中央机关集中了全党全国的领导权;文化上,树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地位,文化生活模式集中统一。苏联模式的经济、政治、文化是相辅相成的,它们的内在统一性共同构成了苏联模式集中统一的基本特征。
一、苏联模式的经济特征
斯大林执政之后,苏联很快建立起了比较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通过高度集中的部门管理,用行政手段贯彻指令性计划,排斥市场机制,对生产和分配进行严格的控制。可以从下列诸方面概述苏联模式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
第一,建立起比较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对人类社会形态的变迁起着关键作用,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和发展的基础。在斯大林执政时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高的比例,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它们的出现使苏联实现了所有制的大变革。当时,虽然社会中仍存在着少量的归居民或庄员个人所有的辅助经济,如宅旁园地,但它们只是计划经济的补充,其数量和规模都受到严格限制,它们的存在根本不会影响公有制在苏联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所占的比例。
首先,苏联宪法只承认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集体农庄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苏联宪法的这一界定,显然是建立在斯大林关于“资本主义制度在苏联已被消灭”和“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胜利这一事实”的论断基础上的。[《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00页。]因为既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已经确立而成为苏联社会不可动摇的基础”,[同上书,第393页。]那么,苏联国民经济生活自然不会再给予人剥削人的私有经济以生存的余地。宪法的规定促使苏联人民采取更加片面的做法加快所有制的变革。
在斯大林关于实现所有制大变革号召的指引下,苏联各级领导都把消灭城乡个体经济,建立高纯度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当作最首要的任务。在斯大林关于“自上而下的革命”的倡导下,苏联工农业各部门均迅速在短期内实现了所有制变革。到1937年,私有经济已经几乎被完全消灭。在工业上,第一、二个五年计划顺利完成后,创建下一大批国营大工厂。随着工业化的快速进展,原先的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渐萎缩,并最终消失殆尽,整个苏联工业几乎成了清一色的社会主义公有经济。在农业方面,原先的“小生产者的海洋”已转变为大批的集体农庄。到1931年3月10日,苏联主要谷物区集体化的水平已达74%,到1931年6月,中央宣布主要谷物区农户集体化水平已达80%以上,再到1934年7月1日,全苏农户集体化水平达到71.6%,耕地集体化水平达到了88.5%。[沈志华著:《新经济政策与苏联农业集体化道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9页。]从国民经济的整体看,1937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占全国生产基金(不包括牲畜)的比重为99.6%,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为99.1%。可见,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变革不仅在理论上得到确认,而且在实践中得到了全面实现。
斯大林逝世前,片面追求高纯度公有制比例的倾向仍在加剧。1952年,在撰写《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时,斯大林提出了把集体所有制进一步发展为全民所有制的观点。他说,集体农庄已经阻碍了苏联经济的发展,还必须“把集体农庄所有制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611页。]可见,直到晚年,斯大林仍一味地要求提高全民所有制所占比例,对于这种片面追求高纯度公有制的行为所导致的各种问题却仍未有清楚的认识。
其次,在公有制占据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不允许其他经济成分存在,对极有限的个人副业进行严格限制。这自然是宪法条文的合理推论,既然国家只承认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合法性,个人经济就不具有合法地位。斯大林曾说:“社会主义经济是最统一最集中的经济,社会主义经济是按计划进行的”,而且“公有制,国家的即全民的所有制以及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是苏联社会的基础。[参阅《斯大林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122页;斯大林著:《列宁主义问题》,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05页。]于是,私人经济的存在,就被认为是通向社会主义的障碍。与此相联系,商品流通受到很大限制,市场经济几乎成为非法的代名词。到30年代中期,与外资合营的经济基本上被取消。1937年,个体经济“残余”已为数甚微,在全国的生产基金中仅占0.4%。而且,这些私人经济并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是被当作“特殊情况”而暂时得以存在。
最后,居民拥有的个人财产只是生活的必需品,不是生产资料。1936年苏联宪法曾就居民可以拥有的“个人财产”作出规定,指明居民可以占有一定的个人消费品和个人住宅,其中包括“公民的劳动所得的收入和储蓄、住宅、家庭副业、家庭日常用品、个人使用与享受的物品,以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当然,这些“个人财产”都是消费性的,并非能够进行再生产的私有生产资料,它们的存在并不是对私有经济合法性的肯定,丝毫也不会改变苏联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
第二,运用指令性计划管理工业生产。
计划经济体制是列宁时代的遗产之一。十月革命胜利后,苏联开始建立计划经济体制。1920年,在列宁的主持下苏联制订了全俄电气化计划,这是一个远景预测,并不带指令性。1921年,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它是人民委员会领导的劳动与国防委员会的一个咨询性质机构。虽然这并不同于斯大林时期的指令性计划体制,但却是后者形成的基础。
斯大林执政以后,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指令性的方向发展。从1926年起,苏联开始制订国民经济年度控制数字。不过,这个数字仅限于对一年后经济发展作出简单的预测,本身仍是对未来经济作出的“科学预见”,[W·A·格拉德柯夫著:《社会主义计划史纲要》,中译本,第138~139页]或者说它仍是一个指导性数字而已。在联共(布)十五大上,斯大林对这一做法作了严厉批评,他要求制订更为详尽具体的计划。于是,十五大决定制订第一个五年计划。随后,1929年4月,苏联第一个指令性计划获得通过。该计划规定了近50个工业部门的具体任务,还规定了关于劳动、商品流转、文化建设和财政方面的具体任务。1931年,苏联把制定年度控制数字过渡到制订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从制定部门计划发展到制订区域计划,并开始向地方行政机关和集体农庄下达播种面积计划和农业技术计划。而且还规定,这些计划一经最高苏维埃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些生产计划都由直属苏联人民委员会的国家计委编制并由其对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1931年,苏联按计划分配的资金已占其国民收入总额的2/3。1933年,苏联开始实施第二个五年计划,该计划涉及范围更大,内容更为详尽,已有120个工业部门被包括在计划范围之内。至此,斯大林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已初具规模。经济计划具有指令性,这是苏联模式经济体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虽然马克思、恩格斯都曾提出过在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设想,但是明确提出要实行指令性计划者则是斯大林。他指出:“我们的计划不是臆想的计划,不是想当然的计划,而是指令性计划。这种计划各领导机关都必须执行。这种计划能决定我国经济在全国范围内将来发展的方向。”[《斯大林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280页。]在当时客观形势的推动下,斯大林这一设想对国家的经济生活产生了直接而重大的影响,指令性工业计划经济体制由此在苏联得以全面实行。
在当时,苏联工业指令性经济计划具有如下两个鲜明特色:其一,指令性计划是强制执行的,经济计划一旦制定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当时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沃兹涅辛斯基讲道:“计划作为经济政治指令,具有法律的效力。”[H·A·沃兹涅辛斯基:《建设社会主义和三个斯大林五年计划》,载《布尔什维克》杂志,1940年第1期。]苏联经济学家希林斯基说:“计划草案经过详细的与全面的审查以后,便提交政府批准。经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计划,便获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希林斯基著:《苏联的国民经济计划论》,中译本,第112页。]1947年9月2日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关于协作企业不完成协作供货的责任》的决议,规定“如屡次完不成计划供货任务,要对企业领导人以及其他对完成协作供货负责任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以渎职罪论处。”[《苏共和苏联政府关于经济问题的指示汇编》第3卷,第233~234页。]其二,在整个城市工业经济体系内,指令性计划调节是国家内部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市场调节不被认可。后者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东西,是存在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事物,为社会主义社会所不容。当时,苏联全社会虽然允许生活消费用品交换的存在,但是,这并不等于对商品经济的认可,实际上,除了农村仅有的集市贸易以外,其他市场调节皆为计划经济所排斥。这样,社会经济生活几乎就完全处在指令性计划范围之内,工业生产和分配则完全是通过指令性计划进行调节的。
在工业经济领域,苏联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包括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庞大的计划管理机构、指标体系和编制、审批程序。
其中,苏联计划管理体系分为各级政府的计委系统和中央各部门的计划系统。在中央一级,苏联人民委员会下设苏联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的任务是:编制国民经济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与季度计划,提交苏联人民委员会审查;向苏联人民委员会提出苏联各人民委员部、各局和各加盟共和国编制的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季度计划的总结;检查已经批准的苏联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等等。在地方一级,各共和国、州、市(区)三级政府都设有本地区计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对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中央各部门又都设有自己的计划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编制本部门经济发展的长期计划和年度、季度、月度计划草案;根据政府批准的发展国民经济计划中规定的任务,编制和审批所属企业和组织的经济计划或其他类似计划;根据国家计划任务,按照一定的指标给企业确定月度任务,并下达给企业等等。这样,苏联国家计委的经济指标就经由这些部门计划机构下达到成千上万的中央直属企业去,与沿着向地方各级计划部门下达的指标一起,牢牢地控制住了全国各种大大小小的企业。
计划经济的指标体系是苏联指令性计划经济运转的重要手段,它包括有生产指标、财务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三种。这三种指标是国家计委根据中央的指示确定的,它们实际上就是国家经济指令的表现形式。生产指标主要是对产品的品种、数量、总产值和商品产值的规定。财务指标主要是对固定基金总值、固定基金的折旧、流动资金总额、流动资金周转速度、自有流动资金和借入资金、利润总额、盈利率、预算拨款和预算缴款等的规定。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是对基本建设投资额、生产能力、固定资产大修、劳动生产率、生产费用总额等等的规定。这些指标是国家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主要依据,是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还是组织企业的生产和分配活动的重要依据。
苏联指令性经济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依据的是从中央来,再回到中央去的原则。中央掌握着编制计划全过程的决策权。在这个程序中,首先是国家计委根据党中央和政府的指示,编制各类经济控制数字,这些数字包括有经济发展的方向、速度、比例和重点发展部门等,然后将这些数字下达给各部门和地方各级计委和企业。各部门、各地方及企业又依据这些指令制订自己的经济计划草案,逐级上报到国家计委。国家计委以此为基础编制统一的国民经济计划。这一计划经苏联部长会议审批通过后,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各部门、各地方计委及企业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