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国家能够对机器拖拉机站进行集中管理。机器拖拉机站本身不是一个直接在土地上组织生产活动的农业单位,因此,它的作用与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是很不相同的。国家不可能对它下达农业生产品种、产量等各种计划指标。但是,机器拖拉机站是“国家对集体农庄农业发挥领导作用的形式”,“社会主义国家手中的对农业进行计划领导的强大的杠杆”,它不仅能够监督集体农庄完成农业生产计划,又能够获得由集体农庄交付的大量实物报酬,因此,对机器拖拉机站进行高度集中的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为了对机器拖拉机站进行有效管理,1929年11月,联共(布)中央决定成立全苏机器拖拉机站管理总局,作为和全苏集体农庄管理总局并列的机构,直接领导机器拖拉机站的工作。1932年,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机器拖拉机站的工作需要,联共(布)中央决定撤销全苏机器拖拉机站管理总局,改由农业人民委员部直接管辖全苏所有机器拖拉机站。这样,全国各地的机器拖拉机站就成为农业人民委员部直属的全民制企业,国家对机器拖拉机站能够直接进行管理。国家管理机器拖拉机站的基本形式是:在机器拖拉机站配备大批农业机器;培养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国家支付机器拖拉机站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机器拖拉机站从集体农庄那里获得的粮食等实物报酬归国家所有。
为了保持对农业进行高度集中的管理,苏联长期重点发展国营农场和机器拖拉机站,通过机器拖拉机站加强对集体农庄的控制。后来甚至提倡将集体农庄的集体所有制逐步过渡为全民所有制,以期使广大农村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
第四,对工农业产品的流通和分配实行集中管理。
斯大林执政时期,在工业品的流通方面,国家对生产资料实行了排斥市场调节的供应体制;在农产品的收购方面,国家对集体农庄和个体农户实行义务交售制,还可以通过机器拖拉机站获得集体农庄交付的实物报酬,国营农场生产的农产品本身就是归国家所有的;在消费品的流通方面,主要实行的是由国家统一定价的商品零售(经常被称为“有组织的市场”)。在分配方面,国有工业企业和国营农场、机器拖拉机站的工人获得国家支付的工资,可以凭票或货币通过国营商店或者合作供销社购买必要的生活用品,集体农庄庄员则按照劳动日累计量领取劳动报酬。这样,苏联基本建立起了排斥市场调节的高度集中的工农业产品的流通和分配体制。以下将分别从几个不同方面分析苏联模式下工农业产品的流通和分配体制。
首先,在工业物资技术的供应上,苏联采取了供应式物资供应体制。为了贯彻这一体制,国家不仅组建起了庞大而完备的供应委员会管理系统,而且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按计划签订经济合同调拨物资的制度。[由于行文设计的需要,这里将斯大林模式经济体制的物资供应和销售系统分开进行论述。]
自30年代苏联进行“工业管理改组”后,国家开始排斥市场调节,集中管理产品的供应,一个庞大的供应管理系统逐步组建了起来。为了统一管理全国物资技术的供应,国家计委和苏联部长会议设立了直属的物质技术供应总管理局,后来又在此基础上成立起了国家物质技术供应委员会,这是国家一级即第一级的物资供应管理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物质分配计划;编制年度的和远景的物质平衡表草案和生产资料分配计划草案;制订最重要建筑工程和开工项目的综合供应计划,并报请苏联部长会议审批。它负责向各个部门、主管机关和加盟共和国分配物资供应额,但不负责执行实现物资技术供应计划的职能,即不负责直接分配产品。第二级的物资供应机构是各部设有的物资管理机构。它们主要负责制订本部门的物资技术供应计划,并直接负责物资技术的调拨。部属的物资管理机构一般有部直属的供应总管理局,供应总管理局所属的全苏供应托拉斯及其所属的办事处、基地和金库等,各部门总管理局的供应处及其所属的办事处和分支机构网三个主要部分。[苏联各部直属的物资供应管理机构是非常庞大的。1940年初,据26个全联盟人民委员部统计,各部直属的供应总管理局下属的供应组织达3550个,拥有8.1万人;各部、各总管理局下属供应组织达1370个,拥有2.3万人。面对如此庞大的机构和人员负担,国家不得不进行机构整顿。1940年4月,苏联人民委员会发布决议,对部一级的供应组织进行整顿,撤销全苏供应托拉斯和各总管理局的地方供应组织,仅留下部直属供应总管理局及其下属供应组织;各总管理局的供应处,不再设地方机构。这样,部属的物资管理机构比过去有所减小。]第三级物资供应管理机构是地方物资技术供应机构,包括各加盟共和国、州、市、区的物资技术供应机构,它们的主要任务是采购非集中计划分配的物资,向地方工业企业供应生产资料。第四级的物资供应管理机构是企业的技术供应处(科)。在这个分级的物资供应管理体制中,决定性环节是中央一级,物资技术供应的计划权、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级的国家供委和部门供销管理机构,中央一级能够直接掌握的统配物资和集中分配物资占全国物资技术供应总额的绝大部分。
在各级物资管理机构的管理下,国家控制的物资向企业的调拨,是通过供应单位与订货单位之间按计划签订的经济合同的方式实现的。在斯大林执政时期,1931年,苏联人民委员会发布决议,明确规定:国家机构、经济机构、合作社机构和企业在计划范围内通过缔结合同的途径,建立相互间的商品供应和货物供应关系,并对其执行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并以信贷手段监督企业履行供货合同。[《苏共和苏联政府关于经济问题的指示汇编》第2卷,1957年俄文版,第268页。]以后,通过经济合同,就成为国家向企业调拨物资的基本形式。整个物资供应的具体办法是,订货单位向国家供应机构提出订货单,国家供应机构经过审批,指定供货单位,再由订货单位和供货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合同规定供货品种、数量、质量、交货期限以及仲裁措施等等。这一体制逐渐成熟后就确立了国家物资技术供应的常规方式,工业生产的各种必要物资基本上都是通过这一方式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的。凭借各级物资管理机构,国家对物资技术的供应进行了高度集中的管理。
其次,用高度集中的方式收购农产品。国营农场和机器拖拉机站都是全民的即国家所有制企业,因此,国营农场生产的农产品和机器拖拉机站获得的农产品实物报酬都理所当然地归国家所有。至于集体农庄和个体农户,国家可以通过义务交售制或让其向机器拖拉机站交纳实物报酬等形式向其征收农产品。
在30年代上半期,义务交售制是苏联从集体农庄和个体农户征收粮食的主要形式。自1933年1月起,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发布《关于集体农庄和个体农户向国家义务交售谷物的决议》,开始对谷物实行义务交售制。开始时,集体农庄交售的谷物量是按照谷物计划种植面积计算的。之后,苏联把义务交售制推广到油料作物、蔬菜和畜产品,同时把按计划播种面积计算的方法改为按耕地面积计算交售额(包括畜产品)的方法。在30年代上半期,义务交售制是农产品收购的主要形式,约占农产品收购量的80%,但到1936~1937年,它的比重下降为40%,逐渐转变为居第二位的农产品征收形式。
让集体农庄向机器拖拉机站交付实物报酬是苏联征收农产品的第二种收购方式。这种形式是从1933年开始实行的,开始时它只是义务交售制的补充。随着机器拖拉机站的发展,机器拖拉机站与集体农庄签订的劳动协作合同越来越完善,机器拖拉机站从集体农庄获得的实物报酬的数额也逐年增加。机器拖拉机站从集体农庄获得的实物报酬,不仅是按照机器拖拉机站的工作量计算,而且要随着集体农庄农业的增产而增高。因此,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和播种面积的增加,实物报酬在农产品收购量的比重就能够不断增长,1933年为16%,1937年即增至42.1%,1953年进一步增至58.2%,逐渐成为农产品收购的主要来源,后来甚至成为苏联征收农产品的最主要形式。
另外一种征收农产品的形式是国家收购。国家收购是政府按较高价格收购集体农庄和个体农户在完成义务交售和实物报酬以后的多余的农产品。实行集体化后,苏联农业生产虽然在机械化程度上有较大提高,一些地方的粮食产量有一定的增加,但是多数地方的粮食总产量却并没有增加,相反农产品的征收量却呈逐年增加之势,这使多数集体农庄和个体农户都没有除日常生活用的农产品(主要是口粮)以外的剩余农产品可供出售,所以国家通过收购形式得到的农产品的量实际上是很少的。
再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各级商业管理机关,实行由全国统一定价的零售商品流通体制,国家用行政手段严格控制着整个商业系统。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生活品仍然比较缺乏,苏联在生活品的分配上实行的主要是商品配给制。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国民经济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国家已经有大量商品投放市场。于是,商品配给制逐渐被废除,苏维埃商业体制开始形成。由于商品流通是国家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既不能让人民长期处在商品配给的紧张状态中,也不能任由商品交易的自由发展,所以非常有必要创建由国家紧密控制的商品贸易体制,对消费品的流通进行高度集中管理。
1934年7月,根据苏联人民委员会的决定,苏联供应委员部划分出了苏联食品工业人民委员部和苏联国内商业委员部,随后各加盟共和国又设立了国内商业人民委员部,各边区、市和地区设立了商业局。[1938年1月以后,苏联国内商业人民委员部改名为苏联商业人民委员部,各级地方商业管理机关也相应改名。
全国各级商业管理机关由此形成,全苏联逐步构造起以国营、合作社、集体农庄市场为主的商品贸易体系。在国家商业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全国各地开始重新装备和更新商店和仓库,营建系统的商业网,积极培训商业工作人员。除原有的集体农庄市场外,苏联各地开始建立起国营商店和消费合作社。按照联共(布)中央和苏联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国营商店主要在城市活动,消费合作社则主要集中在农村。原有的集体农庄市场仍然保留了下来。这样,苏联形成了国营、合作社和集体农庄市场三种商品销售渠道。在各级商业管理机关的管理下,这三者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的商业体系。
1935年1月以后,苏联首先废除了居民面包、面粉和去壳粮的配给制,接着又废除了肉、肉品、脂肪、鱼、糖的配给制,开始设立经营高质量工业品的百货店,在全国营建了一个专业国营商店网,国家开始废除原有的标准配给定价和高(非配给)定价的两种价格制度,改行全国统一的零售价格制度,通过对各类商品规定全国统一零售价的方式,对商品流通进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依据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食品的全国统一定价由苏联食品工业人民委员部规定,全苏轻工业制品的统一定价由苏联轻工业人民委员部规定,工业品的价格由各管理局和人民委员部确定。对由各加盟共和国食品工业、轻工业和森林工业的人民委员部所属各企业生产的、与全苏工业制品相同的那些商品,广泛采用根据苏联人民委员部决议为全苏工业的制品规定的价格出售。其他商品的出厂价格由各加盟共和国人民委员部同苏联国内商业委员部协商规定。这样,苏联中央通过控制全国生活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对商品流通实施了行之有效的集中管理。
必须指出的是,苏联的生活品流通体制的性质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商品贸易。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商业绝大部分是有计划地由社会主义企业进行的,只有极少部分是由集体农庄庄员个人进行的,完全没有私人资本参与。而且,自废除商品配给制,建立社会主义商业系统后,集体农庄市场在苏联社会主义商业体系所占的比例还大大地降低了。1933~1934年,集体农庄市场的商品流转额占全国商品流转额的1/5,到1937年,集体农庄市场的商品流转额整整下降了约1/3。[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四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569页。
就是说,私人进行的商品销售活动在苏联已经变得微不足道,绝大部分的商品流通都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在这个商业体系中,中央除能够规定各类商品的全国统一价格外,还能够通过制订一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和紧缺物资的集中分配计划,确定商业从业人员的编制等手段来加强对商品流通的管理。苏联的整个流通体制显然是社会主义的有计划流通体制。
最后,在全国实行“各尽所能”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平均主义,调动了群众的劳动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