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俄国工农群众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革命政权。这个革命的专政政权具有镇压反革命的职能,也具有组织生产的经济职能。列宁指出:“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必须用这块试金石来检验是否真正理解和承认马克思主义。”[《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39~140页。]“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需要就是增加产品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3页。]斯大林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把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看作相当长的并充满革命搏斗和国内战争的时期,掌握政权的无产阶级在这个时期内采取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和组织上的种种必要措施,以便建立社会主义的新社会、没有阶级的社会、没有国家的社会,来代替资本主义的旧社会。”[《斯大林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612页。]“要实现社会主义就必须进行社会主义革命,而社会主义革命则应当从无产阶级专政开始,就是说,无产阶级应当把政权夺到自己手中,以便利用它来剥夺资产阶级。”[《斯大林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315页。]因此,在列宁的领导下,苏联创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创建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制度和人民政府,建立红军队伍、契卡和阶级专政暴力机器,对内组织生产、平息暴乱,对外抵抗帝国主义的颠覆和侵略。斯大林执政后,他领导苏联全面强化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发起所有制的大变革,在全国实行农业集体化,通过国家安全保卫部门清除敌对分子,领导红军和苏联人民进行了伟大的卫国战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采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的革命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按政权性质讲,按政权的政策性质讲,又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而是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共和国走过的路——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21页。]但是,这个专政的实行正是为了今后过渡到无产阶级专政,甚至是过渡到消灭阶级专政的历史阶段。毛泽东讲,“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5页。]关于这个革命专政的经济职能,毛泽东指出:“我们现在的任务是要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以此作为条件,使中国有可能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同上书,第1476页。]关于这个革命专政的镇压职能,他讲:“革命的专政和反革命的专政,性质是相反的,而前者是从后者学来的。这个学习很要紧。革命的人民如果不学会这一项对待反革命阶级的统治方法,他们就不能维持政权,他们的政权就会被内外反动派所推翻,内外反动派就会在中国复辟,革命的人民就会遭殃。”[《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8页。]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目的是为了“取消这种专政”,是走到消灭任何国家制度的更高阶段去的条件,对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的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在毛泽东的指导下,中国人民民主专政从一开始就具有鲜明的政治纲领。“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
进入过渡时期,毛泽东提出,这个时期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这是对中国社会性质的新的理论估量。在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基本完成后,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形势需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任务作出新的概括。1956年,刘少奇提出,在社会主义时期,民族资产阶级和它的党派有更多的代表人物进入无产阶级专政的革命政权,并且同工人阶级和共产党在社会主义事业上保持政治上的联盟。但刘少奇在党的八大上正式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作了新界定,将其实质确定为无产阶级专政。他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开始担负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任务,就是说,要把资产阶级和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彻底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这样的政权实质上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2页。]197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明确规定我国的政权性质为无产阶级专政。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又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人民日报》,1982年12月5日,第1版。]就是说,从新中国成立后进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总的历史阶段看,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一种类型。
因此,如同苏联实行的无产阶级专政一样,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也同时具有对敌人进行革命专政和组织经济建设的职能,这个专政的政权既具有捍卫国家主权、抵抗外国的侵略、颠覆活动的职能,又具有采用民主的方法教育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职能。从理论上讲,无论是苏联的行为,还是中国的行为,都是对列宁有关先建立先进政治制度然后再发展社会主义必备的物质文化水平的理论认识的实践。
第一,对敌人实行专政,对人民实行广泛的民主,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第一个重要职能。毛泽东说,对人民实行民主,“施仁政于人民内部”,“人民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而“对于反对派和反动分子的反动行为,决不施仁政”。[《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6页。]此二者实质上是密切联系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前提,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则又是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必要条件。只有对敌人进行有效的专政,彻底粉碎了他们的反抗和破坏,才能真正保卫人民。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方面与民主方面是辩证统一的。所以,毛泽东说:“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同上书,第1475页。]他说:“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压迫国家内部的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革命的剥削者,压迫那些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专政还有第二个作用,就是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第207页。]
第二,组织经济建设,逐步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积极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工业化,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第二个重要职能。在国民经济经过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之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提出“一化三改造”的总路线,主张对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革命变革,全面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毛泽东说:“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的步骤,必须和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的工业的发展相适应。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必须有步骤地解决国家工业化的问题。”[《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7页。]同时,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倡导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引导人民群众走社会主义道路,要求人民群众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努力促进新的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水平。
3.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苏联苏维埃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政权组织形式,苏维埃制度是苏联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由于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与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上都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形式,那么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苏联的苏维埃制度,也就自然是属于同一性质的政权组织形式。尽管二者之间也有不少差别,但就其本质特征而言它们是内在一致的。由此,中国的中央政府结构也必然与苏联的联盟政府结构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是中国政府制度对苏联苏维埃制度的模仿。
苏维埃是俄国二月革命中工兵群众创造的一种权力机构,它具有议事、决策和执行的权力,当时它还拥有群众性的武装力量。在俄国革命形势的急速发展中,苏维埃发展为苏俄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十月革命的爆发同时进行,全俄工兵苏维埃代表召开第二届代表大会。大会颁布了5项根本大法:《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关于成立工农政府的法令》、《告全体苏维埃、全体工人、士兵和农民书》。这些法令规定全俄工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在苏维埃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全权领导机构是全俄工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俄工兵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临时的工农政府——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下设处理国家各项日常事务的委员部。这就是苏联苏维埃制度的雏形,它最终发展为苏联共产党领导的成熟的苏维埃制度。
苏联的苏维埃制度是由列宁、斯大林领导走向成熟的,与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相比,它是全新的国家类型和国家组织形式,具有劳动者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实行普选制和议行合一的根本特征。列宁认为,苏维埃共和国就是那种找了很久而终于找到了的政治形式……巴黎公社是这种形式的萌芽,苏维埃政权是这种形式的发展和完成。斯大林认为,“苏维埃是无产阶级的最能包括一切的群众组织……只有苏维埃,才能包括一切工人”,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苏维埃政权“是存在着阶级的条件下可能有的一切国家组织中最群众化的最民主的国家组织”,它是工人和被剥削农民在反对剥削者的斗争中结合和合作的场所。因而,苏维埃制度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鲜明的民主,它由劳动者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苏维埃是群众本身的直接的组织,是最民主的因而也是群众的最有威信的组织,这种组织能尽量便利群众参加新国家的建设和管理。”[转引自卢之超、王正泉主编:《斯大林模式与社会主义》,社会科学文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0~311页。]苏维埃的代表都由选举产生,可以罢免。苏维埃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规定立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由苏维埃政权在统一的国家组织内把立法权和行政权结合起来。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长期斗争中,依据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模仿苏维埃制度创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一大通过的党纲就宣布:“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就开始大规模实践苏维埃制度。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其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组织形式基本上是仿照苏联的苏维埃制度,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建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的政权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取消苏维埃政府,改称特区政府。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政权组织形式由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议。这是向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形式。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著作中明确提出,中国民主革命胜利后可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